《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全文
《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是1992年頒布實施的,為北京市規劃和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促進和保障作用,為規劃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本市城鄉規劃工作,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和發展環境,促進經濟、社會、人口、資源、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全部為規劃區。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和相關城鄉建設活動。
本市城鄉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中心城和新城、鄉和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特定地區規劃和專項規劃。
第三條 北京是國家的首都,是全國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現代國際城市。
北京城鄉規劃和建設應當依據城市性質,體現為中央黨、政、軍領導機關的工作服務,為國家的國際交往服務,為科技和教育發展服務,為改善人民群眾生活服務的要求。
第四條 本市城鄉規劃和建設應當貫徹科學發展觀,體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的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創造人居和發展的良好條件,妥善處理和協調各種利益關系,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統籌區域發展,推動區域協調發展,統籌經濟與社會發展,合理規劃產業與社會事業發展的空間布局,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協調人口、資源和環境的規劃配置,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現代化、國際化水平。
第五條 本市城鄉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相互銜接、協調一致。
本市城鄉規劃和建設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充分考慮資源與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城市的發展規模,完善城市功能,優化產業結構,節約利用土地,改善生態環境,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推進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安全設施以及防災減災體系建設。
第六條 本市城鄉規劃和建設應當尊重城市歷史和城市文化,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
本市城鄉規劃和建設涉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應當遵守法律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市的城鄉規劃工作。區、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城鄉規劃工作。街道辦事處在區、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配合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城鄉規劃工作。
本市規劃建設中的重大事項,國家規定需要報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市應當創新管理模式,通過調控引導、行政許可、公共服務、聯動監管等多種方式,提高規劃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的效能。
本市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
第九條 本市應當加強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數據庫的建設,促進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有效實施。
第十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查詢。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制度,暢通渠道,認真研究相關意見和建議;對于規劃查詢,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提供相關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執法部門或者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二條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科學預測城鄉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實現城鄉統一規劃、區域協調發展。
第十三條 本市應當有計劃地組織編制城鄉規劃。
各類城鄉規劃應當在上層次城鄉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中心城和新城的規劃;在中心城和新城規劃的基礎上編制鄉和鎮的規劃;在鄉和鎮規劃的基礎上編制村莊規劃;在相關城鄉規劃的基礎上,根據需要編制特定地區的規劃和專項規劃,補充、深化有關內容,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中心城和新城、鄉和鎮應當編制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規劃實施的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十四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本市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
城鄉規劃中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專題的,應當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研究。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可以采取論證會、聽證會、座談會、公示等多種形式,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城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城鄉規劃的編制工作,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說明現狀情況和發展需求。
第十五條 城鄉規劃按照以下規定組織編制:
(一)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二)中心城、新城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三)鄉、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要求負責具體工作;
(四)村莊規劃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五)特定地區規劃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或者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六)專項規劃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新城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鄉、鎮的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總體規劃,應當將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隨相關城鄉規劃一并報送。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依法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十七條 城鄉規劃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審批和備案:
(一)城市總體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二)中心城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經審批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新城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新城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審批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四)鄉、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市人民政府確定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鄉、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區、縣人民政府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鄉、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審批后報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五)村莊規劃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派出機構組織審查后,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
(六)特定地區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重點的特定地區規劃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一般的特定地區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七)專項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八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十九條 本市應當對城鄉規劃進行動態評估,按照規定程序和標準補充、完善相關內容,維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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