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說明
為什么要修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說明,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998 年,國務院頒布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貫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防治建設項目產生新的環境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但是,隨著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以及我國環境保護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精神,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和責任追究,亟需對《條例》修訂完善。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現行環境影響評價規定與環境管理需求凸顯出諸多“不適應”,一是建設項目環評審批范圍過大,不符合簡政放權的要求。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我國每年審批的環境影響登記表約20 萬個左右,約占審批數量50%,該類項目環境影響很小,對其審批增加了政府行政成本和企業負擔。二是審批職能交叉,不符合行政審批體制改革的要求。現行《條例》規定行業預審、水土保持方案審查作為環保部門審批環評文件的前置,存在重復審查和審批,影響審批效率。三是審批要求不夠細化,影響審批透明度和效率。現行《條例》對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受理、審批和標準等相關規定不夠清晰,實踐中難以準確把握。四是未體現出環境保護管理新要求。現行《條例》未充分體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核心目標,也未體現生態保護紅線、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等環保新要求。五是環境影響技術評估法律地位不明確。
(二)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不完善,事中事后監管環節薄弱。一是落實“三同時”制度責任主體不明確,實際管理中經常將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和環保部門監管責任混淆。二是三同時”各環節內容僅有原則性規定,環境監理地位、性質和作用不清晰。三是建設項目環境管理重審批、輕監管,“三同時”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查處,環評有效性大打折扣。四是建設項目變動和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要求不明確。
(三)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制度有待完善。一是信息公開責任主體和公開內容不明確,公眾容易將企業信息公開與政府信息公開概念混淆。建設單位除在環評文件編制過程中公開部分信息以外,普遍不公開環評文件和批準后的環保措施執行情況信息,信息公開不充分。二是建設項目環評公眾參與規定不具體。現行《條例》對公眾參與的具體要求不明確,實踐中存在主體不明、程序復雜、違法成本低等情況,導致環評公參弄虛作假時有發生,難以真實反映公眾意見。三是誠信機制缺乏。環保信用體系建設不完善,建設單位等環保信用記錄嚴重缺失,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尚不完善。
(四)法律責任的設定已不適應當前需求。一是現行《條例》處罰力度偏弱、手段偏軟,威懾力不足,建設項目環境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未形成環境監管“利劍”。二是相關法律規定與當前環評實踐不相適應。現行《條例》中的“補辦環評手續”規定,與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規定不一致,存在管理漏洞。此外,地方政府、相關技術機構的環境違法行為,也缺乏相應處罰規定。
二、修訂原則
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政府轉變職能,以問題為導向,以建立健全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強化制度有效性為目標。
(一)對上位法律已有規定的內容不再簡單重復。與現行《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行政許可法》相互銜接。相關法律已有明確規定的,不再重復,法律作出原則規定的,提高條款的操作性。
(二)取消部分行政審批,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要求。根據行政審批體制改革的要求,對于職能交叉和審批前置等進行簡化。取消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減少審批事項。
(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整合銜接建設項目環保管理制度。明確建設單位落實“三同時”制度主體責任和環保部門屬地監管職責,細化事中事后環保監管要求,取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許可,與排污許可制度相銜接。
(四)強化了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要求。《條例》從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階段公眾參與、建設單位和環保部門環境信息公開、信息反饋機制和誠信機制等方面,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方面的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機制。
(五)加大違法處罰和責任追究力度。完善了行政處罰內容,提高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以及對政府和環保部門責任不落實的追究。
三、修訂過程
《條例》修訂已連續三年列入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三檔項目。受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委托,環境保護部對《條例》進行了立法后評估工作。在前期調研、座談、收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資料等基礎上,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初稿),2015 年12 月征求了國務院相關部委、省級環保部門及其他單位意見。根據反饋意見,經修改完善后形成《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四、主要修訂內容
(一)創新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突出重點。《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制度、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審批程序、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效力、重新報批和報請重新復核、資質和資格審查、公眾參與要求等內容,與現行《條例》第六條至第十五條規定基本一致。本次《條例》修訂不重復上述內容,而是在重申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上述基本內涵時,從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申請和受理、技術評估、不予審批情形等方面細化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制度,強化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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