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為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制定了貴州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貴州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保護機動車駕駛者和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貴州省價格條例》、《貴州省定價目錄》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經營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照下列情形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
(一)專業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興建的除外)停車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在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專業停車場是指以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為主營業務,具有獨立產權,非建筑物配套的停車場。
(二)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物流園區和專業市場等配套停車場、居民住宅區的停車場以及設在城市郊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的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經營者在停車場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制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三)機場、車站、碼頭、殯儀館、公交樞紐站及軌道交通換乘站停車場、占道臨時停車、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內設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建設的專業停車場、游覽參觀點配套停車場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停車場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省物價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制定貴州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政策;市(州、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省物價局備案。
第六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鼓勵各類資本投資建設停車場;
(二)合理調節機動車停車位供求關系;
(三)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的前提下,支持設置臨時性免費停車場所,鼓勵社會公益性場所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七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時,應綜合考慮停車場的建設、經營成本、設施類型、服務功能、服務對象、地理位置、市場供求關系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城市中心區域停放標準高于非中心區域停放標準、占道停放標準高于專用區域停放標準、室內停放標準高于室外停放標準、高峰時段停放標準高于非高峰時段停車標準、中大型車停放標準高于小型車停放標準、超大型車停車標準高于中大型車停車標準的.原則實行區別定價。
第八條 醫療機構、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內設停車場,原則上應在辦公時間內對服務對象免費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為合理調節停車服務資源的利用或彌補正常服務費用支出確需收費的,應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收費申請,具體收費標準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優先滿足服務對象停車需求的原則從低制定。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內設停車場收費標準時,應扣除其本單位公、私車輛的停放服務成本,不得轉嫁給外單位車輛承擔。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內設停車場在辦公時間內應對外來辦事車輛提供免費停放服務。
第九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車型分為小型車、中大型車和超大型車。12座(含12座)以下客車及2.5噸(含2.5噸)以下貨車為小型車;12座以上客車及2.5噸以上、10噸(含10噸)以下貨車為中大型車;10噸以上貨車為超大型車。
第十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可以按次、小時、天、月、年為單位計費,也可以根據車位供求關系實行累進或遞減計費。以小時為計費單位的,可以以高峰時段和非高峰時段不同標準計算,累加計費;以天(起止時間連續累加24小時為1天)為計費單位的,同一車輛在同一天內多次進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取停車費。
第十一條 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特定區域和路段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服務制定臨時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免收停放服務費:
(一)進入住宅小區、住宅小區與其他場所共用的停車場、醫療機構的配套停車場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
(二)進入游覽參觀點、車站、碼頭、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配套停車場停車不超過15分鐘的車輛;
(三)執行任務的軍車、制式警車、消防車、搶險救災車;執行緊急服務的救護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和殯葬車。
第十三條 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身著統一制服或佩戴明顯服務牌證;
(二)制定停放車輛、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備的計時、照明設施設備,保證停車設施正常安全運行;
(四)指揮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
(五)不得在機動車停車場內從事影響車輛安全停放的經營活動;
(六)停車場達到環境衛生質量標準,保持整潔、暢通;
(七)收取服務費用時開具合法票據。
第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停車場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管理人員調度,在指定停車泊位停車,關閉電路,做好駐車制動,鎖好車門;
(二)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停車費用;
(三)不得裝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四)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五)不得在場內吸煙、使用明火、試車、亂扔垃圾。
停車場工作人員未按規定的標準收費、未穿制服或佩帶服務牌證、不使用合法票據的,停放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可以拒付停車費。
第十五條 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及時購買機動車有關停放服務保險,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杜絕火災、事故隱患,防止車輛丟失、損壞;機動車停車場因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車輛丟失、損壞或者損傷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屬免費停放服務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具備停車場合法經營資質的經營單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應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申辦《貴州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停車場經營單位要示證收費,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在停放服務經營場所進出口的顯著位置,用公示牌標明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計費方法、免費停放時段、投訴舉報電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公示牌按照附件規定的統一樣式印制。
第十七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機動車停放服務經營者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八條 對社會反應強烈,明顯不合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所在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及時糾正;所在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未及時糾正的,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1年3月10日起執行。國家有新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原《貴州省物價局轉發<國家計委關于印發<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黔價經〔2000〕3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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