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儲備糧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自治區本級儲備糧(以下簡稱自治區儲備糧)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儲備糧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廣西壯族自治區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自治區本級儲備糧(以下簡稱自治區儲備糧)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參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 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治區儲備糧,是指自治區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區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自治區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對自治區儲備糧實行直接管理與委托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自治區儲備糧管理予以支持和協助。
第五條 應當嚴格自治區儲備糧的各項管理制度,確保自治區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自治區儲備糧的成本、費用。
未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自治區儲備糧。
第六條 自治區發展改革、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擬訂自治區儲備糧的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對自治區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第七條 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自治區儲備糧,對自治區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實施監督檢查。其所屬的儲備糧管理機構負責自治區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工作,并負責自治區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第八條 自治區財政部門應當參與自治區儲備糧的有關管理,負責對自治區儲備糧購、銷、調、存、輪換各環節盈虧、補貼的處理,安排自治區儲備糧貸款利息、管理費用以及價差虧損等財政補貼,并保證各項財政補貼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自治區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九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西區分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落實好管理費用、貸款利息及價差虧損的前提下,及時、足額安排自治區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自治區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自治區儲備糧。
自治區儲備糧儲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對破壞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自治區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
第二章 自治區儲備糧的計劃
第十一條 自治區儲備糧儲存規模總量方案由自治區發展改革、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擬訂,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自治區儲備糧的儲存品種、布局以及收購、銷售計劃,由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自治區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西區分行共同下達,由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自治區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每年輪換的數量一般為自治區儲備糧儲存總量的30%。具體輪換計劃由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機構提出,報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西區分行批準。
第十四條 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機構應當將自治區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按規定報自治區發展改革、財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西區分行。
第三章 自治區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五條 自治區儲備糧以自治區直屬糧食儲備庫儲存為主,也可以委托其他企業代儲。
第十六條 代儲自治區儲備糧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自治區規定的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自治區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且無嚴重違法經營的記錄;
(六)達到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西區分行規定的信用等級并自覺接受開戶行的信貸管理。
第十七條 申請代儲自治區儲備糧的企業,應當經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取得代儲資格。
企業代儲自治區儲備糧的資格認定辦法,由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機構應當商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財政部門從取得代儲自治區儲備糧資格的企業中擇優選定代儲企業,并與代儲企業簽訂合同。
第十九條 自治區直屬糧食儲備庫和代儲企業(以下統稱承儲企業)儲存自治區儲備糧,必須執行有關儲備糧管理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自治區儲備糧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要求。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自治區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對自治區儲備糧的管理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數量;
(二)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換品種、變更儲存地點;
(四)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陳化、霉變;
(五)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
(六)騙取、擠占、截留、挪用自治區儲備糧貸款、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自治區儲備糧的輪換。
自治區儲備糧輪換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自治區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承儲企業被依法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自治區儲備糧及所占用的貸款本息,由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負責處置和承擔。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由自治區財政部門會同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自治區儲備糧的儲備成本、費用、物價指數等因素核定撥補;其貸款利息補貼按自治區儲備糧實物庫存成本和現行農業發展銀行一年貸款利率計算撥補。
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機構根據自治區儲備糧管理實情,提出承儲企業不同品種、不同儲存條件、不同管理水平的費用補貼方案和獎懲方案,報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自治區儲備糧的管理費用、利息補貼由自治區財政部門撥付到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機構,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機構將管理費用、利息補貼通過農業發展銀行補貼專戶,及時、足額撥付到承儲企業。自治區儲備糧管理費用應當用于自治區儲備糧管理相關的費用項目開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掛鉤,并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承儲企業應當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西區分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其信貸監管。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西區分行核定。
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機構和承儲企業必須執行核定的入庫成本,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自治區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
第三十條 自治區儲備糧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統計、分析自治區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財政部門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西區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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