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互聯網廣告新規有什么地方值得我們關注呢?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分享的互聯網廣告新規五大焦點,供大家參考。
7月8日,國家工商總局在官網上公布《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首次明確指出,推銷商品或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屬于互聯網廣告;互聯網廣告應顯著標明“廣告”,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對醫藥領域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的廣告,未經審查,不得發布等。《辦法》將于9月1日開始實施
根據對相關業內人士觀點的梳理,列出《辦法》的五大焦點如下
一,付費搜索廣告明確定性為互聯網廣告:降低用戶被搜索結果誤導風險
《辦法》在互聯網廣告的范圍中,明確納入了“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
這一點,從3個多月前召開的一場座談會上,已經可以看出端倪。
2016年3月22日,國家工商總局召開互聯網廣告媒體座談會,人民網、百度、騰訊、搜狐、新浪、奇虎360、阿里巴巴、京東、優酷、愛奇藝等互聯網廣告發布媒體參加了會議。這一陣容,大抵能看出互聯網廣告發布者的從業半徑。
其中最為顯眼的,當然還是搜索引擎公司。
《辦法》出臺前,百度方面一直強調,百度搜索競價排名是信息檢索服務,其依據的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涉及網絡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指南》第39條: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競價排名服務,屬信息檢索服務。
將付費搜索廣告明確納入互聯網廣告范疇的意義在于,以后付費搜索廣告要作出明確的廣告標識,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這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用戶被搜索廣告誤導的風險。
奇虎360在發給聞記者的聲明中稱,對于“醒目區分自然搜索結果和付費搜索信息”的要求,360搜索在所有“付費搜索信息”區域,逐條醒目標識了“商業推廣”,并在搜索框給予用戶提醒“本頁含有商業推廣信息,請注意可能的風險”。同時還根據實際情況,對部分“付費搜索信息”進行背景顏色的醒目標識。
二,重申醫療廣告未經審查不得發布背后:《辦法》起草部門從廣告司變更為法規司
《辦法》明確,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這一規定,是對既有政策的重申和延續,也體現了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考量。
前述參與《辦法》起草過程的互聯網專家向新聞透露,《辦法》本來是由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負責起草的,“魏則西事件”后,預定的專家調研互聯網廣告活動擱淺,《辦法》的起草部門也由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變更為國家工商總局法規司。
在外界看來,這一變更背后,可以感受到一絲是更重發展還是更重規劃的微妙變化。
對此,百度在聲明中表示,百度將堅決擁護,嚴格遵照執行,對打擊虛假違法廣告繼續保持高壓態勢。據悉,百度已搭建了一套“雷達系統”,可以實現對95%以上的信息進行自動審核,余下的不到5%的.信息也有專業團隊進行人工審核處理。
奇虎360公司表示,對《辦法》的出臺表示堅決擁護,將在此前工作的基礎上,切實遵照《辦法》嚴格執行,為網民提供客觀、公正、權威的搜索結果。此前,360搜索已經宣布放棄一切醫療商業推廣業務。
三,彈窗廣告要確保能一鍵關閉:突出消費者權益保護
除了醫療廣告的發布限制,《辦法》還提出,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未經允許,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
參與起草《辦法》草案的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互聯網協會分享經濟工作委員會專家委員朱巍認為,無論是未經審查,不得發布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等廣告,還是“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等內容看,都凸顯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如果說要求搜索引擎對付費推廣進行顯著標識,體現的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那么,確保彈窗廣告能一鍵關閉,則是為了保證用戶能正常使用網絡。
有業內人士指出,確保一鍵關閉只針對彈窗廣告提出,也體現了在保護消費者用戶體驗的同時,兼顧了互聯網廣告行業的長久發展。
在《廣告法》立法過程中,一度有草案建議,對所有廣告都實施一鍵關閉,但最終這一建議并未被寫入。最終被納入的,只有用戶反映最為強烈的彈窗廣告。
四,加強對廣告發布者監管:自媒體廣告被納入監管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聯網廣告,并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互聯網廣告的發布者。
這意味著諸多發布廣告的自媒體,也被納入監管范圍。
朱巍分析,《辦法》首次將自媒體納入監管,是本《辦法》順應時代發展的一大亮點。
“剛開始起草《辦法》草案的時候,大家對自媒體廣告的管理是有爭議的,到底管不管,管到什么程度,管到法人還是自媒體工商登記,后來大家一致呼吁自媒體廣告應該管一管。”朱巍透露。
將自媒體廣告納入監管,背后體現的是對互聯網廣告發布者監管的細化。
《辦法》第十條規定,互聯網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廣告主可以通過自設網站或者擁有合法使用權的互聯網媒介自行發布廣告,也可以委托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布廣告。
一直以來,互聯網上虛假廣告多不勝數,但往往很難界定責任主體。《辦法》對此進行了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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