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2017年實施
為了規范采砂活動,保護生態環境,制定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并將于2017年1月1日起實施,那么,下面是相關內容。
9月22日,《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經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公布的《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將同時廢止。
主旨:規范采砂活動,保護生態環境;
內容:總則、采砂規劃、采砂許可、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
基本原則:科學規劃、總量控制,有序開采、保護生態,嚴格監管、確保安全;
一方面:體現權責一致要求,強化政府在河道采砂管理中的職責,嚴格河道采砂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編制要求及具體內容,強化對非法采砂行為責任追究;
另一方面:結合改革與實踐創新需要,嚴格控制采砂船舶(機具)數量和年度河道砂石開采總量,并允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砂石資源實行統一經營管理。
形成過程
2006年8月,省政府頒布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50號);
2012年進行修改,對于規范我省河道采砂活動,合理、有序地開采河道砂石資源,保持河勢穩定,保護生態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河道采砂管理又出現了許多新情況,《辦法》面臨著效力不足、執行力有限等問題。
為更好地發揮立法對河道采砂管理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將《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列入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
經2016年6月27日省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7月26日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一次審議。
9月22日,經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采砂管理,保護河道生態環境,保障防洪、通航和供水安全,發揮河道綜合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長江江西段河道采砂適用國務院《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本條例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等范圍內開采砂石、取土等行為。
第三條 河道砂石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河道砂石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不同而改變。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河道砂石資源。
第四條 河道采砂應當科學規劃、總量控制,有序開采、保護生態,嚴格監管、確保安全。
第五條 河道采砂管理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報、考核、問責制度,健全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協調機制,及時處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采砂船舶(機具)集中停放、河道采砂糾紛調處、采區現場監督等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年度河道采砂計劃,實施采砂許可,查處非法采砂行為;
(二)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打擊河道采砂活動中的治安違法和犯罪行為,處置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和妨害公務的犯罪行為;
(三)交通運輸(航道、海事、港航)主管部門負責采砂、運砂船舶的管理,依法打擊證照不齊全的船舶從事采砂運砂作業、擅自設置碼頭、超載運輸以及破壞航道通行條件等違法行為;
(四)船舶工業、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對采砂、運砂船舶建造的管理,依法查處違法建造采砂、運砂船舶的行為;
(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河道采砂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六)農業(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因河道采砂作業破壞水生生物資源和環境行為的防范、修復措施的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非法采砂、破壞性采砂造成砂石資源破壞的價值鑒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河道采砂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本省河道采砂實行總量控制制度。嚴格控制、逐步減少采砂船舶(機具)數量和年度河道砂石開采總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擬訂本行政區域內采砂船舶(機具)數量控制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參與河道采砂經營活動,不得縱容、包庇河道采砂違法行為。
第二章 采砂規劃
第九條 贛江、撫河、信江、饒河、修河(以下統稱五河)干流和鄱陽湖的河道采砂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公安、國土資源、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規劃,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征求同級交通運輸(航道、海事、港航)、公安、國土資源、農業(漁業)、林業、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河道采砂規劃一經批準,應當嚴格執行;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原批準程序報批。
第十條 河道采砂規劃應當符合河道生態環境安全、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工程安全要求,符合流域和區域綜合規劃,并與河道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漁業發展以及濕地保護等專業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 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砂石砂質、分布、儲量和可利用砂石總量;
(二)可采區、保留區、禁采區;
(三)可采期、禁采期;
(四)年度河道砂石開采總量、開采范圍和最低控制開采高程;
(五)可采區內采砂船舶(機具)數量及采砂設備功率、開采方式;
(六)堆砂場、卸砂點控制數量和布局;
(七)棄料堆放地點、處理方式和現場清理要求;
(八)采砂影響分析評價。
前款第五項所指采砂設備功率:在鄱陽湖采砂的,采砂設備功率不得超過四千千瓦;在贛江、撫河干流采砂的,采砂設備功率不得超過七百五十千瓦;在其他河道采砂的,采砂設備功率不得超過三百千瓦。
第十二條 下列區域為禁采區: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和航道整治工程、水庫樞紐、水文觀測設施、水質監測設施、航道設施、涵閘以及取水、排水、水電站等水工程安全保護范圍;
(二)河道頂沖段、險工、險段、護堤地;
(三)橋梁、碼頭、渡口、通信電纜、電力、過河管道、隧道等工程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四)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魚類主要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等水域;
(五)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國際重要濕地、國家和省濕地公園保護保育區;
(六)河流底泥重金屬超標的水域;
(七)影響航運的水域;
(八)有重大權屬爭議、行政區劃界線不清的水域;
(九)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區域。
第十三條 下列時段為禁采期:
(一)河道達到或者超過警戒水位時;
(二)依法劃定的禁漁區的禁漁期;
(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時段。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河道采砂規劃確定的禁采區和禁采期予以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進行河道采砂活動。
采區內因防洪、河勢改變、水工程建設等情形不宜采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臨時劃定禁采區或者規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河道采砂規劃,編制年度河道采砂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河道采砂計劃應當包括采砂具體地點、可采長度和寬度、可采砂量、作業方式、作業工具及其數量、規模控制等。
第十六條 對本行政區域內擬開采的采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河道采砂計劃,制定采砂實施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采砂實施方案報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采砂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區基本情況;
(二)許可方式、期限;
(三)采區現場監管方案;
(四)影響水生生物資源和環境的防范、修復措施;
(五)河道清理、修復方案;
(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七)采砂船舶(機具)數量及采砂設備功率;
(八)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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