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國防動員條例》將于10月1日實施
為提高國防動員能力,保障國防動員工作順利進行,制定了《福建省國防動員條例》并將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省人大常委會會議29日通過《福建省國防動員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預備役人員和國防勤務人員在執行任務期間,繼續享受原工作單位的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
條例吸收邵武等地民兵預備役人員組建應急隊伍參與搶險救災等非戰爭軍事行動的經驗做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預備役人員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和企事業單位應加強專職人武干部、民兵干部隊伍建設,協助兵役機關做好有關預備役人員的登記和管理教育工作,加強平戰結合的民兵應急隊伍常態化建設。預備役人員應依法參加訓練、演練、遂行非戰爭軍事行動,其所在單位應給予支持和協助。執行任務期間,有單位的享受原單位收入待遇,沒單位的由當地縣政府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放誤工補貼,并享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企事業單位阻撓公民執行任務的,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他們在執行任務期間的收入的,將被責令限期支付,否則要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頒布施行《福建省國防動員條例》的公告
《福建省國防動員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16年7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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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國防動員條例》
(2016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防動員建設,提高國防動員能力,保障國防動員工作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國防動員的準備、實施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國防動員應當堅持平戰結合,推進軍民融合深度發展,保障平時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急時應對突發情況,戰時支援軍事行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動員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進經濟社會建設與國防動員建設協調發展。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將國防動員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公民和組織應當依法完成國防動員任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軍事機關和國防動員委員會應當加強國防動員的宣傳教育工作,并對在國防動員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國防動員工作,根據國防動員的任務要求,加強國防動員工作的領導,健全完善組織機構,建立檢查評估制度,督促各相關方面履行國防動員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的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國防動員的有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指導下,完成相應的國防動員任務。
第八條縣級以上國防動員委員會由本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的有關部門組成,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國防動員工作。縣級以上國防動員委員會辦事機構由綜合辦事機構和專業辦事機構組成,承擔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國防動員有關職責。
第九條縣級以上國防動員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國防動員工作制度;(二)組織、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武裝動員、政治動員、國民經濟動員、交通戰備動員、人民防空動員、裝備科技動員、信息動員、支前動員和國防教育等工作;(三)組織編制國防動員計劃和實施預案;(四)檢查評估國防動員計劃和實施預案的落實情況;(五)組織、協調國防動員專業保障隊伍建設;(六)組織、協調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工作;(七)接受上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指導,并完成部署的各項工作;(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計劃、實施預案與潛力統計調查
第十條縣級以上國防動員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根據國防動員的方針和原則、國防動員潛力和軍事需求,以及上一級國防動員計劃和實施預案,結合本地區、本行業實際,編制國防動員計劃和實施預案。軍事需求由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國防動員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協助軍隊有關部門做好對接和論證工作。
第十一條國防動員計劃包括總體計劃和專項計劃,國防動員實施預案包括總體預案和專項預案。總體計劃和總體預案,由縣級以上國防動員委員會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審批,并報上一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備案。專項計劃和專項預案,由縣級以上國防動員委員會專業辦事機構會同當地軍事機關、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審批,并報上一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專業辦事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國防動員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在編制國防動員計劃和實施預案時,應當圍繞動員任務,與當地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相協調,與本地區國防潛力相適應,與其他各類國防動員計劃、實施預案相銜接。
第十三條國防動員計劃和實施預案經批準后,應當嚴格執行。因形勢、任務、潛力、人員等情況發生變化確需調整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國防動員委員會應當根據國防動員實施預案,定期組織開展國防動員演練,檢驗和完善實施預案,提高組織指揮和快速反應能力。國防動員演練分為綜合演練和專項演練,綜合演練由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組織實施,專項演練由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專業辦事機構組織實施。國防動員演練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結合軍隊演習和搶險救災、維護社會穩定等時機進行。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國防動員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執行國防動員計劃和實施預案的指導和監督,保證國防動員計劃和實施預案的有效落實。
第十六條省國防動員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全省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工作。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分為綜合統計調查和專項統計調查。綜合統計調查由各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綜合辦事機構牽頭組織,各專業辦事機構配合實施,每年組織一次。專項統計調查由國防動員委員會相關專業辦事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防動員的需要,準確及時地向本級國防動員委員會的相關辦事機構提供有關統計資料。國防動員委員會的相關辦事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視情組織開展國防動員潛力專項統計調查。
第十八條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的對象,應當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有關信息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統計調查資料。國防動員潛力統計調查人員,應當如實收集、報送統計調查資料,不得偽造、篡改和毀損統計調查資料,不得泄露統計調查對象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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