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為規范南湖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更好地解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制定了南湖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南湖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為規范我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更好地解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根據《嘉興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嘉興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嘉政發〔2008〕55號)、《嘉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嘉政辦發〔2014〕75號)精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總則
1、本細則適用于南湖區行政區域內(含建制鎮、不含長水街道、城南街道,以下簡稱南湖區)政府投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分配、管理、監督等。
2、區住建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牽頭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制定、宣傳、受理、審核等工作。區發改(物價)、公安、監察、財政、民政、人力社保、審計、市場監管(工商)、新居民、稅務、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密切配合,做好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審核和監督工作。各鎮、街道、園區落實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做好受理、審核、管理等工作。
3、經濟適用住房保障采取貨幣補貼或實物購房的形式,二者選其一,不能同時申請。
貨幣補貼是指申請家庭在南湖區房地產市場上自行購買普通住宅(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非成套房除外),政府按規定標準提供其一部分補貼資金,所購住房性質為經濟適用住房。
實物購房是指申請家庭在政府所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房源內選定購買住房。
4、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制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
5、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扶持、個人負擔的原則,凡符合申請條件的,一戶家庭限購一套。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請當年度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二、申請條件
(一)申請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家庭一般由夫婦、夫婦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周歲以下)、單身(33周歲及以上)、單身(離異或喪偶)及未婚子女(子女在33周歲以下)四種情形構成,離異者最近一次離婚須滿三年。
2、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嘉興市區(含南湖區、秀州區、經濟開發區,下同)居民戶口(指戶口在社區,下同)3年及以上,且現在戶口為南湖區居民戶口。
駐嘉部隊人員家屬已取得南湖區居民戶口的不受3年的時間限制。
3、屬中低收入家庭,申請家庭申請當年的上一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國家統計局嘉興調查隊公布的申請當年的上一年度市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由區政府另行公布。
4、申請家庭以家庭申請人數計算,現住房人均(獨生子女按單人計,下同)建筑面積在18平方米(含)以下。
申請家庭子女在異地(不包括境外)就學或在部隊服義務兵役期間(包括戶口已遷出),在計算家庭年收入與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時可計入家庭實際人數。
5、申請家庭成員無使用農村宅基地并且未享受過農村拆遷安置政策。
6、申請家庭成員無汽車, 且申請當年的上一年1月1日(含)后辦理過戶的仍視同有車。因汽車在申請當年的上一年1月1日前被盜而無法注銷的申請家庭可視為無汽車申請家庭。
7、同時符合南湖區、秀洲區和經濟開發區保障性住房的申請條件,只能向一個區域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由申請家庭成員共同推舉。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申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則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
3、具有南湖區居民戶口。
4、必須是已婚居民(含離異或喪偶帶小孩)、或年齡在33周歲(含)以上的單身居民(含離異或喪偶)。
(三)納入或不納入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核定范圍的情形
1、已購買的房改房(含按政府優惠政策購買的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合作建房等)無論是否轉讓均納入住房面積核定范圍。參加過房改購房,離異滿三年的申請家庭,離婚時住房歸屬另一方并辦妥產權登記手續的且符合其他申請條件的一方可參加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但原家庭參加房改購房建筑面積的一半需計入已享受房改購房建筑面積。
2、通過購買商品房、拆遷(征收)安置、自建、集資建造或通過接受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的各類自有房屋等(包括期房)以及申請當年的前五年1月1日(含)后申請家庭發生轉讓的所有房屋(含拆遷或征收貨幣補償協議中載明的被拆遷或征收房屋面積)計入現申請家庭核定住房面積。
3、對擁有商鋪等非住宅的,由申請家庭委托專業評估機構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根據評估資產總額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積,計入面積核定范圍;同時租金收入應計入家庭收入范圍。
4、如申請對象屬于購買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且雙方除該套房改房外無其它房屋,在公告受理截止日前申請對象已將原購買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產權重新轉移給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該套房屋住房面積可不計入面積核定范圍(需提交公證書)。
5、因家庭成員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溫暖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列入“心連心”救助對象的,因家庭經濟困難將原私有住房出售,將售房款或拆遷貨幣安置款用于以上家庭救濟,并能提供相應證明的,其所轉讓的住房可不計入面積核定范圍。由申請家庭書面申請,所在社區、街道(鄉鎮)證明,屬于“心連心”救助對象的需提供“心連心”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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