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司法行為示范守則
法院在美國人的公正和法治觀念中居于重要地位,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美國司法行為示范守則,歡迎大家閱讀。
美國司法行為示范守則
五項準則
準則1:法官必須維護司法的廉正性和獨立性
準則2:在所有的活動中,法官都必須避免不適當?shù)难孕泻筒贿m當?shù)谋憩F(xiàn)
準則3:法官必須公正、勤勉地履行司法職務之職責
準則4:法官在從事法外活動時,必須使之與司法義務發(fā)生沖突的風險最小化。
準則5:法官或司法職位候選人必須避免不適當?shù)恼位顒?/p>
具體規(guī)定
準則1:
法官必須維護司法的廉正性和獨立性
司法的獨立性和廉正性。
準則1A認為:獨立和受人尊重的司法是公正所必不可少的一個因素,因此法官必須努力保證司法的廉正性和獨立性得到維護,這樣才能取得公眾對法院判決和裁定的尊重。
譬如,如果法官處于政府的控制之下,那么在政府是案件一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就可能產生沖突。同樣,如果法官是立法機關的成員,則在適用他們所通過的法律時,就可能喪失公正性
當然,法官的獨立并不是絕對的,準則1的注釋指出,雖然法官應當獨立,但是他們必須遵守法律,包括本《示范守則(1990)》的規(guī)定。根據準則1A的規(guī)定,法官應當參與建立、維護和執(zhí)行法官行為的高標準,并且必須親自遵守這些標準,以使司法的廉正性和獨立性能得以維護。
準則2:
在所有的活動中,法官都必須避免不適當?shù)难孕泻筒贿m當?shù)谋憩F(xiàn)
準則2就什么是不適當?shù)难孕泻筒贿m當?shù)谋憩F(xiàn)及其適用范圍、法官的獨立、法官聲望之維護、在進行令人厭惡的歧視的組織中擁有會員資格等問題進行了規(guī)定。
1、什么是不適當?shù)难孕泻筒贿m當?shù)谋憩F(xiàn)。
不適當?shù)难孕泻筒贿m當?shù)谋憩F(xiàn)這一用語是比較含糊的,其含義難以確定。《示范守則(1990)》采用這樣的用語,是因為一一列舉所有受到禁止的行為是不可行的,因此有必要以概括性詞語來表述這些禁例,以便涵蓋那些雖然有害但是《示范守則(1990)》未予具體列舉的法官行為。
根據這一標準,法官現(xiàn)實的不適當言行包括對法律、法院規(guī)則以及《示范守則(1990)》其他具體規(guī)定的違反。
不適當表現(xiàn)的檢驗標準是:這種行為是否會在常人心中造成這樣一種感覺,即法官廉潔、公正和稱職地執(zhí)行司法職責的能力受到了損害。由于法官在各種情況下的行為都可能使公眾對司法活動的尊重產生影響,因此,在所有活動中,法官都必須避免不適當?shù)难孕泻筒贿m當?shù)谋憩F(xiàn)。
也就是說,對不適當言行和不適當表現(xiàn)的禁止,既適用于法官的職業(yè)行為,也適用于法官的個人行為。
2、法官的獨立
準則2B規(guī)定,法官不得允許家庭、社會、政治或其他關系影響法官的司法行為或裁判。
根據判例,這一規(guī)定禁止法官向法院之外的人提供法律建議,而該人事后根據該法官的建議訴諸該法官。
3、法官聲望之維護
準則2B規(guī)定,法官不得借司法職務之名望,行促進法官或他人私人利益之行為;法官不得、亦不得允許他人給人一種他人處于能夠影響法官的特殊地位的印象。
例如,當法官因交通違法而被警察攔住時,如果法官為獲得諸如警察的尊重等個人利益而提及其法官身份,那么法官的行為就是不適當?shù)摹M瑯樱ㄔ旱男抛u不得用于法官的個人事務。
法官聲望之利用還表現(xiàn)在法官作證問題上。
準則2B規(guī)定,法官不得作為品格證人自愿作證。這是因為這樣做可能會導致案件的事實發(fā)現(xiàn)者得知證人是法官后,會因其司法職務之名望支持法官為其作證的當事人。而且,當法官作為證人作證時,經常在法官面前出庭的律師可能會處于一種要對該法官進行盤問的尷尬境地。
然而,在受到適當傳喚時,法官可以作證。法官應當勸阻當事人,避免其要求該法官作為品格證人作證,但出于司法需要的特殊情況除外。
當然,法官并不能因司法職務而免除作為目擊證人作證的義務。
4、在進行令人厭惡的歧視的組織中擁有會員資格問題。
準則2C規(guī)定,法官不得在任何以人種、性別、宗教或原國籍為根據進行令人厭惡的歧視的任何組織中擁有會員資格。這是因為法官在進行令人厭惡之歧視的組織中擁有會員資格,會使人產生法官的公正性受到了損害的感覺,從而削弱公眾對司法廉正性和公正性的信任。
準則3:
法官必須公正、勤勉地履行司法職務之職責
對法官的司法職責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
準則3A規(guī)定:法官的司法職責優(yōu)于法官的任何其他活動。這一規(guī)定表明,法官在任何時候都必須注意準則4規(guī)定的法外活動在任何時候都必須服從于法官的司法職責。
準則3對法官的裁判職責、管理職責、懲戒職責和回避問題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
裁判職責
法官的裁判職責主要包括十一方面的內容:
1)法官對于分派給他的事務,必須聽審和做出決定,但法官需要回避者除外。
2)法官必須忠實于法律,必須保持職業(yè)稱職性。法官不得受到政黨利益、公眾呼聲或對批評的畏懼的影響。
3)法官在審判時必須要求他人遵守法庭秩序和對法官保持禮貌。
4)法官對于其以正式身份接觸的訴訟當事人、陪審員、證人、律師以及其他人員,必須有耐心、有尊嚴、有禮貌,并且必須要求律師、工作人員、法院人員以及其他受法官指揮和控制的人同樣有耐心、有尊嚴、有禮貌。
5)法官必須無偏見地履行司法職責。在履行司法職責時,法官不得以語言或行為表現(xiàn)出偏見,這些偏見包括但不限于:以人種、性別、宗教、原國籍、有無行為能力、年齡、性傾向或社會經濟地位為根據的偏見,法官也不得允許工作人員、法院職員以及其他受法官指揮和控制的人員這樣做。
6)在訴訟中,法官必須要求在其面前出庭的律師避免對當事人、證人、律師或其他人員,以語言或行為方式表現(xiàn)出以人種、性別、宗教、原國籍、有無行為能力、年齡、性傾向或社會經濟地位為根據的偏見。在訴訟中,當就人種、性別、宗教、原國籍、有無行為能力、年齡、性傾向或社會經濟地位,或其他類似因素存在爭議,并不排除合法的辯護。
7)在訴訟中,法官必須賦予每個擁有法律利益的人,或該人的律師,以依照法律聽審的權利。就系屬于或即將系屬于法院的訴訟,法官不得發(fā)動、允許或考慮同當事人進行單方面交流,或考慮在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同法官進行其他交流。
8)法官必須迅速、高效和公平地處理所有司法事務。
9)在某訴訟系屬或即將系屬于任何法院時,法官不得進行任何可能被認為影響該訴訟的處理結果或破壞其公平處理的公開評論,以及可能嚴重干涉公平審判或聽證的非公開評論。法官必須要求受法官指揮或控制的法院人員不得從事上述行為。
10)在訴訟中,除非以法院命令或法院意見的形式,否則法官不得就陪審員的裁決稱贊或批評陪審員,但是可以就陪審員對司法制度和社會的服務表示感謝。這是為了保護陪審員免受法官的不當影響,維護司法裁決的公平性。
11)法官不得出于與司法職責無關的任何目的,而披露或利用以司法身份獲知的非公開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ABA于1972年公布的司法行為守則,除了少數(shù)例外,幾乎完全禁止法庭中的新聞媒介活動。其準則3A(7)規(guī)定,“在開庭和休庭期間,法官應當禁止在法庭及其毗鄰區(qū)域進行廣播、攝像、錄音和拍照……”。
1981年,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認為美國憲法對于法庭中的傳媒問題并沒有什么本質上的禁止。這樣,ABA于1982年8月對上述規(guī)定進行了修正,規(guī)定了更加廣泛的例外。
ABA于1990年通過的《司法行為示范守則》對這一問題并沒有涉及。該守則的起草者認為這“涉及的是一個法庭管理的問題,而不是司法道德問題,由單獨的法院規(guī)則調整更加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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