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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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法審議通過。1979年以來,中國對廢氣、污水、固廢、噪聲等4種污染源征收排污費。2018年1月1日起,將按照平移原則費改稅,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稅目。考慮到車船稅和消費稅已起到節能減排作用,對機動車和船舶等暫免征稅。
對廢氣、污水、固體廢物、噪聲征稅
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介紹,1979年以來實行的排污費制度對環境保護發揮重要作用,但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有必要實行費改稅。
現行排污費制度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等4種重點污染源收費,此次費改稅將實行“平移”: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稅目,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將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將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
環境保護稅的征稅項目將基本延續排污費的收費項目。據介紹,待條件成熟后,將把有關污染物如揮發性有機物等也列入,擴大征稅范圍。
各省份定具體稅額,收入歸地方
王建凡介紹,為鼓勵地方做好污染防治的積極性,環境保護稅法有一大變化,中央不再參加收入分成。現行排污費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以后環境保護稅收入將全部歸地方,具體稅額也由省級政府制定。
對現行大氣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費標準,國家只規定下限而未規定上限,各省份可上浮收費標準,環境保護稅額既有上限,又有下限。大氣和水污染物的稅額下限沿用排污費最低標準,即每污染物當量1.2元和1.4元。稅額上限則設定為下限的10倍。
費改稅后,征收部門將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機關。但考慮到企業排污監測的專業性,離不開環保部門的配合,環境保護稅法規定“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環保部門依法監測管理企業排污,和稅務機關定期交換納稅資料
費改稅后是否增加企業負擔?
環境保護費改稅后,是否增加企業負擔?王建凡強調,本次費改稅實行“平移”原則,就是考慮到目前我國經濟下行壓力較大,企業生產經營較為困難司法考試。
環境保護稅法還規定了兩檔減稅優惠,企業少排污少繳稅。納稅人排污濃度值低于規定標準30%的,減按75%征稅;排污濃度低于標準50%的,減按50%征稅。
環境保護稅法還規定對5項情形暫予免稅,即農業生產排放,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排放,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國務院批準的其它情形。
為何機動車等排污不收環境保護稅?據介紹,這是因為車船稅和消費稅按排量征稅,對促進節能減排已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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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6年12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環保稅法》全文5章、28條,分別為總則、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稅收減免、征收管理、附則。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副主任王清表示,制定環境保護稅法的重要原則是實現收費與征稅制度的平穩轉換,根據現行排污費項目設置稅目,將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作為環保稅的稅額下限。還要給地方一些授權規定,根據環境治理的需要,在授權范圍之內確定具體的稅額,環境保護稅和其它稅收不一樣,企業履行環保責任,減少污染物排放了,就可以少繳稅。
排污費和環保稅不同點主要是:增加了企業減排的稅收減免檔次。
現行排污費制度只規定了一檔減排稅收減免,即: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規定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半征收環境保護稅。立法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應當根據減排的幅度確立更多檔次的'稅收減免。為鼓勵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參考實踐中一些地的做法,環境保護稅法增設了一檔減排稅收減免,即: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規定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
現行的排污費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環境保護費改稅后,考慮到地方政府承擔主要污染治理責任,為了調動地方的積極性,擬將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中央就不再參與分成了。
按照預算法規定,稅收收入應該納入一般的公共預算管理,統籌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等方面,一般不與支出掛鉤。雖然環境保護稅不采取專款專用的方式,但是不會降低污染防治和環境保護方面的投入力度。原來由排污費安排的支出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按照力度不減的原則予以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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