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武漢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了《武漢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67號
《武漢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萬勇
2016年1月27日
武漢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含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確定。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將電梯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范圍,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負責查找和報告本轄區電梯安全使用隱患;督促落實電梯社會監督員制度;組織和協調業主委員會籌措電梯修理、改造、更新資金。
第四條 市、區(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下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的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建筑物中電梯規格、數量配置的設計審查以及電梯井道、機房、底坑、監控用房等建筑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單位在電梯移交給使用管理單位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受委托作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管理職責;指導和監督其對住宅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單獨設賬、專款專用;依法辦理、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住宅電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建立電梯應急救援平臺,做好電梯故障的應急救援工作,實現與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信息共享。
規劃、安監、工商、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行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電梯安全宣傳、技術培訓、安全評價服務,收集、發布電梯維護保養工時、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推廣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加強行業交流,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購買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章 生產
第七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開展生產活動,對生產的電梯質量負責。
第八條 電梯制造單位對出廠的電梯,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并在電梯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
第九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限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二)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提供必需的電梯備品備件、技術培訓和其他技術幫助;
(三)在跟蹤調查和了解電梯安全運行情況時發現電梯存在隱患的,應當向使用管理單位提出改進建議;
(四)因設計、制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及時告知使用管理單位,并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受委托單位不得轉委托或者變相轉委托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原制造單位已經注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制造許可的,使用管理單位經電梯的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改造或者修理。實施改造的,改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出具質量證明書,更換電梯產品銘牌,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改造單位名稱、許可證書編號和改造日期等信息,并對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實施修理的,修理單位應當對電梯修理質量負責。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必須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由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將擬施工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等情況,于施工前告知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申報對其電梯進行監督檢驗。
第十二條 需要安裝電梯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電梯,保證電梯規格、數量配置與建筑物的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電梯機房應當設置通風、降溫設施,滿足機房環境要求;應當設置電梯監控用房,并保證監控用房到電梯轎廂的通訊報警、監控線路通暢;鼓勵電梯使用雙回路供電、配置備用電源或者電梯斷電應急平層裝置。對電梯配置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施工圖審查備案證明。
機場、碼頭、車站、軌道交通站點、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場所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交通型電梯。
第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軌道交通站點、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以及新建住宅的電梯,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既有住宅的在用電梯,鼓勵安裝視頻監控設施。
第十四條 在本市新安裝的電梯,制造單位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并提供標準數據接口。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利用物聯網等先進科技手段建立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新裝電梯、公眾聚集場所的在用電梯的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實施遠程監測;應當按要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傳送相關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運行監測信息系統平臺,并與維護保養單位的遠程監測系統聯網,對其運用情況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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