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全文
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控制占用基本農田,穩定耕地面積,制定了湖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湖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控制占用基本農田,穩定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促進農業生產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根據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法定程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
第三條 基本農田保護必須貫徹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管理的方針,堅持發展經濟與保護基本農田相結合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全體公民中進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教育。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有義務保護基本農田,并有權檢舉、控告侵占和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農田保護工作領導,將基本農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列入本級人民政府的目標管理,作為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一項重要內容,并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作為規劃的一項重要內容,明確基本農田保護布局安排、數量指標和質量要求。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務院下達本省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指標,逐級分解下達到市(州)、縣(市)、鄉(鎮),保持長期穩定。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定基本農田保護區。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實行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
農村簽訂農業承包合同應當包括基本農田保護責任的內容。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基本農田數量的管理,嚴格執行基本農田占用的審查報批制度,切實控制基本農田的數量變化,并實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基本農田質量的管理,加強基本農田地力建設、生態農業建設和地力監測,并實行經常性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林業、環境保護、建設、交通、計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把基本農田保護工作作為重要職責,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好基本農田到丘到塊、登記造冊、建立檔案、設立標志等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省、自治州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每兩年,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人民政府每年均應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檢查,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損害基本農田的行為,及時制止;對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處理。
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村基本農田保護和管理,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制止損害基本農田的行為。
第十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占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補充耕地方案,明確補劃基本農田的位置、面積、質量,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一條 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占用單位應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在規定期限內開墾與所占基本農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確實沒有條件開墾或者經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確認開墾的耕地不符合數量、質量要求的,應當按照《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被占用的基本農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勘測認定其耕作層土壤有條件再利用的,占用單位應當按照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耕作層土壤再利用方案,將所占用基本農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二條 經批準的非農業建設項目應當避免損壞基本農田水利等設施;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修復方案,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施工,并保護修復方案實施;無法修復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修復被損壞設施所需費用向受損單位補償。
第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基本農田。經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閑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每平方米六元以上十元以下的標準收取閑置費;可以耕種并收獲的,由原耕種該幅基本農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地;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國務院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重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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