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軌道交通管理,促進軌道交通建設,保障安全運營,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了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軌道交通管理,促進軌道交通建設,保障安全運營,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設施,是指軌道交通的軌道、隧道、高架、車站(含出入口、通道)、車輛、機電設備、通信信號系統和其他附屬設施,以及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而設置的相關設施。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軌道交通管理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并可以委托其所屬的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實施本條例規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軌道交通企業具體負責本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并按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軌道交通企業執法人員應當取得執法身份證件,規范執法、文明執法。
市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公安、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實施本條例。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軌道交通建設、運營服務和應急事件處置等有關工作。
第五條本市軌道交通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安全運營、規范服務的原則。
第六條本市優先發展城市軌道公共客運交通。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軌道交通的投資、建設和運營給予支持。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軌道交通建設資金、運營和綜合開發收益等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軌道交通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后,納入本市相應的城鄉規劃。
軌道交通專項規劃包括網絡系統規劃、選線專項規劃以及系統配套設施規劃。
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建設、交通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軌道交通企業組織編制網絡系統規劃、選線專項規劃,并劃定軌道交通規劃控制區。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和軌道交通企業組織編制軌道交通系統配套設施規劃。
編制軌道交通專項規劃,應當統籌安排軌道交通不同線路之間、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方式之間的換乘銜接。
編制軌道交通專項規劃,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聽取沿線區、縣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
第九條軌道交通規劃控制區內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確需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的,市和區、縣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征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依法作出審批。
第十條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交通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軌道交通建設規劃。
軌道交通建設規劃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城鄉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本市鼓勵對新建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按照市場化原則實施綜合開發。實施綜合開發的,開發收益應當用于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
第十二條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在軌道交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建設項目的安全風險及其對周邊環境影響進行評估,并按照建設程序報批。軌道交通企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和減少對上方和周圍已有建筑物、構筑物的影響,保障其安全。
第十三條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和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軌道交通車站所在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預留換乘樞紐、公共汽(電)車和出租汽車站點、停車場、公共廁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設施用地。
第十四條軌道交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軌道交通企業在組織工程項目建設時,應當根據國家、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以及軌道交通運營功能配置規范,配置安全可靠的軌道交通設施,建設完善的軌道交通安全監測和施救保障系統,保障乘客乘車安全、便捷。
第十五條軌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設計標準進行工程初步驗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不載客試運行。
軌道交通工程投入試運營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認定,具備基本運營條件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進行試運營。
軌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運營。
第三章運營服務
第十六條軌道交通企業應當設置售票、檢票、自動扶梯、公共廁所、通風、照明、廢物箱等軌道交通服務設施,并定期檢查,及時維修、更新,保持完好,確保軌道交通設施處于可安全運行的狀態。
第十七條路政管理部門、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本市有關規定,在車站周邊、車站出入口以及車站內設置軌道交通導向標志、安全標志等運營服務標志。
路政管理部門、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做好運營服務標志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十八條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在軌道交通車站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設置指導和提示標志,并進行日常養護和維修。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第十九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范,并向社會公布。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服務規范的要求,提供安全、便捷的客運服務,保障乘客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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