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章程2017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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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股份制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董事會的運作,有效發揮董事會的決策和監督功能,維護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董事會應當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確保商業銀行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切實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并關注和維護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第三條 董事會應當充分掌握信息,對商業銀行重大事務作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不應以股東或高級管理層的判斷取代董事會的獨立判斷。
第四條 董事會應當確保其具有足夠合格的人員和完善的治理程序,專業、高效地履行職責。必要時,可以就商業銀行有關事務向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進行咨詢。
第五條 董事會應當推動商業銀行建立良好、誠信的企業文化和價值準則。
第二章 董事會的職責
第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商業銀行章程行使職權。
第七條 董事會承擔商業銀行經營和管理的最終責任,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確定商業銀行的經營發展戰略;
(二)聘任和解聘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層成員;
(三)制訂商業銀行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風險資本分配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決定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政策;
(五)監督高級管理層的履職情況,確保高級管理層有效履行管理職責;
(六)負責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并對商業銀行的會計和財務報告體系的完整性、準確性承擔最終責任;
(七)定期評估并完善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狀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權力和責任應當以書面形式清晰界定,并作為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有效履行職責的依據。
第九條 董事會應當確保商業銀行制定發展戰略,并據此指導商業銀行的長期經營活動。商業銀行發展戰略應當充分考慮商業銀行的發展目標、經營與風險現狀、風險承受能力、市場狀況和宏觀經濟狀況,滿足商業銀行的長期發展需要,并對商業銀行可能面臨的風險作出合理的估計。
第十條 在確定商業銀行發展戰略時,董事會應當與高級管理層密切配合。發展戰略確定后,董事會應當確保其傳達至商業銀行全行范圍。
第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監督商業銀行發展戰略的貫徹實施,定期對商業銀行發展戰略進行重新審議,確保商業銀行發展戰略與經營情況和市場環境的變化相一致。
第十二條 董事會負責審議商業銀行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除一般銀行業務范圍內的投資外,重大投資應當獲得董事會的批準。
第十三條 董事會承擔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終責任,確保商業銀行在測算、衡量資本與業務發展匹配狀況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業務發展計劃。
商業銀行的資本不能滿足經營發展的需要或不能達到監管要求時,董事會應當制定資本補充計劃并監督執行。
第十四條 董事會應當保證商業銀行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框架,有效地識別、衡量、監測、控制并及時處置商業銀行面臨的各種風險。
第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定期聽取高級管理層關于商業銀行風險狀況的專題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對商業銀行當期的主要風險及風險管理情況進行分析。
第十六條 董事會應當定期對商業銀行風險狀況進行評估,確定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確定適當的風險限額,并根據風險評估情況,確定并調整商業銀行可以接受的風險水平。
第十七條 董事會應當對商業銀行發生的重大案件、受到行政處罰或面臨重大訴訟的情況給予特別關注,要求高級管理層就有關情況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并責成其妥善處理。
第十八條 董事會應當持續關注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狀況及存在問題,推動商業銀行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文化,監督高級管理層制定相關政策和程序以及整改措施以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
第十九條 董事會應當持續關注商業銀行內部人和關聯股東的交易狀況,對于違反或可能違反誠信及公允原則的關聯交易,董事會應責令相關人員停止交易或對交易條件作出重新安排。
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當通過下設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關聯交易進行管理,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由關聯交易委員會審查后提交董事會審批。
獨立董事應當對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內部審批程序的執行情況發表書面意見。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應當確保商業銀行制定書面的行為規范準則,對各層級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行為規范作出規定,同時應明確要求各層級員工及時報告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且應規定具體的`問責條款,并建立相應的處理機制。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負責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工作,制定規范的信息披露程序,依法確定信息披露的范圍和內容,制定合規的披露方式,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應當定期開展對商業銀行財務狀況的審計,持續關注商業銀行會計及財務管理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時發現可能導致財務報告不準確的因素,并向高級管理層提出糾正意見。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應當定期評估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評估包括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并以此全面評價高級管理層成員的履職情況。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建立信息報告制度,要求高級管理層定期向董事會、董事報告商業銀行經營事項。信息報告制度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向董事會、董事報告信息的內容及其最低報告標準;
(二)信息報告的頻率;
(三)信息報告的方式;
(四)信息報告的責任主體及報告不及時、不完整應當承擔的責任;
(五)信息保密要求。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應當定期聽取商業銀行審計部門和合規部門關于內部審計和檢查結果的報告。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充分考慮外部審計機構的意見,并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提出意見,有關費用由商業銀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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