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全文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制定了長春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并將于2017年1月12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長春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種類、類別、品種按照國家特種設備目錄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確定。
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下同)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電梯安全管理工作,將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體系,督促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查找和報告電梯安全使用隱患,督促落實電梯社會監督員制度,組織和協調業主委員會籌措電梯修理、改造、更新資金。
第四條 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筑物中電梯規格、數量配置的設計審查以及電梯井道、機房、底坑、監控用房等建筑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單位在電梯移交給使用管理單位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房地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受委托管理電梯的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職責;依法辦理、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用于住宅電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
通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做好電梯井道通信信號覆蓋的監督落實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公安、規劃、商務、價格、教育、衛生計生、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運輸、旅游、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規定,建立、健全電梯安全責任制度,確保電梯生產、經營、使用安全。
第六條 鼓勵電梯生產、維護保養和使用管理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七條 特種設備監管部門和電梯生產、維護保養、使用管理單位以及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電梯安全教育宣傳,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八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電梯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務水平。
第二章 生產經營
第九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電梯生產許可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開展生產活動,對生產的電梯質量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涂改、倒賣、出租、出借電梯生產許可證。
第十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負責,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自電梯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不少于兩年的質量保證期,對質量保證期內電梯出現的質量問題,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二)提供產品出廠說明書、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型式試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產品出廠說明書中應當明確標注電梯或者主要部件設計使用年限。
(三)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提供必需的電梯備品備件、技術培訓和其他技術幫助。
(四)對在用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五)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及時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并向所在地特種設備監管部門報告。
(六)因設計、制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并承擔相關責任。
(七)對電梯報廢、更新、設計變更提出技術指導性意見。
第十一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在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新裝乘客電梯中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檢測裝置,并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免費開放電梯運行故障檢測信號接口,以方便對電梯進行故障檢測分析和應急救援。
鼓勵制造單位對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安裝的電梯逐步開放電梯運行故障監測信號接口。
電梯運行故障監測信號應當與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聯網。
第十二條 需要安裝電梯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電梯,保證電梯規格、數量配置與建筑物的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
車站、機場等公共交通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建設單位應當選用公共交通型電梯。
建設單位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移交電梯時,應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安全使用的警示標志以及電梯使用標志。
第十三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被委托單位不得將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進行分包、轉包。
制造單位已經注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制造許可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經電梯的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電梯改造或者修理。
第十四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前,應當將施工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等情況,書面告知所在地特種設備監管部門。
(二)施工時,應當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工程是否符合電梯安全使用要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三)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施工,真實記錄施工過程,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十日內將監督檢驗報告、質量證明文件、隱蔽工程資料以及施工過程記錄、重大技術問題處理文件等技術資料及電梯鑰匙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電梯在交付使用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電梯被他人使用。
(四)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電梯經營單位銷售電梯時,應當驗明電梯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主要部件型式試驗報告和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并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
第十六條 禁止經營下列電梯及相關產品:
(一)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的。
(二)產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
(三)使用廢舊零部件拼裝的。
(四)已被明令禁止、淘汰、報廢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
(五)無制造許可資質制造的。
(六)無制造單位所附電梯技術資料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其他電梯及相關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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