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全文
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水環境,保障用水安全,制定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水環境,保障用水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嚴防嚴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污染者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將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相結合的多元化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環境質量。
第五條 實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目標責任制和水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環境的義務,享有獲取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生活用水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府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本行政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明確水污染防治目標,保證本行政區域水體符合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有關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本省主要流域、地區水環境現狀和經濟、技術條件,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嚴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對環境敏感區、生態脆弱區、水環境容量不足的區域,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實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層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和環境監察執法體系,加強水環境保護執法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教育培訓,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基層環境保護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污染防治規劃;
(三)依法擬定水環境功能區劃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四)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方案;
(五)建立水環境監測網絡,統一監測和定期發布水環境質量信息;
(六)編制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調查處理水污染事件;
(七)依法開展水環境保護監察執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水污染防治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與調整水資源保護規劃和水功能區劃,提出水體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審批新建、改建、擴建進入地表水體的排污口的設置,監測、分析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
(二)農業主管部門依法管理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指導畜禽、水產養殖的水污染防治,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發展生態農業,防治農業面源污染;
(三)城鄉建設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做好城鄉規劃,負責城鄉垃圾處理,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
(四)衛生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安全衛生的監督管理,監督醫療機構廢水無害化處理,參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飲用水水源污染突發事故的預防及應急處置;
(五)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勘探、采礦、開采地下水等過程中的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六)交通主管部門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七)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濕地、水源涵養林、防護林的建設管理以及生態修復;
(八)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監察、旅游、安全生產監督等其他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污染防治的部門協調機制,實行由政府負責人召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承擔日常工作、有關部門參加的水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生態保護的目標以及區域間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建立健全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以及有關重點生態功能區的水環境生態補償機制,推動地區間建立橫向生態補償機制。
生態補償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鼓勵水污染防治產業的發展,提高水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實行清潔生產,按照清潔生產的要求進行技術改造,提高水循環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水污染物排放量, 對為減少水污染進行技術改造或者轉產的企業,通過財政、金融、土地使用、能源供應、政府采購等措施予以鼓勵和扶持。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水環境保護意識,拓展公眾參與水環境保護途徑,引導公眾參與水環境保護工作。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0527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