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實施細則》
為依法查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保障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制定了《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山西《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依法查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保障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準確,提升環境監測工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根據環境保護部《環境 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系指故意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以及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等行為。
本細則所稱環境監測數據,系指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規定,通過手工或者自動監測方式取得的環境監測原始記錄、分析數據、監測報告等信息。
本細則所稱環境監測機構,系指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其他屬于事業單位性質的環境監測機構、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等。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以下活動中涉及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一)環境質量監測;
(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三)污染源在線監測;
(四)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
(五)污染事故及污染糾紛仲裁監測;
(六)執法監管涉及的環境監測;
(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監測;
(八)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環境污染治理項目驗收監測;
(九)排污許可證申領監測;
(十)排污單位開展的自行監測;
(十一)依法開展的其他環境監測。
第四條 篡改監測數據,系指利用某種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條件,故意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正常開展,導致監測數據失真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經批準部門同意,擅自停運、變更、增減環境監測點位或者故意改變環境監測點位屬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擋、堵塞和噴淋等方式,干擾采樣口或周圍局部環境的;
(三)人為操縱、干預或者破壞排污單位生產工況、污染源凈化設施,使生產或污染狀況不符合實際情況的;
(四)稀釋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的;
(五)破壞、損毀監測設備站房、通訊線路、信息采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采樣管線、監控儀器或儀表以及其他監測監控或輔助設施的;
(六)故意更換、隱匿、遺棄監測樣品或者通過稀釋、吸附、吸收、過濾、改變樣品保存條件等方式改變監測樣品性質的;
(七)故意漏檢關鍵項目或者無正當理由故意改動關鍵項目的監測方法的;
(八)故意改動、干擾儀器設備的環境條件或運行狀態的;
(九)故意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監測設備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隨意更改儀器相關校準或測試參數的設置導致儀器校準參數與測試參數不一致的;擅自設置數據采集、傳輸上下限值及波動范圍或隨意更改數據信號傳輸參數的;
(十)人為使用試劑、標樣干擾儀器的;
(十一)未向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自動監測設備暗藏可通過特殊代碼、組合按鍵、遠程登錄、遙控、模擬等方式進入不公開的操作界面對自動監測設備的參數和監測數據進行秘密修改的;
(十二)故意不真實記錄或者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的;
(十三)篡改、銷毀原始記錄,或者不按規范傳輸原始數據的;
(十四)對原始數據進行不合理修約、取舍,或者有選擇性評價監測數據、出具監測報告或者發布結果,以至評價結論失真的;
(十五)擅自修改數據(涉及監測全過程的所有數據)的;
(十六)為達到質量保證規定或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篡改其中部分數據的;
(十七)其他涉嫌篡改監測數據的情形。
第五條 偽造監測數據,系指沒有實施實質性的環境監測活動,憑空編造虛假監測數據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紙質原始記錄與電子存儲記錄不一致,或者譜圖與分析結果不對應,或者用軟件進行譜圖二次修改導致分析結果改變,或者用其他樣品的分析結果和圖譜替代的;
(二)監測報告與原始記錄信息不一致,或者沒有相應原始數據的;
(三)監測報告的副本與正本不一致的;
(四)偽造監測時間(包括手工監測采樣、分析、報告時間和自動、在線監測數據采集、分析、傳輸時間)等;
(五)偽造簽名(包括手工監測中采樣、分析、報告中三審三校等簽名和自動、在線監測中各種數據報表報告的簽名等)的;
(六)通過儀器數據模擬功能,或者植入模擬軟件,憑空生成監測數據的;
(七)原始記錄中記載的監測儀器或監測方法與實際所使用的監測儀器或監測方法不符的;
(八)未開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監測數據的;
(九)到現場采樣、但未開設煙道采樣口,出具監測報告的;
(十)未按相關技術規范等規定對樣品留樣或保存,導致無法對監測結果進行復核的;
(十一)未按規定時間、地點采集樣品的;
(十二)未在有效期內分析樣品或少于最短分析時間報出監測數據的;
(十三)未按規定采取質量控制措施,憑空編造質控數據的;
(十四)其他涉嫌偽造監測數據的情形。
第六條 涉嫌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系指涉嫌強制、授意環境監測機構、其他有關機構或環境監測人員及有關人員違反工作程序或技術要求,進行篡改或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強令、授意有關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二)將考核達標或者評比排名情況列為對下屬監測機構、監測人員的工作考核要求,意圖干預監測數據的;
(三)無正當理由,強制要求監測機構多次監測并從中挑選數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簽上報監測數據的;
(四)排污單位或其他委托方授意環境監測機構或監測工作人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在未作整改的前提下,進行多家或多次委托監測,挑選其中“合格”監測報告的;
(五)委托方授意環境監測機構或監測人員不按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監測的;
(六)委托方授意、威脅環境監測機構或有關人員必須出具合格監測報告,否則不予履行合同的;
(七)排污單位或其他委托方授意、威脅污染源在線監測設施運營單位或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設備運營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八)其他涉嫌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情形。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3319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