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2017年實施
新《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經營、使用等環節并將于2017年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近日,上海市政府公布新修訂的《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第44號政府令,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經營、使用等環節,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辦法》全面明確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的資質要求,寄遞企業不屬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范疇,禁止承運危險化學品。《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單位(含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發現通過郵件、快件寄送危險化學品的,應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本市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郵寄危險化學品監督檢查、制定和實施危險化學品郵寄事故應急預案和依法查處等工作。
《辦法》首次明確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發現通過郵件、快件寄送危險化學品違法行為而未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這是地方立法層面的重大突破,對于加強綜合治理、加強部門間協同監管以及推動本市寄遞業安全地方立法,具有重要意義。
下面是辦法全文: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及其相關的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目錄執行。
民用爆炸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對監控化學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藥品、農藥、燃氣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單位責任)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活動。
危險化學品單位的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各項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執行,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第四條(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市和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安全生產監管、公安、交通、海事、質量技監、環保、工商、郵政、鐵路、民航、檢驗檢疫等依法對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事項負有審批、處罰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相應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對行業、系統負有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業、系統所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加強督促、檢查、指導。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屬地監管)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向有關部門報告違法行為及事故隱患,協助有關部門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信息系統)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以及對行業、系統負有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本部門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實現信息的互聯互通。
第七條(信息發布)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相關媒體,及時登載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定期宣傳危險化學品安全防護的有關知識,適時發布本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實施情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的相關信息,并公布社會監督和舉報電話。
第八條(事故應急)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事故應急預案,及時組織、開展搶救受害人員、控制危害擴散、消除危害后果等救援工作。
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編制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事故應急預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應當每半年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演練;其他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每年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演練。鼓勵危險化學品單位與具有危險化學品專業救援能力的單位簽訂應急管理和救援服務協議,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單位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和演練進行指導、監督。
市和區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依法承擔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現場救援工作。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各自職責,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建設,作為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的補充力量。
第九條(舉報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對舉報屬實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條(協會組織)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學會組織開展下列工作:
(一)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供安全培訓、技術咨詢和指導服務;
(二)推廣應用安全生產的先進技術;
(三)開展相關領域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四)研究危險化學品專業技術難點問題。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1209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