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知識問答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老齡事業發展,制定了《甘肅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甘肅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知識問答,歡迎閱讀。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特困供養人員中的老年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大病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應該由誰交納?
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特困供養人員中的老年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大病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2.老年人持身份證、優待證或者離休證等有效證件享受哪些優待政策?
答:老年人持身份證、優待證或者離休證等有效證件,按照下列規定享受優待:
(1)尚未向社會免費的歷史遺址類博物館、地質公園、文物建筑、風景區應當向老年人免費開放。體育場館應當安排一定時段向老年人免費開放。影劇院門票、旅游景區內的觀光車、纜車等代步工具應當對老年人給予優惠。
(2)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文化、旅游等設施,對老年人實行免費或者半價優惠服務。
(3)公共文化體育部門應當安排面向農村老年人的公益性文化體育服務。
(4)國有醫療機構對老年人實行普通門診掛號免費,專家門診掛號半價,優先就診、化驗、檢查、交費、取藥等優待。倡導民辦醫療機構實行上述優待規定。
(5)火車站、汽車站、機場、碼頭等客運站(點)應當為老年人購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優先服務,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和幫助。候車室、候機室、公共汽車、地鐵等不實行對號入座的公共場所和交通工具應當設置總座(席)位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老幼病殘孕”座(席)位。
(6)其他優待服務。
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場所,應當掛牌明示優待服務內容。車站、機場、碼頭、醫院等應當設立老年人優待服務窗口。常住本省行政區域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優待。
3.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發生糾紛應該怎么辦?
答: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向贍養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醫療費的申請,在查明案情后應當優先裁判、及時執行;也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4.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應該受到哪些處罰?
答: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贍養人、扶養人、其他家庭成員或者他人盜竊、詐騙、搶奪、侵占、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應該受到哪些處罰?
答:贍養人、扶養人、其他家庭成員或者他人盜竊、詐騙、搶奪、侵占、勒索、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下面是條例全文
《甘肅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2015年11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老齡事業發展,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老年人社會保障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環境,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經費增長機制;
(三)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級留成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支持發展養老服務業;
(四)制定養老服務規范和標準,配置轄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信息網絡;
(五)培育和發展養老服務產業;
(六)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老齡事業發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和檢查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老齡工作任務的組織落實,并確定專職工作人員負責老齡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和巡訪制度,建立老年人基層組織,開展敬老、養老、助老的宣傳教育活動和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督促贍養人承擔贍養義務,反映老年人的需求,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影視、報刊和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和尊重、優待、服務、贍養老年人先進事跡的宣傳。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老年人組織、侵害人所在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老齡工作機構或者其他職能部門舉報。受理單位應當及時了解處理。舉報人要求回復的,受理單位應當及時回復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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