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意見
為更好地保障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提高司法公信力,現就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目標和基本原則
1.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目標是:健全司法辦案組織,科學界定內部司法辦案權限,完善司法辦案責任體系,構建公正高效的檢察權運行機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責任認定、追究機制,做到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
2.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基本原則是:堅持遵循司法規律,符合檢察職業特點;堅持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與加強監督制約相結合;堅持權責明晰,權責相當;堅持主觀過錯與客觀行為相一致,責任與處罰相適應。
二、健全司法辦案組織及運行機制
3.推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實行檢察人員分類管理,落實檢察官員額制。檢察官必須在司法一線辦案,并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擔任院領導職務的檢察官辦案要達到一定數量。業務部門負責人須由檢察官擔任。
4.健全司法辦案組織形式。根據履行職能需要、案件類型及復雜難易程度,實行獨任檢察官或檢察官辦案組的辦案組織形式。
獨任檢察官承辦案件,配備必要的檢察輔助人員。
檢察官辦案組由兩名以上檢察官組成,配備必要的檢察輔助人員。檢察官辦案組可以相對固定設置,也可以根據司法辦案需要臨時組成,辦案組負責人為主任檢察官。
5.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案件,一般由獨任檢察官承辦,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也可以由檢察官辦案組承辦。獨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對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負責,在職權范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決定。
6.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一般由檢察官辦案組承辦,簡單案件也可以由獨任檢察官承辦。決定初查、立案、偵查終結等事項,由主任檢察官或獨任檢察官提出意見,經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決定。
7.訴訟監督等其他法律監督案件,可以由獨任檢察官承辦,也可以由檢察官辦案組承辦。獨任檢察官、主任檢察官對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負責,在職權范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決定。以人民檢察院名義提出糾正違法意見、檢察建議、終結審查、不支持監督申請或提出(提請)抗訴的,由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8.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參加檢察官辦案組或獨任承辦案件的,可以在職權范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決定。
9.以人民檢察院名義制發的法律文書,由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簽發。
10.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有權對獨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組承辦的案件進行審核。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不同意檢察官處理意見,可以要求檢察官復核或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決定。要求復核的意見、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歸入案件卷宗。
檢察官執行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決定時,認為決定錯誤的,可以提出異議;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不改變該決定,或要求立即執行的,檢察官應當執行,執行的后果由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負責,檢察官不承擔司法責任。檢察官執行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明顯違法的決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
三、健全檢察委員會運行機制
11.提高檢察委員會工作法治化、民主化、科學化水平,發揮檢察委員會對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的決策、指導和監督功能。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主要是本院辦理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涉及國家安全、外交、社會穩定的案件,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的案件。
12.檢察委員會由檢察長、副檢察長、專職委員和部分資深檢察員組成。
13.檢察官可以就承辦的案件提出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的請求,依程序報檢察長決定。
14.檢察委員會對案件進行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檢察委員會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并按照規定存檔備查。
15.完善檢察委員會決策咨詢機制。建立健全專家咨詢委員會、專業研究小組等檢察委員會決策輔助機構。檢察委員會討論案件,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到場發表咨詢意見。
四、明確檢察人員職責權限
16.檢察長統一領導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一)決定是否逮捕或是否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
(二)決定是否起訴;
(三)決定是否提出抗訴、檢察建議、糾正違法意見或提請抗訴,決定終結審查、不支持監督申請;
(四)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決定立案、不立案、撤銷案件以及復議、復核、復查;
(五)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決定采取強制措施,決定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重要偵查措施;
(六)決定將案件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主持檢察委員會會議;
(七)決定檢察人員的回避;
(八)主持檢察官考評委員會對檢察官進行考評;
(九)組織研究檢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十)法律規定應當由檢察長履行的其他職責。
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受檢察長委托,可以履行前款規定的相關職責。
17.檢察官依照法律規定和檢察長委托履行職責。
檢察官承辦案件,依法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至少親自訊問一次。
下列辦案事項應當由檢察官親自承擔:
(一)詢問關鍵證人和對訴訟活動具有重要影響的其他訴訟參與人;
(二)對重大案件組織現場勘驗、檢查,組織實施搜查,組織實施查封、扣押物證、書證,決定進行鑒定;
(三)組織收集、調取、審核證據;
(四)主持公開審查、宣布處理決定;
(五)代表檢察機關當面提出監督意見;
(六)出席法庭;
(七)其他應當由檢察官親自承擔的事項。
18.主任檢察官除履行檢察官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辦案組承辦案件的組織、指揮、協調以及對辦案組成員的管理工作;
(二)在職權范圍內對辦案事項作出處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
19.業務部門負責人除作為檢察官承辦案件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研究涉及本部門業務的法律政策問題;
(二)組織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相關業務部門辦案工作的指導;
(三)召集檢察官聯席會議,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進行討論,為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或檢察官辦案組提供參考意見;
(四)負責本部門司法行政管理工作;
(五)應當由業務部門負責人履行的其他職責。
20.檢察官助理在檢察官的指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二)接待律師及案件相關人員;
(三)現場勘驗、檢查,實施搜查,實施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四)收集、調取、核實證據;
(五)草擬案件審查報告,草擬法律文書;
(六)協助檢察官出席法庭;
(七)完成檢察官交辦的其他辦案事項。
21.省級人民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檢察業務類別、辦案組織形式,制定轄區內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權力清單,可以將檢察長的部分職權委托檢察官行使。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權力清單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五、健全檢察管理與監督機制
22.加強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司法辦案工作的領導。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錯誤決定,或依法撤銷、變更下級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決定;可以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指定異地管轄;可以在轄區內人民檢察院之間調配檢察官異地履行職務。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司法辦案工作的指令,應當由檢察長決定或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以人民檢察院的名義作出。
23.下級人民檢察院就本院正在辦理的案件的處理或檢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請示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應當經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在請示中應當載明檢察委員會討論情況,包括各種意見及其理由以及檢察長意見。
24.司法辦案工作應當在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上運行,實現辦案信息網上錄入、辦案流程網上管理、辦案活動網上監督。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和業務部門負責人對辦案工作審核、審批,應當在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上進行。
25.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對司法辦案工作實行統一集中管理,全面記錄辦案流程信息,全程、同步、動態監督辦案活動,對辦結后的案件質量進行評查。
26.建立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承辦確定機制。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由檢察長指定檢察官辦案組或獨任檢察官承辦。
27.當事人舉報投訴檢察官違法辦案,律師申訴、控告檢察官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或有跡象表明檢察官違法辦案的,檢察長可以要求檢察官報告辦案情況。檢察長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更換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并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
28.建立以履職情況、辦案數量、辦案質效、司法技能、外部評價等為主要內容的檢察官業績評價體系。評價結果作為檢察官任職和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29.建立辦案質量評價機制,以常規抽查、重點評查、專項評查等方式對辦案質量進行專業評價。評價結果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30.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建立健全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詢平臺、重要案件信息發布平臺、法律文書公開平臺、辯護與代理預約平臺,推進新媒體公開平臺建設。
31.自覺接受人大、政協、社會各界、新聞媒體以及人民監督員的監督,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進一步完善內部制約機制,加強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六、嚴格司法責任認定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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