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近日,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下面是詳細內容。
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網站,為了加強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規范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行為,保障公眾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了《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提出,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網上公示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店名和地址應當與實際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門面、大堂、廚房等圖片應當與實體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輔料等應當與實際菜品和所用主輔料一致;公示的圖片應當與實際菜品基本一致。
征求意見稿要求,利用互聯網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具有實體店鋪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征求意見稿還提到,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為餐飲服務經營者提供網絡空間以及技術和交易服務,應當履行如下義務:
(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實地進行審查;
(二)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實名登記,審查其食品經營許可證,登記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及聯系方式;
(三)與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
(四)在餐飲服務經營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等信息發生變更的,及時在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經營活動頁面進行更新。
征求意見稿強調,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訂餐,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追償。
附:
總局關于《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加強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規范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行為,保障公眾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了《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按照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的原則,為廣泛凝聚全社會的智慧和力量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現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可于2017年3月9日前,通過以下四種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和建議。
2.將意見和建議發送至:rendp@cfda.gov.cn。
3.將意見和建議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26號院2號樓(郵編10005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反饋意見”字樣。
4.將意見和建議傳真至:010-88330778。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7年2月10日
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規范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行為,保障公眾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根據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建立并執行經營主體審查登記、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投訴舉報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管理制度,保證食品安全。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第三條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分支機構應當在成立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報告內容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第四條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為餐飲服務經營者提供網絡空間以及技術和交易服務,應當履行如下義務:
(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實地進行審查;
(二)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實名登記,審查其食品經營許可證,登記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及聯系方式;
(三)與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
(四)在餐飲服務經營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等信息發生變更的,及時在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經營活動頁面進行更新。
第五條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網上公示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店名和地址應當與實際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門面、大堂、廚房等圖片應當與實體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輔料等應當與實際菜品和所用主輔料一致;公示的圖片應當與實際菜品基本一致。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的,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應當無毒、清潔。
第六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和服務進行抽查和監測。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其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2777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