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城市更新管理辦法(修正版)
為規范城市更新活動,修訂了珠海經濟特區城市更新管理辦法,以下是修正后的條例全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珠海經濟特區城市更新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規范城市更新活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更新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規定的主體,對符合條件的城市更新區域,根據城市相關規劃和規定程序,進行整治、改建或者拆建。
城市更新包含整治類、改建類和拆建類三種類型。
第四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市建成區依照本辦法規定,可列為城市更新區域,實施城市更新:
(一)危房集中或者建筑物不符合消防、交通等公共安全需要的;
(二)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亟需完善的;
(三)環境惡劣,妨害公共衛生或者社會治安的;
(四)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低效落后,需要進行功能轉換或者產業轉型升級的;
(五)經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城市更新遵循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公益優先、利益共享,文化傳承、綠色低碳,分類指導、有序推進的原則。
第六條 城市更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更新實行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和城市更新計劃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動的基本依據,以城市更新中長期計劃、年度計劃和項目實施方案對城市更新項目進行統籌、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城市更新由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主體申報、實施。
鼓勵有社會責任、有品牌、有實力、有經驗的開發企業實施城市更新項目。
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政府的職責。
第八條 本市建立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協調機制,領導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對全市城市更新工作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市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市更新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組織、監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區政府作為轄區城市更新工作責任主體,依據本辦法規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關職責,結合城市更新年度計劃,明確目標、責任,積極推進城市更新工作。
第九條 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定城市更新相關的產業指導政策,并對涉及政府投資的城市更新項目實施計劃管理。
市財政主管部門負責按照計劃安排核撥市本級城市更新項目資金。
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訂城市更新相關的土地管理政策,以及城市更新過程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回和收購工作。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部門)負責擬訂城市更新相關的規劃管理政策,統籌城市更新的規劃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關技術規范,組織編制全市層面城市更新專項規劃。
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更新過程中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第十條 市、區政府應當保障開展組織實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經費。
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資項目的,根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實施。
第十一條 國土執法、林業執法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加大工作力度,依法嚴格查處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
第十二條 市、區政府應當積極爭取和利用國家政策性資金和貸款,引導金融機構探索新模式、新產品,保障城市更新項目的資金需求。
第十三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應當建立誠信體系,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參與城市更新活動的信用記錄信息進行管理和依法公布。
第十四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區政府應當積極開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傳,加強引導。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應當根據職能積極維護城市更新活動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規劃與計劃
第一節 城市更新規劃
第十五條 實施城市更新應當以城市更新單元為基本單位,以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為依據,確定規劃要求,協調各方利益,落實城市更新目標與責任。
第十六條 市規劃部門依據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指導城市更新單元劃定、單元規劃編制和城市更新計劃制定。
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五年,并與近期建設規劃相銜接,明確全市城市更新的重點區域及其更新方向、目標、類型、時序、總體規模和更新策略。
區政府可根據實際需要,在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指導下組織編制本轄區范圍的城市更新專項規劃。
第十七條 劃定城市更新單元應當綜合考慮所在區域社會、經濟、文化關系的延續性,結合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和產權邊界等因素,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
(二)符合基本生態控制線、一級水源保護區、綠地綠線、歷史文物保護紫線、水域岸線藍線、公共服務設施橙線、道路紅線、城市基礎設施黃線等城市控制性區域管制要求;
(三)符合相對成片的要求,保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相對完整;
(四)符合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一個城市更新單元可以包括多種城市更新類型。
第十八條 劃定城市更新單元時涉及下列情形的,依照以下規定分別處理:
(一)政府社團用地、特殊用地,不單獨劃定為城市更新單元;
(二)除通過城市更新實現用地清退外,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轉及補償手續的國有未出讓用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用地不劃入城市更新單元;
(三)未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現狀的前提下,應當結合城市更新單元規劃進行置換,與補公用地整合使用;
(四)舊工業區及其異地配套的生活用地可作為一個更新單元統一規劃建設;
(五)香洲區城中舊村應當整村劃定城市更新單元。
本辦法所稱城中舊村,是指在我市城鎮建成區范圍內,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保留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成區域;補公用地,是指無償移交給政府,用于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項目等的獨立用地,不計入拆建類城市更新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
第十九條 編制、修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制定城市更新單元的規劃指引,明確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內應當配置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類型和規模。
第二十條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所確定的強制性內容要求制定,由市規劃部門批準后實施。
未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地區應當在現狀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分區規劃確定的各項要求擬訂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相關內容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作出調整的,應當由市規劃部門上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相應內容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市更新單元內更新項目的具體范圍、更新目標、更新方式和規劃控制指標;
(二)城市更新單元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產業方向及其布局;
(三)城市更新單元概念性布局規劃及單元城市設計指引;
(四)與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及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內容的銜接說明;
(五)控制性詳細規劃未覆蓋或者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作出調整的,應當補充公共服務設施論證、交通影響評價、城市更新經濟評估等技術報告;
(六)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但按照相關規定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應當補充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七)文物、歷史街區、歷史建筑和城市文脈資源的保護方案以及城市景觀風貌保護評估;
(八)其他應當予以明確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因用地整合的需要,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中的補公用地可以在同一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單元范圍內進行等用地面積異地置換,整合集中。
因規劃需要,補公用地超出同一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單元進行異地置換的,應當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 鼓勵在人口集聚的更新區域減少住宅功能,向城市人口密度低的區域覆蓋建設指標。
第二十四條 城市更新單元內的權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形成申報主體,由申報主體委托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并按程序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程序,對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予以審批。
本辦法所稱申報主體,是指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申報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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