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萬眾矚目的P2P借貸監管細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或本辦法)終于出臺。與之前的猜測、傳言相比,這次《征求意見稿》的內容有什么變化?反映了怎樣的監管思路?零壹研究為您一一解讀。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依據] 為規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制定本辦法的法律依據,不多說。
第二條 [適用范圍和釋義] 在中國境內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企業。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區、市)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這里對網絡借貸的定義與《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稍有不同,《指導意見》指出“網絡借貸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本辦法所說的網絡借貸實際上是指《指導意見》中的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
值得注意的是:
1. 本條中的個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說明企業之間也可以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直接借貸
2. 沿用了信息中介的定義,明確網貸中介機構只能是信息中介,而不能是資金中介和信用中介。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愿、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此處的“四不得”為老生常談,即“四條紅線”,但其實存在一些法律方面的不嚴謹之處,末尾討論。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愿、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借款人與出借人風險自負,網貸機構“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再次強調了“信息中介”的定位。
第四條 [管理機制] 按照“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絡借貸規范引導和風險處置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指導本轄區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明確分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負擔很大的監管責任。但與之前的猜測相比,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有所弱化,未明確提到這類組織的(輔助)監管職責。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 [備案登記] 擬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包含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后的機構進行評估分類,并及時將備案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的網站上公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還應當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涉及經營性電信業務的,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采用備案制,不發牌照,不設注冊資金本門檻,與本月初透露的監管細則一致。
第六條 [機構名稱] 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管你以前叫什么金服還是什么金控,什么金融信息還是什么投資咨詢,現在統統要改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到時候工商局有得忙了。
第七條 [備案變更]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并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 [備案注銷] 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并辦理備案注銷。
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注銷其備案。
本條有遺漏,光備案注銷不行啊,尚未執行完的借貸合同怎么辦?以前還款都是通過平臺中轉,現在平臺不干了,借款人怎么把錢還給出借人(投資人)?
第三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 [機構義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并終止相關網絡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絡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絡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絡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報送并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接受反洗錢監督管理;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范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配合相關部門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絡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絡借貸行業中央數據庫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本條最大的亮點,也堪稱本辦法的最大亮點之一就是中央數據庫,這其實是網貸行業的基礎設施之一,有了中央數據庫登記所有網貸平臺的所有債權債務關系,一人多貸問題、債權糾紛問題就容易得到解決,還可以輔助進行征信。
第十條 [禁止行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所謂的“自融”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所謂的“資金池”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所謂的虛假宣傳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這個猛!這意味著未實名注冊用戶到網貸網站上無法看到具體項目信息了,也意味這網貸機構以后不能直接做項目廣告,只能做業務類型廣告和品牌廣告了。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網貸機構不是放貸組織,不能自己放貸款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所謂的“期限錯配”,往往意味著構建資金池或提供虛假合同。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 一方面是為了滿足“分業監管”的要求,另一方面是為了風險隔離,但是初衷雖好,可能被輕易繞開。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同上條
(九)故意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所謂的虛假宣傳和誤導性宣傳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禁止借錢炒股、當然包括臭名昭著的股票配資,但從“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的角度出發,似應禁止一切借錢從事金融產品投資的行為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此前已經明確透露過
(十二)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本條是所謂的負面清單,但是嚴厲程度比之前泄漏的版本要高,尤其是第四條可能將極大推高網貸平臺的獲客成本。
第十一條 [實名注冊]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從反洗錢、反詐騙和合同規范性等多個角度來看,都有必要。
第十二條 [借款人義務] 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二)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并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規范借款人自身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三條 [借款人禁止行為] 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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