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黑龍江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的意義
新頒布的《黑龍江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將于2016年10月1日實施,那么制定《黑龍江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有什么意義?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制定《黑龍江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的意義。
《黑龍江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于2016年8月19日審議通過,現已公布,將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的出臺是黑龍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取得的一項重要成果,對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以下簡稱《非遺法》),推動黑龍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法制化、正規化、制度化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和里程碑意義。
黑龍江省地理位置獨特,民間文化資源豐富,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獨特的的地域特色、濃郁的民族特色和豐厚的歷史特色。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黑龍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面臨著新的情況和問題。主要表現在: 非物質文化遺產日益受到現代生活方式沖擊,其生存發展面臨嚴峻考驗。一些依靠口傳心授方式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漸漸失傳;許多傳統民間文藝、禮儀和習俗正在消失;有的傳統技藝面臨人亡藝絕的危險。個別門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現代生活逐漸脫離,受眾急劇減少,后繼乏人。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缺乏全面、系統、科學的保護。
黑龍江省于2004年正式啟動了黑龍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十余年來,黑龍江省非遺保護工作實現了“在保護中傳承、在開拓中前進”的目標,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果,黑龍江省文化廳始終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和原則。目前已建立較為完備的四級名錄體系和代表性傳承人評審認定體系。黑龍江省現有聯合國項目2個(2011年“赫哲族伊瑪堪說唱”“望奎皮影戲”分別被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我們加大搶救保護力度,使赫哲族伊瑪堪瀕臨滅絕的語言得以恢復。黑龍江省有國家級名錄34項,省級名錄303項,市級名錄505項,縣級名錄768項。 國家級傳承人15人(其中有4人去世),省級傳承人337名(其中17人已去世)。同時尚面臨諸多困難:一是經費投入不足;二是基層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隊伍建設與保護工作需求還不相適應;三是“重申報輕保護”、“重利用輕管理”的現象還一定程度存在;四是是可持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制還不健全,代表性項目保護和傳承人管理缺少有效監管和評估。
2011年國家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遺產法》,要求各省制定地方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立辦法。為了解決存在的問題和落實上位法要求,進一步加強黑龍江省代表性項目名錄的保護,更好地促進傳承和開發,所以制定《條例》是必要的和及時的。
黑龍江省文化廳對制定《條例》十分重視。2014年,黑龍江省文化廳成立了立法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具體責任和要求,制定立法工作計劃,組織專門力量起草條例草案,積極推進《條例》立法工作。2014年10月黑龍江省文化廳形成初稿后,邀請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有關委員會共同進行研究、修改。一是考察調研。先后赴外省和深入地市開展了調查研究。二是專家論證。組織法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的專家進行了論證。三是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聽取了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傳承人的意見,廣泛征求了市縣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和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以及社會組織、公眾意見。四是多次修改。在廣泛征求意見和論證基礎上,反復修改完善,幾易其稿,形成《條例(草案)》。五是履行程序。于2016年5月16日經省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6年6月14日經黑龍江省第12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第一次審議,又于2016年8月19日在黑龍江省第12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第二次審議并通過。
該《條例》共設六章四十三條,包括總則、代表性項目調查與名錄、傳承與傳播、保護與利用、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規范了以下內容:一是明確政府責任,強化保護意識。建立了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并規定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應當納入各級領導干部教育培訓機構培訓內容。二是確定建立項目名錄制度。建立代表性項目名錄是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措施。在《條例》的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進行明確,并對相關程序進行了規定。三是加強傳承與傳播。對傳承人動態管理和代表性項目的收藏、展示、傳承、傳播和研究場所進行了規定,及規定支持傳承的相應措施。四是促進開發利用。《條例》規定了鼓勵將代表性項目轉化、創新和研發,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文化產品、文化服務和旅游項目以及通過融資、合作、入股等形式,利用營銷、品牌等手段,促進非遺融入現代生活。
下面是條例全文
黑龍江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2016年8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傳播和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和開發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3928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