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昨日實施
為維護良好的支付結算市場秩序,制定了《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并于昨日(7月1日)正式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昨日,記者從第三方支付公司獲悉,其已收到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下發的《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細則》)等文件。這是4月初,央行發布《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之后的落地細則。但是,分析人士、支付公司人士對《細則》規定的保證金額度大小問題、違規行為界定的寬嚴問題、獎勵舉報制度的實操性問題等都存在異議。
根據《細則》,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要先繳納合規保證金,對于支付機構的違法行為按情節和次數扣除一定比例的保障金,扣除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納入舉報獎勵基金。
據悉,保證金在支付機構簽訂《支付結算守法守規協議書》之日起的7個工作日繳納,暫定為5萬元,有效期三年。支付機構在一年之內出現3次以內(含3次)一般違法違規行為,每次扣除保證金總額的20%,3次以上每次扣除保證金總額的40%;屬于“支付機構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或超出核準業務范圍或將業務外包”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一年中出現3次以內(含3次)每次扣除保證金總額的30%,3次以上每次扣除保證金總額的60%。
扣除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納入舉報獎勵基金,對于一般違法違規事項獎勵標準為200-2000元,嚴重違法違規事項獎勵標準為500-1萬元,對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此,有人認為,《細則》規定的5萬元保證金額度過小,可能出現處罰金額難以覆蓋獎勵金額的情況。
《細則》中還列明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嚴重違規行為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非銀行支付機構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共四大項20小項。對此,一位不愿具名的支付機構人士表示,該違規懲戒太過嚴厲,目前各支付機構合作的商戶數量較多,管理和監管都存在難度,預計違規懲戒規定存在放松空間。
而從該細則的實操性來講,易觀智庫分析師郝竹婧認為,細則對于保證金來源、違規行為、違規處罰方式、獎勵標準等內容都做了詳細說明,易于實際操作執行。
但網貸之家首席分析師馬駿認為,監管層想建立一個舉報制度,歡迎群眾舉報。同時羊毛出在羊身上,讓支付公司去買單。在他看來,該舉報獎勵制度存在門檻,普通群眾對于支付機構哪些行為屬于違規并不清楚。現在規定的違規行為過于專業,估計只有同業人員甚至是支付公司內部人員才知道,比如挪用備付金的行為,只有公司內部人員才會知情。他建議《細則》可以給出支付機構違規做法的具體特征和例子,讓普通群眾能更好地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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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舉報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良好的支付結算市場秩序,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舉報《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條 舉報獎勵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客觀、公正地對舉報案件進行調查;
(二)快速、高效地處理舉報案件;
(三)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條 舉報應采用實名舉報方式。舉報人為個人的,應提供本人真實姓名、有效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等信息;舉報人為單位的,應提供單位名稱、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等信息,舉報材料應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協會設立舉報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統一組織實施舉報獎勵工作,包括舉報受理、調查、處理、獎勵以及基金管理等。
第六條 委員會主任由協會秘書長擔任,成員包括協會秘書處各有關部門負責人、外部專家等。
第七條 委員會下設舉報中心,在委員會領導下具體實施舉報的受理、調查、處理、獎勵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理舉報,對舉報材料進行初審;
(二)對舉報事項組織調查核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三)按照委員會的決定,對舉報事項進行處理;
(四)管理舉報獎勵基金和實施獎勵;
(五)解答舉報獎勵相關工作的咨詢;
(六)建立與管理舉報獎勵檔案;
(七)匯總、分析、公布舉報獎勵工作信息;
(八)對舉報獎勵工作成效、社會影響等進行評估;
(九)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舉報和受理
第八條 舉報人可通過網絡舉報平臺、舉報郵箱等方式舉報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并可撥打舉報電話進行舉報咨詢。
第九條 舉報人進行舉報時應當完整填寫《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表》,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舉報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明、聯系方式、通訊地址等;
(二)被舉報人的名稱等相關信息;
(三)舉報情況說明,包括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事實等,并提供書面或電子影像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其他說明性材料。
舉報中心采取有效措施對舉報人身份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對多次惡意舉報、詆毀他人的舉報人,舉報中心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并在一年內不予受理其新的舉報。
第十條 舉報的范圍為《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有關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支付工具、支付系統等支付結算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舉報中心收到舉報材料后,應按照以下情況予以處理,并自收到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一)屬于受理范圍、舉報材料齊全的,應予受理;
(二)舉報事項先期已受理或處理,未提供新的事實或線索的,不予受理;
(三)不屬于受理范圍,或舉報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四)違法違規行為已經超過法定追訴時限的,不予受理。
舉報事項涉及銀行卡清算機構處理的銀行卡跨行清算,由舉報中心根據協會與清算機構的舉報獎勵協調機制,移交清算機構受理和處理。但舉報對象為清算機構的,由協會受理和處理。
第十二條 舉報中心受理舉報后,應對舉報事項進行脫敏處理,隱去舉報人真實姓名、身份、電話等信息。舉報事項的后續調查和處理不透露舉報人的真實姓名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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