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2017年1月12日起施行
新頒布的《長春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將于2017年1月12日起施行,以下是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為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長春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長春市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1月12日起施行。
電梯發生事故一小時內報告監管部門
《辦法》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電梯生產許可證,對生產的電梯質量負責。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責任,未明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電梯的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標志》、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應急救援電話等,其中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的緊急制停按鈕應當以明示方式告知。
對電梯使用情況進行日常檢查,發現不安全乘坐電梯行為的,及時制止。
發生電梯乘客被困故障時,立即趕赴現場,采取措施對被困乘客進行撫慰,并組織實施救援,不具備應急救援條件時,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報告公安消防等專業救援機構趕赴現場實施救援。
電梯發生事故時,應當組織排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并于一小時內報告電梯所在地的特種設備監管部門及有關部門。
醫院患者專用電梯應當由專業人員操作
公眾聚集場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醫院提供患者專用的電梯以及直接用于旅游觀光且速度大于2.5米/秒的載人電梯,應當由取得特種設備作業資格的人員操作。
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的電梯,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并保證該設施的正常運行。
停用電梯或者被特種設備監管部門責令停用的電梯,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停用標識,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并切斷電梯主電源。停用期已經超出下次檢驗日期的電梯,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啟用;停用期未超出下次檢驗日期的電梯,應當經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全面維護保養并檢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啟用。
乘客被困報警30分鐘內趕到救援
乘客乘用電梯時,應當遵守安全使用說明和注意事項,不得乘用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學齡前兒童應當在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陪同下乘用電梯。乘用的電梯發生故障時,乘客應當及時與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取得聯系,服從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
確保應急救援電話24小時有效應答,在乘客被困報警30分鐘內趕到現場救援。
違反這些規定將處罰
電梯緊急報警裝置不能有效使用或者值班人員在電梯運行期間不在崗;公眾聚集場所使用頻率較高的電梯以及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沒有根據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次數和維護保養項目;停用電梯未設置停用標識和防護措施,或者未切斷電梯主電源等情況,由特種設備監管部門責令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3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若出現應急救援電話24小時不能有效應答,或在乘客被困報警后30分鐘內未及時救援等情況,將追究維護保養單位責任。
以下是辦法全文:
長春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種類、類別、品種按照國家特種設備目錄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確定。
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下同)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電梯安全管理工作,將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體系,督促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查找和報告電梯安全使用隱患,督促落實電梯社會監督員制度,組織和協調業主委員會籌措電梯修理、改造、更新資金。
第四條 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筑物中電梯規格、數量配置的設計審查以及電梯井道、機房、底坑、監控用房等建筑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單位在電梯移交給使用管理單位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房地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受委托管理電梯的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職責;依法辦理、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用于住宅電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
通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做好電梯井道通信信號覆蓋的監督落實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公安、規劃、商務、價格、教育、衛生計生、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運輸、旅游、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規定,建立、健全電梯安全責任制度,確保電梯生產、經營、使用安全。
第六條 鼓勵電梯生產、維護保養和使用管理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七條 特種設備監管部門和電梯生產、維護保養、使用管理單位以及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電梯安全教育宣傳,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八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電梯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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