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仲裁答辯狀范文
仲裁答辯狀怎么寫?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2016最新仲裁答辯狀范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2016最新仲裁答辯狀范文1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辯人:XXX
答辯人因XXX訴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報酬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XXX于xxx4年5月26日進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財務部會計,月薪人民幣貳仟玖佰壹拾元。xxx0年6月22日,XXX稱家中有事要求辭工并提交了辭工單,答辯人表示同意,但XXX隨后提出要答辯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答辯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拒絕了XXX的補償要求,于是XXX以再考慮為由將辭工單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辭工單后,卻連續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xxx0年6月23 日到xxx0年6月28日)且不接聽公司的任何電話,為了嚴肅公司紀律,答辯人于xxx0年6月27日依據XXX與答辯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合同雙方均應遵守《XXX集團規章制度》(即職工手冊)。《XXX集團職工手冊》第二章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職工沒有請假,無故連續曠工3天、一月中累計曠工5天或一年中累計曠工7天,予以除名的規定,對XXX作出了除名處理。
在答辯人作出除名處理通知后,xxx0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進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卻既不同意交回辭工單,也不同意簽收除名處理通知和領取工資,無奈我公司只能將其拒收、拒領情況及見證人見證的情況進行列明后對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XXX無故連續曠工5天,嚴重違反了我公司的規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規章制度的規定依法解除與他的勞動關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義務,因此 XXX要求我公司進行經濟補償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我司于xxx0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確要求XXX盡快回公司結清工資,故我司并沒有拖欠其工資的故意,工資未能結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領,故 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是沒有事實依據的。鑒于xxx0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幣肆仟元,故XXX應領取的工資中應扣除這肆仟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故XXX要求支付xxx4年5月到xxx9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資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所列情況的,用人單位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我公司解除與XXX的勞動關系的原因是由于其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的情況,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經濟賠償金是沒有依據的
綜上所述,XXX的申訴請求是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的,懇請仲裁委依法駁回XXX的相關申訴請求。
此致
X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2016最新仲裁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被申請人):廣州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顥 職務:董事長
被答辯人(申請人):某某
答辯人因與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仲裁一案(案號:),依據客觀事實與法律規定,提交答辯意見如下:
一、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履行了支付定金的義務。
申請人申請稱:xxx9年7月14日,申請人以銀行轉賬的形式向被申請人支付了五萬元定金。但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2——銀行轉賬單,xxx9年7月14日給被申請人付款的是“廣州市從化太平潤財貨運站”,根本就不是簽訂合同的甲方秦柱玉即本仲裁的申請人秦柱玉。
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xxxx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車合同》,合同的甲方(購車單位)為秦柱玉,身份證號xxxxxxxxxxx2;乙方為被申請人。故按約申請人即秦柱玉應支付本合同的定(訂)金。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也只有合同一方當事人才享有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如第三人廣州市從化太平潤財貨運站自愿代為申請人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應履行告知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在本案中,首先申請人未能證明第三人廣州市從化太平潤財貨運站的支付行為即代表其履行定金義務;其次,如申請人能證明第三人廣州市從化太平潤財貨運站的支付行為實為申請人支付定金的行為,應當告知被申請人并征得被申請人的同意。而申請人及第三人至今未告知被申請人有以上事實。
直到我司于xxx0年7月15日收到仲裁委送達的仲裁資料及申請人的證據,仍然沒有看到第三人廣州市從化太平潤財貨運站替申請人支付定金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是否履行支付定金的舉證責任,顯然應由申請人舉證。現申請人并無證據證明其本人履行了支付定金的義務。其仲裁請求應予駁回。
二、第三人廣州市從化太平潤財貨運站向我司支付的5萬元不能認定為定金,該5萬元的法律性質待定,故本案不能適用定金罰則進行處理。
如上所述,我司至今沒有收到過廣州市從化太平潤財貨運站的任何口頭或書面的證明,證實其支付的5萬元是替申請人秦柱玉繳納的定金,在銀行轉賬單上也無任何秦柱玉的信息。若該款是申請人秦柱玉繳納的定金,申請人應在第三人付款后持第三人的書面證明來我司開具定金收據,以確認該款的性質。雙方在購車合同上對5萬元款項也約定不明,一處是寫“定金”,一處是寫“訂金”(見合同第8~9行),因此,在僅有壹份第三人銀行進賬單,而無其他任何證據佐證的情況下,第三人所支付的5萬元不能認定為定金,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由于申請人秦柱玉主張的5萬元系第三人廣州市從化太平潤財貨運站所支付,該款的法律性質待定,本案的處理結果與廣州市從化太平潤財貨運站具有利害關系,故我司要求追加廣州市太平潤財貨運站為本案第三人。
三、被申請人具有履約能力,合同未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申請人未能按約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
雙方簽訂的《xxxx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車合同》第二條約定:“顧客在繳納定金后,交車之前需付清余款,否則本合同作廢,本公司可自行處置本合同商品,定金不予退還”。根據以上合同的約定,被申請人履行交付貨物的前提是申請人支付全部貨款即305800元,而申請人并沒有履行交付全部貨款的義務,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合同的約定,被申請人可以拒絕向申請人履行交貨的義務。
四、申請人主張律師費1萬元沒有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此致
廣州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xx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蓋章: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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