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行政答辯狀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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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行政答辯狀范本1
答辯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鐵西區大隊
答辯人根據xx市鐵西區人民法院轉來的的劉某某不服xx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xx)沈鐵西行初字第11號行政判決書的上訴狀副本,現答辯如下:
一、劉某某20xx年12月12日9時10分在鐵西區某小區院內發生交通事故,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證據充分。
20xx年12月14日,答辯人受理楊某報案稱遼A33***與遼A79**發生交通事故,前車駕駛人造成后車撞損后離開現場,20xx年12月17日答辯人對楊某的車輛進行了鑒定,車輛損失金額共計1036元,屬于有交通事故發生,為了作痕跡鑒定對比,要求上訴人劉某某將其車開到交警大隊未果。20xx年12月20日,答辯人接到楊某的報案稱遼A33***車輛停放在某小區,隨即趕到車輛停放地點將劉某某車輛扣留并于當日開具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以上事實有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陳述材料,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等證據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
上訴人辯稱其不會駕駛汽車,也無駕照,事發當天未在現場屬于混淆視聽,經過答辯人調查取證,遼A33***機動車所有人為劉某某,答辯人扣留遼A33***機動車是為了收集證據的需要,是答辯人依法履行職權行為,與上訴人劉某某是否會駕駛汽車,是否在案發現場無任何關系。
上訴人劉某某辯稱單憑楊某的報案不能認定遼A33***碰撞遼A79***的觀點不能成立。答辯人委托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物證鑒定中心作出的《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物證鑒定中心檢驗報告》中警鑒字【20xx】75號已證明了上訴人車輛刮碰楊某車輛的事實。
二、答辯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符合法定程序。
在查處該案過程中,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了受案、通知、調查取證、告知等程序。在整個辦案過程中,答辯人嚴格依照法定程序,無違法行為。
上訴人辯稱答辯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未通知原告等觀點根本不成立。答辯人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反而上訴人劉某某從案件發生后一直拒絕配合履行相關義務,答辯人秉公處理,無違法行為。
三、本案適用法律正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適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綜上所述:答辯人做出的xxxxxxxxxxx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一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劉某某的訴訟請求。故請求貴院依法維持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鐵西區大隊
最新版行政答辯狀范本2
答辯人:***,男,住*******
一、原告起訴時,已過訴訟時效。
原告所訴東集用子(20xx)字第xxxxxxx號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登記標號為16-38-065,該土地登記在答辯人名下。該土地使用權由答辯人申請,相關行政部門在20xx年3月15日依法予以登記審批。原告20xx年7月18日提交起訴狀,已超過最長20年的訴訟時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答辯人的宅基地未侵占原告的宅基地,而是原告的部分房屋建造在答辯人的宅基地上,侵占了答辯人的宅基地。
從區政府提交的證據可以看出,答辯人的土地登記編號為16-38-065,原告的土地登記編號為16-38-064,兩塊土地相臨,界址清楚,答辯人土地在原告土地東邊。原告的16-38-064號土地申請書上明確注明地上物是房屋5間,土地面積13米*15.2米。原告的日房字第92330011號房產證平面圖上顯示土地面積為26米*15.2米。原告的房產所占的土地面積是原告土地證面積的2倍,恰好是原告和第三人的土地面積之和,原告的房產不但使用了自己的宅基地,而且侵占了第三人的全部宅基地。
三、答辯人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的簽名是真實的,土地權屬來源明確,地上附著物權屬明確,經過了相關行政部門的依法審批。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6條:土地登記依照下列程序進行1、土地登記申請2、地籍調查3、權屬審核4、注冊登記5、頒發或更換土地證書。其中沒有需要村委會蓋章批準的要求。行政機關作出的.土地行政登記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使用法律法規正確。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20xx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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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辯狀的內容和制作方法
它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
1.首部。包括標題、答辯人的基本情況、案由。無須寫被答辯人,答辯人基本情況的寫法與行政起訴狀相同。
2.正文。包括答辯理由和答辯意見。答辯狀是對起訴狀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時,一定要在掌握充足證據和正確適用法律的基礎上作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如果行政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訴行政機關就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因此,作為被告應當向法院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及法律、法規依據。
(1)事實根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總是要依據一定的案件事實。如果原告敘述的案情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答辯人應當予以指出,并予以糾正,以澄清事實。在寫法上,主要是列舉確實、充分的證據,闡明事實真相,用以推翻原告的不實之詞。
(2)法律法規依據如果原告指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或是違反法定程序等,答辯人就應針對原告起訴的論點,運用法律、法規說明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正確的。寫答辯理由,主要采取反駁的方法,目的在于使對方敗訴,讓法院接受自己的意見和主張。因此,進行辯駁時必須尊重客觀事實,提出證據,根據法律做到有理有據合法。
(3)答辯意見。在正文的最后一段,應寫明答辯主張。一般包括以下四種:一是要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二是要求人民法院維持具體行政行為;三是要求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部分撤銷;四是向人民法院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尾部。包括文書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稱、答辯人簽名或蓋章、答辯日期。附項寫明答辯狀的副本份數、證據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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