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工業企業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工業企業污染防治管理,促進工業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了莆田市工業企業污染防治管理規定,下面是詳細內容。
莆田市工業企業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工業企業污染防治管理,促進工業企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市范圍內所有工業企業,包括國有、民營和外資等工業企業。
第三條 工業企業污染防治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污染、誰治理”和“強化環境管理”的原則,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行業企業的污染防治管理,嚴格控制工業企業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內的工業企業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統一規劃,并納入本級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一并加以落實。
第五條 市、縣(區、管委會)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工業企業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經貿、外經貿、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海洋與漁業、工商、安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工業企業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環保站負責協助市、縣(區、管委會)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環境,有權對污染損害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七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工業企業項目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各類產業園區總體規劃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第八條 現有不符合相關規劃要求的工業企業,要逐步予以調整、搬遷或關閉。城市建成區內的現有工業企業應在2018年底前分期分批按照各產業園區產業規劃搬遷入園;建成區外的現有工業企業在2022年底前分期分批搬遷到各產業園區內,逐步實現全市工業企業布局與城市總體規劃、各類產業園區有關規劃相協調的目標。
各類產業園區要配套建設公益性標準化廠房,用于鼓勵園區外的小微企業進入園區。
第九條 限期完成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督促轄區內各產業園區管委會認真貫徹執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對新建或未完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現有產業園區要盡快完成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和上報審查工作。
對未能按期完成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工作的產業園區,市、縣(區、管委會)環保部門應暫停受理審批園區內除污染治理、生態恢復建設和循環經濟類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條 加快產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建設。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督促產業園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加快園區污水處理廠和污水收集管網(包括泵站)建設進度,確保各產業園區內的現有工業企業生產廢水經處理后的尾水(符合入管標準)及生活污水全部納入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否則,暫停產業園區內排放水污染物建設項目的立項(備案)、用地、環評等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 產業園區外的現有工業企業在過渡期內所產生的污水(符合入管標準)原則上應接入污水管網,最終納入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確實有困難的,須征得所在地水利或海洋與漁業部門同意后自行處理達標后排放。不適宜接入污水處理廠的排污企業也須征得所在地水利或海洋與漁業部門同意后自行處理達標后排放。
第三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工業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編制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登記表,報有權審批的環保部門審批。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開工建設的工業企業,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工業企業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其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三條 實行嚴格的環境準入制度,嚴格審批高污染、高消耗和資源型的“兩高一資”項目。
原則上不再審批皮革及毛皮加工、草漿造紙、瓊脂等生產項目;
產業園區以外區域,原則上不再審批各類工業企業項目。
第十四條 對各個工業企業實行嚴格的主要污染物(包括重點重金屬)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新建、擴建和改建工業企業項目必須切實做到“點對點削減”或“以新帶老、增產不增污”,否則不予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工業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其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當工業企業已建成并具備試生產條件時,建設單位應及時向有權審批的環保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試生產。試生產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且在試生產3個月內必須辦理竣工環保驗收手續。特殊情況經批準后可延長,但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否則必須停止生產。
第十六條 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工業企業必須取得環保部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后方可排污,禁止無證或超總量排污。《排污許可證》有效期滿后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限3個月前向原發證機關重新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毀損的,應在15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排污許可證。
對已通過竣工環保驗收的工業企業予以核發《排污許可證》,對已通過“環評”審批但未通過竣工環保驗收的工業企業(包括試生產)予以核發《臨時排污許可證》,《臨時排污許可證》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
現有工業企業進行改建、擴建,應當在投入試生產前填報排污許可證變更申請表,向環保部門申請變更排污許可。
第十七條 實行排污申報制度。工業企業必須于每年度1月1日至1月15日向環境監察部門進行排污申報,如實填報《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
新建、擴建、改建工業企業,應在試生產前向環境監察部門辦理排污申報登記手續。
工業企業排污申報登記后,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強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污染處理設施、排污口規范化設施(包括排污口監控裝置)需作重大改變、調整、停運檢修的,應在實施變更前15日內向屬地環保部門書面說明變更原因,履行變更申報手續;當出現突然變化或發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緊急變化的,必須分別在改變3日前或變化后3日內填報相應的《排放污染物變更申報表》,履行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堅持“誰污染、誰補償”的原則,實行按月(季)征收排污費。市、縣(區、管委會)環保部門每月(季)末10日內,對工業企業每月(季)的實際排污情況進行調查與核定,符合要求的,向工業企業發出《排污核定通知書》。
對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有異議的,工業企業應在接到《排污核定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發出通知的環保部門申請復核。
工業企業應當自接到環保部門核發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將排污費足額繳納到指定的商業銀行。
第十九條 環保部門和其他按照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工業企業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工業企業應如實反映情況。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復制與污染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每次現場檢查應完整填寫《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檢查部門及檢查人員應為被檢查的工業企業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國控、省控等重點工業企業污染源的現場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其他工業企業污染源的現場檢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條 對已通過竣工環保驗收并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工業企業,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應當實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限不超過1年。
工業企業在接到《限期治理決定書》后,應當根據限期治理任務和期限,制定限期治理方案,上報環保部門備案。
限期治理方案應當確定具體污染治理措施、進度安排、資金保障和責任人員。限期治理期間,企業應當按照污染源監測規范,對所排水污染物進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以備核查。限期治理期間,不得超標或者超總量排放水污染物。水污染物處理設施需要試運行的,應當事先書面報告環保部門。
工業企業按要求期限完成或提前完成整改任務后,應當向決定限期治理的環保部門提出解除限期治理申請書、并附具能夠證明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監測報告等相關資料,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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