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二審答辯狀
勞動爭議就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發生勞動爭議協商不了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勞動爭議二審答辯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勞動爭議二審答辯狀1
答辯人:張某 女 19 年月日出生
地址:市 號
電話: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答辯人因上訴人北京XTD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xxxx)通民初字第12059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一案,依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其上訴。
事實與理由
一、答辯人的入職時間是 xxxx年1月7日而不是xxxx年5月6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
xxxx年3月份的差旅費報銷單說明答辯人的入職時間早于xxxx年5月6日,且該報銷單原件是仲裁過程中上訴人向仲裁委提供的。
xxxx年1月份,答辯人以上訴人單位職工名義參加了倍福自動化技術有限公司組織的培訓,并取得證書,該證書上有上訴人單位名稱,發證時間是xxxx年1月25日。
員工登記表的填表時間不能等同于答辯人的入職時間。該員工登記表只是客觀的填寫了答辯人的一些個人信息,與員工入職密切相關的內容,如員工愿從事何種工作、月薪要求,試用期工資、試用期限、受聘崗位、受聘部門意見、總經理意見等均為空白。該登記表不能反映勞動關系雙方的任何意思表示,形式上不能體現它是入職手續的組成部分。
二、上訴人主張其與答辯人是非全日制用工關系,與事實不符。
答辯人在上訴人單位執行的是八小時工作制,工資是按月發放,每月的工資是固定的。答辯人在工作期間嚴格遵守了公司的.考勤制度。xxxx年10月份之前,上訴人經常派答辯人出差,10月份以后主要在公司工作,很少出差,所以答辯人每天都按時打卡,但上訴人提供的員工刷卡記錄與事實嚴重不符,是偽造的。
答辯人的工作崗位是電氣工程師,專業性很強,不是任何人可以隨便接手的,她負責的項目往往有一定的持續性。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工單位終止用工。對于這樣的崗位,公司怎么會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用人呢?那風險豈不是太大了?!事實上,當答辯人提出辭職以后,上訴人仍要求答辯人出差去為客戶解決技術問題,也說明了這個崗位是不適合非全日制用工的。
既無勞動合同,又無口頭協議,豈能僅憑偽造的打卡機考勤表,就企圖以非全日制用工為借口,逃避承擔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的另一倍工資?
所以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雙倍工資沒有錯誤,應予維持。
三、答辯人在上訴人單位工作期間經常出差并加班,這是事實,也是答辯人的工作性質決定的。
上訴人單位的客戶很多都是外地的,而幫助客戶解決設備故障、技術難題是答辯人工作內容的一部分。有時候答辯人在客戶單位要連續工作二十四個小時甚至更長的時間。人可以有雙休日,但機器設備不一定有雙休日!上訴人否認答辯人加班與事實不符!
綜上,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某
xxxx年一月二十日
勞動爭議二審答辯狀2
答辯人:XX(中國)有限公司,地址:廣州市xx區XX路XX號XX大廈第XX層。
被答辯人:被答辯人,女,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廣州市xx區XX大道中XX號之二XX房。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望合議庭予以采信:
一、答辯人嚴格遵守法律規定
(一)答辯人對處于哺乳期的被答辯人履行了法定義務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xxxx年5月15日簽訂三年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本應在xxxx年5月15日期滿,但鑒于被答辯人正處于哺乳期時期,根據相關規定,答辯人將合同期滿時間延長至被答辯人哺乳期結束,即xxxx年12月18日。答辯人于xxxx年5月9日將《合同期滿通知》送至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收到并已簽名確認。答辯人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和《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四條等法律規定,將勞動合同的期限延續至哺乳期滿為止的行為已對在哺乳期的被答辯人履行了法定的照顧義務。
(二)答辯人履行了終止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義務
為了更好地配合被答辯人之后的工作安排,答辯人于xxxx年11月30日曾提前告知被答辯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決定:勞動合同將在xxxx年12月18日屆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告終止,公司決定不與您續簽勞動合同,生效日期為xxxx年12月19日。答辯人履行了法律規定的相關通知義務。
二、答辯人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一)答辯人于xxxx年12月18日合法終止與被答辯人的勞動合同
答辯人已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將勞動合同續延至被答辯人哺乳期結束時終止,也未違反關于在醫療期內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相關規定,同時答辯人已于xxxx年1月20日前將經濟補償金51408.73元及未休法定年假補償金匯出至被答辯人個人工資的銀行賬戶。答辯人按照法律規定及相關續約已于xxxx年12月18日合法終止了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勞動合同,并未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被答辯人向法庭提交的第9份證據《相片》沒有任何證明力,根本無法證實被答辯人于xxxx年1月12日在答辯人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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