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
新修訂的《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將于5月1日起施行,那么,下面就隨CN人才公文網小編一起來看看詳細內容吧。
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
(2012年10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16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和安全管理,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食品貯存和運輸,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控制、全程管理、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誠實守信,對消費者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形成完善、統一、規范、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加強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從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到食品生產、經營、消費全過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聯動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保障工作需要。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分析解決重大食品安全問題;
(二)分析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形勢,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針政策;
(三)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四)督促檢查重大食品安全政策的落實;
(五)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宣傳引導等相關工作,確定食品安全協管員和信息員,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食品安全違法違規情況。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轄區監管責任制度,明確事權,劃分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糧食(鹽業)、出入境檢驗檢疫、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行政、旅游、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交通運輸航務部門負責水上航行船舶內的食品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大型食品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旅游景區、食品產業園區等特定區域、場所設立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有權作出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宣傳教育,并將其納入普法、科普以及中小學校安全教育內容。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推進行業誠信建設,提高本行業食品安全水平。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采用多種方式積極幫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接受舉報的單位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和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的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兌現獎勵。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畜牧獸醫、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糧食(鹽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通報和監測結果會商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能力建設,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畜牧獸醫、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糧食(鹽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統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當依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制定,并根據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修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需要進行調整,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實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結合當地人口分布特征、食品消費結構、居民飲食習慣等區域特點,制定本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實施方案,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實施。地方特色食品可以被納入本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或者食源性疾病聚集病例后,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同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信息核實,核實后二十四小時內,報告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當發現與食品生產經營行為有關的食品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建立統一組織實施、相關部門配合、地方有序參與、資源協同共享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機制。
本省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管理。涉及本省行政區域以外或者進口食品的風險分析研判結果,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建和管理,負責審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報告,解釋和交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等工作人員有權憑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管理部門統一制發的工作證件或者委托書,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糧食儲運與加工等場所采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相關單位和人員不得隱瞞、拒絕或者阻撓。
采集用于風險監測和評估的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被采集樣品單位應當開具發票或者其他有效形式的購樣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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