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旅游條例》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旅游條例》將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7月21日下午,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旅游條例(修訂草案)》,并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相關情況。新修訂的旅游條例在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將對網絡旅游、旅游消費中先行賠付行為、高風險旅游項目等進行規范。
規范網絡旅游 依法公開信息
據自治區旅游發展委員會副主任賴富強介紹,利用互聯網和移動終端等方式經營旅游業務促進了產業的發展,順應了“智慧旅游”時代的發展趨勢。但一些組織和個人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卻利用網站發布非法旅游信息,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損害消費者權益,因此有必要對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進行相應規定。
條例規定,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并在其網站主頁顯著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以及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同時,旅游者通過旅游經營者提供的網絡平臺接受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產生消費糾紛的,旅游經營者應當協助旅游者解決消費糾紛。
規范先行賠付行為 旅行社承擔協助索賠責任
先行賠付的規定是旅游條例審議時備受關注的話題。
新修訂的旅游條例要求旅游者在與旅行社書面合同約定的場所內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維護其合法權益。”
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于娃憲表示,條例草案原本有關先行賠付的規定既加重了旅行社義務,也不符合旅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紤]到如果旅行社不是串通經營者惡意欺騙旅游者,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只應該承擔協助索賠責任。
規范高風險旅游項目 完善緊急救援體系
當前,從事漂流、攀巖、潛水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高風險旅游項目日益繁多,而監管職責沒有明確,有關部門存在相互推諉的情況,造成監管缺位,容易產生安全隱患。
據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于娃憲解釋,修訂后的《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安全工作,將旅游安全作為突發事件監測和評估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聯動機制、旅游安全預警機制和旅游緊急救援體系,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及時處置旅游突發事件。
鼓勵發展特色旅游 增加山水旅游
綠水青山是廣西最大的發展優勢和最靚麗的旅游名片,為了保護及合理利用喀斯特、濱海等地形地貌,推進自然山水旅游發展,新修訂的旅游條例規定在特色旅游內容中增加山水旅游。此外,特色旅游還包括紅色旅游、東盟旅游、邊境旅游、鄉村旅游、養生養老旅游和水上旅游六個項目。
附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與合理開發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和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組織到自治區外的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游活動,以及從事旅游促進、旅游資源保護開發、旅游經營服務、旅游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發展旅游業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開發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和行業自律,突出地方特色,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旅游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旅游業發展綜合協調機制和激勵機制,加大對旅游業的資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加強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促進旅游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旅游資源保護利用、旅游產業發展、旅游安全監督、旅游環境秩序維護等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旅游業的指導、協調、管理、服務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游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文明旅游宣傳教育,引導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和旅游地居民增強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倡導和鼓勵健康、文明、環保的旅游方式。旅游行業組織、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在旅游經營活動中為旅游者健康、文明、環保旅游提供便利。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業組織應當制定行業規范,完善行業自律管理,引導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旅游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業健康發展。
鼓勵旅游行業組織建立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向社會公開會員的信用信息。
第二章 旅游者
第八條 旅游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知悉相關旅游產品和服務的內容、標準、價格、注意事項等信息;
(二)自主選擇旅游產品、服務和旅游經營者;
(三)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四)要求旅游經營者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旅游產品和服務、獲取相關合同文本以及旅游過程中相關的發票等支付憑證;
(五)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六)人身、財產遇有危險時,請求救助和保護;
(七)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依法獲得賠償;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旅游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學生、現役軍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第九條 旅游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社會秩序和社會公德,愛護旅游設施,保護旅游資源和生態環境,不得有隨地吐痰、隨地便溺、喧嘩吵鬧、亂扔廢棄物、亂刻亂劃等不文明行為;
(二)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三)向旅游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
(四)不得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五)配合當地人民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實施暫時限制旅游活動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實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
(六)遵守安全警示規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旅游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旅游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向相關主管部門、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投訴;
(三)向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四)旅游合同中約定有仲裁條款或者有書面仲裁協議的,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1120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