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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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高技術產業司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提問時指出,《辦法》包括總則、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政務信息資源分類與要求、共享信息的提供與使用、信息共享監督和保障、附則等共6章28條內容。具體可歸納為:明確一個定義、遵循四項原則、確定三種分類、落實三項任務、強化五大管理。
明確一個定義。即政務信息資源包括政務部門依法采集、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信息資源。考慮到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緊迫性,為加快工作進度,此次《辦法》將政務部門的范圍暫規定為政府部門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下一步,待條件成熟后再擴大推廣至黨委、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等機構。
遵循四項原則。即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需求導向、無償使用,統一標準、統籌建設,建立機制、保障安全。規定“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共享的,應提供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確定三種分類。按照信息共享類型,將政務信息資源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類。同時,對于基礎信息資源、主題信息資源的共享及目錄編制做出了具體要求。
落實三項任務。一是編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摸清“家底”;二是加快共享平臺建設,要求各部門業務信息系統抓緊向政務內網或政務外網遷移,并接入共享平臺;三是推動政務信息資源的共享和使用,規定“凡屬于共享平臺可以獲取的信息,各政務部門原則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重復提交”。
強化五大管理。即5方面監督保障措施,從信息共享情況的評估檢查、督查審計、網絡安全保障、標準體系建設、經費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
下面是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政務信息系統互聯和公共數據共享,增強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務水平,充分發揮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國發〔2015〕50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托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用于規范政務部門間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和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 促進大數據發展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指導和組織國務院各部門、各地方政府編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組織編制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并指導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建設、運行、管理單位開展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的日常維護工作。
各政務部門按本辦法規定負責本部門與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以下簡稱共享平臺)的聯通,并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向共享平臺提供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以下簡稱共享信息),從共享平臺獲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各政務部門形成的政務信息資源原則上應予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需求導向,無償使用。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門(以下簡稱使用部門)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產生和提供部門(以下統稱提供部門)應及時響應并無償提供共享服務。
(三)統一標準,統籌建設。按照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相關標準進行政務信息資源的采集、存儲、交換和共享工作,堅持“一數一源”、多元校核,統籌建設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共享交換體系。
(四)建立機制,保障安全。聯席會議統籌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各政務部門和共享平臺管理單位應加強對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鑒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六條 各政務部門應加強基于信息共享的業務流程再造和優化,創新社會管理和服務模式,提高信息化條件下社會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
第二章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明確政務信息資源的分類、責任方、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類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內容。
第八條 各政務部門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要求編制、維護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并在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各地方政府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要求編制、維護地方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并負責對本級各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更新工作的監督考核。
國家發展改革委匯總形成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并建立目錄更新機制。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是實現國家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基礎,是政務部門間信息資源共享的依據。
第三章 政務信息資源分類與共享要求
第九條 政務信息資源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種類型。
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無條件共享類。
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有條件共享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不予共享類。
第十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及目錄編制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二)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電子證照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的基礎信息項是政務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必須依據整合共建原則,通過在各級共享平臺上集中建設或通過接入共享平臺實現基礎數據統籌管理、及時更新,在部門間實現無條件共享。基礎信息資源的業務信息項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結合的方式建設,通過各級共享平臺予以共享。基礎信息資源目錄由基礎信息資源庫的牽頭建設部門負責編制并維護。
(三)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項目形成的`主題信息資源,如健康保障、社會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價格監管、能源安全、信用體系、城鄉建設、社區治理、生態環保、應急維穩等,應通過各級共享平臺予以共享。主題信息資源目錄由主題信息資源牽頭部門負責編制并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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