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巡視工作暫行辦法》全文
為加強銀監會系統黨內監督,規范巡視工作,制定了《中國銀監會巡視工作暫行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中國銀監會巡視工作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銀監會系統黨內監督,規范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結合銀監會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巡視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健全和完善黨內監督機制,加強黨的建設,維護黨的紀律,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銀監會黨委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 巡視工作在銀監會黨委統一領導下,實行分級負責制。銀監會負責對銀監局和直管金融機構進行巡視,銀監局負責對銀監分局進行巡視,直管金融機構負責對其分支機構進行巡視。
第二章 巡視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銀監會黨委下設巡視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巡視辦),機構設在銀監會紀委,是巡視工作的日常辦事機構。
巡視辦設主任、副主任,配備相應工作人員。
第五條 巡視辦承擔下列職責:
(一)巡視工作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政策研究、制度建設、服務保障;
(二)及時向銀監會黨委報告巡視組反映的重大事項;
(三)保持與巡視組、被巡視單位的溝通聯系;
(四)做好巡視人員的培訓并對其工作進行評價,建立巡視人員人才庫;
(五)辦理銀監會黨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巡視組的設立:
(一)銀監會根據每年巡視計劃安排,設立若干巡視組,承擔巡視職責;
(二)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聯絡員和其他工作職位,組長一般由銀監會系統正局級(含)以上領導干部擔任,副組長和聯絡員采取專職、兼職結合方式,分別由銀監會系統副局級和處級領導干部擔任,另配工作人員若干名;
(三)巡視組組長由巡視辦會同銀監會黨委組織部提出人選,報銀監會黨委批準;
(四)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工作。
第七條 巡視人員的基本條件:
(一)政治堅定,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策理論水平;
(二)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堅持原則,敢于碰硬,實事求是,公道正派,清正廉潔,組織紀律性強;
(三)思想敏銳,熟悉相關黨務、政務、金融業務和政策法規,有較豐富的工作經驗,有較強的調查研究和文字綜合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較長時間的異地巡視工作。
第八條 巡視工作所需費用,在銀監會經費中列支。
第三章 巡視對象和內容
第九條 銀監會巡視工作的對象為各銀監局和直管金融機構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條 巡視組對被巡視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銀監會黨委決策部署情況;
(二)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提升監管有效性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競爭力情況;
(三)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領導班子、干部隊伍建設情況,選拔任用干部情況;
(四)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情況,執行銀監會“約法三章”及有關制度規定情況,以及直管金融機構與其分支機構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情況;
(五)內部管理情況,特別是執行財經紀律、重大財務開支、重大事項決策和執行情況;
(六)作風建設情況;
(七)銀監會黨委要求巡視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巡視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銀監會巡視工作實行任期巡視和專項巡視相結合的制度。
單位主要負責人任職超過2年的,原則上應當對其領導班子及成員進行1次任期巡視。
根據銀監會黨委指派或對發生重大情況、出現較多問題的單位,可以不受主要負責人任期限制進行專項巡視。
第十二條 對一個單位巡視一般為15至20個工作日,也可以根據被巡視單位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 巡視辦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將巡視工作安排書面通知被巡視單位,并協調安排巡視組進駐有關事宜。
第十四條 巡視組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聽取黨委工作匯報和有關部門的專題匯報;
(二)根據工作需要,列席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與領導班子成員、各個層次的干部群眾等進行個別談話;
(四)召開不同類型的座談會;
(五)調閱、復制會議記錄、財務賬表、檔案資料等有關文件;
(六)受理反映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
(七)根據工作需要,在被巡視單位內部進行民主評議和測評,開展調查研究,也可以向被監管機構和當地有關單位、部門征詢意見,了解情況;
(八)對反映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黨員領導干部的重要問題,可以進行深入了解。
第十五條 受銀監會黨委、紀委或組織部門委托,巡視組組長、副組長可以按照規定與被巡視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有關人員進行廉政談話或誡勉談話。
第十六條 巡視組對一個單位的巡視工作結束后,應當于15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黨委提交巡視報告。
巡視報告要全面、客觀、公正地反映巡視工作中掌握的情況,概要描述被巡視單位的工作成績(充分體現被巡視單位及領導班子創新情況、發展變化情況和工作實效),主要篇幅用來反映被巡視單位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整改建議。
第十七條 巡視報告經銀監會黨委審議通過后,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單位反饋意見。
第十八條 被巡視單位應當在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日內將整改措施和方案報銀監會黨委,并自整改方案報送之日起6個月內報送整改情況報告。
第十九條 根據銀監會黨委指派或工作需要,巡視組或巡視辦應當通過回訪等方式了解被巡視單位的.整改落實情況。
第二十條 巡視結束后,巡視辦可以采取實地走訪、發放調查問卷等方式,適時組織對巡視組工作進行后評價。
第二十一條 巡視辦應當將巡視結果和巡視整改情況以適當方式通報銀監會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會、監管等相關部門。對巡視中發現的違紀違法線索按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紀檢監察和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巡視結果和巡視整改情況作為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獎勵懲處和對干部進行調整、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巡視紀律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巡視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按照巡視組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反映真實情況,積極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
被巡視單位人員應當如實向巡視組反映情況。
第二十三條 巡視工作要求:
(一)巡視組應當深入群眾、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了解和反映被巡視單位的情況;
(二)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
(三)巡視組不干預被巡視單位的正常工作,不處理被巡視單位的具體問題,對重大問題不作個人表態;
(四)巡視組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潔自律等有關規定,自覺接受各方面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巡視組對巡視工作中形成的相關材料要妥善保管,巡視工作結束后應當完整、及時地移交巡視辦。
第二十五條 對被巡視單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屬于巡視工作職責范圍內的重要問題,巡視組應當了解而沒有了解,應當報告而沒有報告甚至隱瞞不報的,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被巡視單位發現巡視人員有違反巡視紀律規定的,有權向巡視組、巡視辦或有關部門反映,加強對巡視人員的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銀監局和直管金融機構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對巡視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巡視對象和內容等做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黨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風廉政建設巡察工作暫行規定》(銀監黨發〔2006〕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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