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糾紛二審答辯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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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糾紛二審答辯狀范文1
答辯人:張xx,女,xxx4年8月20日出生,漢族,貴州省xx縣人,住xx縣xx鎮xx村街上組。
答辯人:張xx,男,漢族,40歲,籍貫、住址同上。
被答辯人:xx縣官倉鎮太平村民委員會。
代表人:王xx,男,該村民委員會主任。
第三人:張xx,男,xxx9年2月14日出生,漢族,貴州省xx縣人,系xx縣糧食儲備局職工,住xx縣婁xx鎮xx路xx號。
被答辯人因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xxx6)桐法民初字第231號判決,提出上訴,其上訴狀答辯人收悉,現依法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二答辯人系兄妹關系,xx縣官倉鎮太平村民委員會于xxx3年5月由原“太平、團山、陶壩”三村合并組成。
xxx5年7月,二答辯人與第三人張xx之長輩王xx達成土地互換經營協議,約定二答辯人將其位于xx縣官倉鎮太平場下場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與第三人張xx之婆王xx位于xx縣官倉鎮陶家灣冷水屋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1分地進行互換經營。協議達成后,第三人張xx之婆王xx及其父張培學即在互換的土地上修建了房屋,現該房已出售。xxx8年10月1日,第三人張xx之婆王xx去世后,被答辯人原團山村民委員會卻不顧二答辯人已互換土地這一事實,違法將其互換的土地予以收回,轉包給同村村民唐永剛耕種,承包期為三年。且爾后唐永剛已實際承包了該幅土地,致使二答辯人的權益受到侵害,二答辯人曾多次向村民委員會反映、要求返還互換的承包經營土地未果。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及第三人的當庭陳述,有二答辯人與第三人張xx之長輩簽定的《土地互換協議書》,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表》,《土地明細登記表》,有太平村民委員會作出的書面《答復》,證人證言以及庭審筆錄等相關證據在卷予以佐證,能足以認定。因此,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判決合理合法。
鑒于二答辯人與第三人之長輩互換土地事實成立,且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為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七十二條“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第(一)款“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五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之規定、判決“被答辯人將位于xx縣官倉鎮太平村陶家灣冷水屋馮發云屋前桐官公路旁靠南面的空地確定0.1畝給二答辯人承包經營”,其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判決合理合法。
三、關于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稱“本案屬于權屬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問題。答辯人認為;其上訴理由與實際不符,本案應屬侵權糾紛。其一,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二條“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之規定,本案并非因權屬歸屬問題引發爭議。其二,根據答辯人以及第三人的當庭陳述和證人證言,答辯人已與第三人對土地進行了實質性的流轉互換;其三,尚在承包期內,被答辯人未經答辯人協商,即將二答辯人互換經營的土地予以收回,并轉包給唐永剛經營,這已侵犯了二答辯人的民事權利,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本案應屬于侵權糾紛,由人民法院受理管轄。
第四、關于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提到的“土地承包營權的轉讓應經發包人同意”問題,答辯人認為,本案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流轉是以采取“互換”的方式進行的,而并非是采取“轉讓或者轉包”方式進行,因此,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之規定,本案“互換使用經營權”這不需要經過發包方同意。換句話說,即便一定需要被答辯人同意,從本案的具體案情來看,答辯人于xxx5年在與第三人之長輩互換土地時,已向原團山村支書楊大現口頭備案,并征得其楊的同意(有庭審筆錄、證人證言佐證)。因而,這可認定,被答辯人已對雙方交換土地的行為進行了默認。
第五、關于“訴訟時效”問題。由于二答辯人互換土地后,被答辯人于xxx8年將其收回轉包給唐永剛,后又于xxx1年收回村委會,因此,本案的侵權時間應從xxx8年起開始計算,至今并未超過20年,且二答辯人一直在反映,主張權利,要求解決。
綜上,二答辯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具體明確,被答辯人上訴無理、懇請二審法院在審理查明事實之后、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為感!
此 呈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xx 張xx
xxx年八月十日
承包土地糾紛二審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李xx、李xx,女,漢族,住xx縣西西后村。
因原告張xx訴答辯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原告不是訴爭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其無權對答辯人承包耕種的土地主張權利,依法應判決駁回原告的第一項訴訟請求。
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對訴爭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之規定,只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才能證明對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原告即沒有爭議地塊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沒有此地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其提供的承包土地使用證已過期,無法律效力,亦不能證明原告對訴爭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據此,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系訴爭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其要求答辯人返還沒有證據支持。
原告訴稱“代為耕種”不屬實,并以此要求返還耕地沒有事實根據。
原告之女張xxxxxx 年嫁到東后村,原告便將學東地分給其原家庭成員之一的女兒張xxx承包耕種,xxx1年經西西后村委會和東后村委會同意,張xxx作為土地的承包耕種人和答辯人協商一致,答辯人和張xxx達成互換承包地的協議,即“張xxx將其在西西后村的學東地轉讓給答辯人耕種,答辯人將在東東后的村的耕地轉讓給張xxx耕種”,后張xxx將學東地轉讓給答辯人耕種,答辯人將東后地轉讓給張xxx耕種,至今已19年,顯然原告訴狀稱“代為耕種”不屬實。
基于上述事實答辯人和張xxx間系土地互換法律關系,和原告張xx間無任何法律關系,爭議耕地乃是張xxx和答辯人訂立互換協議后交給答辯人耕種的,而非原告張xx交由向答辯人耕種,且張xxx做為原告原家庭成員之一流轉自己分得并耕種的土地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是對自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處分,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故原告向答辯人主張權利沒有事實根據。
答辯人系訴爭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
xxx1年張xxx將訴爭土地轉讓并交給答辯人耕種后,村委會也同意張xxx和答辯人的互換,便將此耕地轉到答辯人丈夫的名下,此后此地塊的農業稅、三提五統等費用均以答辯人的丈夫的名義負擔,即答辯人和村委會直接發生權利義務關系,答辯人的義務是負責此地塊的稅費,村委會的義務是讓答辯人承包經營此塊土地,直至國家實行糧食直接補貼后,國家也是將此地塊的補貼直接給付答辯人,上述事實有西西后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農業稅納稅通知書、糧食直補通知書為證,鑒于張xxx將訴爭土地轉讓給答辯人,那么無論從事實上還是從法律上,和村委會就此塊土地直接發生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是答辯人的丈夫,而非原告和張xxx,故事實上答辯人系訴爭土地的合法的承包人、耕種人。
綜上,原告要求答辯人返還土地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駁回原告第一項訴訟請求。
依法應判決駁回原告第二項訴訟請求。
答辯人耕種土地系合法耕種,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損失和損失與答辯人合法耕種土地的關系,故其要求答辯人賠償損失沒有事實根據,應判決駁回。
依法應判決駁回原告的第三項訴訟請求。
糧食直接補貼發放給答辯人符合法律規定,原告要求返還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答辯人現在耕種訴爭土地合情合理合法,希望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無理訴訟請求。
以上答辯意見,請采納。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李xx
李xx
x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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