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級旅游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規范和加強省級旅游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發揮資金的宏觀導向和激勵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福建旅游產業發展,制定了福建省省級旅游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福建省省級旅游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省級旅游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發揮資金的宏觀導向和激勵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福建旅游產業發展,根據《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3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級旅游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旅游品牌宣傳、重點項目、財政貼息、富民建設、企業獎勵等促進我省旅游產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省級旅游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圍繞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發展旅游業的戰略部署,按照全省旅游業中長期發展規劃,遵循“集中財力、突出重點、注重引導、追蹤問效”的原則,確保資金安排和使用的規范、高效和安全。
第四條 省財政廳和省旅游局負責管理省級旅游專項資金。
第二章 旅游品牌宣傳資金
第五條 使用范圍。用于培育“清新福建”旅游品牌,構建“清新福建”旅游品牌推廣體系。
(一)在中央電視臺黃金時段及其他境內外主流媒體投播或登載“清新福建”形象宣傳廣告。
(二)針對境內外客源市場,組織旅游推廣,參加旅游節慶活動。
(三)加強閩臺交流與合作,構建“環海峽旅游圈”,推動閩臺修學旅游等協作。
(四)印制旅游宣傳資料,邀請境內外旅行商和媒體來閩踩線等旅游推介活動。
(五)旅游品牌推廣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資金使用與補助。由省旅游局會商財政廳制定旅游品牌宣傳方案,列入專項資金撥付使用。涉及政府采購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設區市旅游部門在央視主要頻道投播旅游形象廣告,體現“清新福建”統一標識的,按該廣告合同總額的10%予以補助,當年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章 旅游重點項目資金
第七條 使用范圍。用于旅游與相關產業融合、旅游新業態、重點景區建設、旅游產業創新,以及帶動區域旅游發展的公共服務項目。
(一)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旅游項目、為民辦實事旅游項目。
(二)濱海、山區(生態)重大旅游項目,用于扶持具有明確地理范圍和管理機構,投資規模在10億元以上(不含土地,下同),年度投資額在2億元以上,并對周邊區域有明顯帶動作用的旅游項目。
(三)省級重點旅游項目
1、四大工程建設。旅游通達工程,用于扶持交通主干道與主要旅游景區之間的連接道路,以及引導標識標牌等項目建設。露營地工程,用于扶持根據相關標準建設的含住宿、餐飲、購物、醫療、車輛維護等配套設施的自駕車旅游營地。旅游集散中心,用于扶持在主要交通樞紐為游客提供集散、咨詢、換乘并具有旅游公共服務功能的綜合平臺。旅游休閑工程,其中旅游休閑街區,用于扶持旅游全域化試點市縣、重要旅游景區周邊能體現當地文化特色,具備購物、餐飲、娛樂等功能的旅游休閑綜合體;旅游休閑驛站,用于扶持高速公路沿線具備咨詢、休憩、購物和展示等功能的旅游綜合服務設施。
2、省級智慧旅游系統,指根據《福建智慧旅游建設總體規劃》,用于全省性的基于地理信息系統的旅游公共服務數據庫、全省旅游團隊服務監管平臺及智慧旅游管理平臺建設。
第八條 補助標準
(一)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旅游項目、為民辦實事旅游項目,予以專項補助。
(二)濱海、山區(生態)重大旅游項目,實行競爭性扶持。每年不超過2個,每個項目安排資金3000萬元。項目所在地設區市政府按1:1比例配套資金。具體實施方案另行制定。
(三)省級重點旅游項目
1、四大工程建設:旅游通達工程,用于引導標識標牌項目,予以專項補助;旅游集散中心,符合《旅游集散中心綜合評價指標》的,一級補助500萬元,二級補助300萬元,三級補助100萬元;露營地,符合《露營地建設綜合評價指標》的,一類補助100萬元,二類補助50萬元;旅游休閑街區,符合《旅游特色街區服務質量要求》的,補助200萬元;旅游休閑驛站,符合《旅游休閑驛站綜合評價指標》的,一類補助50萬元,二類補助30萬元。
在原有基礎上整合利用現有資源改擴建的,按前列標準減半補助。
2、省級智慧旅游系統,予以專項補助。
(四)全省性、跨地區重點旅游規劃,予以專項補助。
(五)海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按相關規定予以補助。
(六)新業態、產業融合等相關公共服務項目,以及對全省性、區域性旅游產業發展具有創新、引領、帶動作用的其他項目,予以專項補助。
第四章 旅游財政貼息資金
第九條 使用范圍。用于省級重點旅游公共服務項目,及省級重點景區旅游基礎設施項目。
第十條 貼息標準
(一)應為新建項目,且銀行貸款利息已經發生。
(二)項目年度貸款平均余額在5000萬元以上,補助當年應付利息的20%,最高補助不超過100萬元。
(三)財政貼息最多不超過三年。享受財政貼息的項目,不再安排其他補助、獎勵資金。
第五章 旅游富民建設資金
第十一條 使用范圍。用于鄉村旅游、山區及紅色旅游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一)閩臺鄉村旅游試驗基地。
(二)鄉村旅游特色集鎮、村。
(三)山區及紅色旅游項目,用于扶持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原中央蘇區縣,特色鮮明、能帶動區域旅游發展的綜合性旅游項目;紅色旅游經典景區和重點景區內的游客服務中心、停車場、旅游廁所等基礎設施項目。
第十二條 補助標準
(一)鄉村旅游
1、閩臺鄉村旅游試驗基地,符合《閩臺鄉村旅游試驗基地綜合評價指標》的,每個補助不高于30萬元。
2、符合《鄉村旅游特色集鎮(村)綜合評價指標》的'鄉村旅游特色集鎮,補助80萬元;特色村按一類、二類、三類分別補助不高于50萬元、30萬元、20萬元,補助資金限用于在建的公共服務基礎設施項目。
(二)山區及紅色旅游。對列入紅色旅游經典景區和重點景區的基礎設施項目,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上,年度投資3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補助50萬元;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年度投資15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補助100萬元。
第六章 旅游企業獎勵資金
第十三條 使用范圍。獎勵創建國家A級旅游景區,支持旅行社以包機、包專列、包郵輪等方式組織招徠游客,創建全國百強旅行社,支持旅游企業上市。
第十四條 獎勵標準
(一) 新評定的國家A級旅游景區,5A級獎勵100萬元,4A級30萬元,3A級20萬元。紅色旅游景區整合資源創建國家3A級景區的,獎勵30萬元。
(二)新評定的國家旅游度假區、國家級生態旅游示范區分別獎勵40萬元。
(三)首次進入全國“百強”的旅行社獎勵100萬元。
(四)對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上市申請的、上年度旅游主營業務收入超過總收入50%以上的綜合性旅游企業,獎勵200萬元。
(五)旅行社包租郵輪,組織游客自福建港口始發環海峽、赴境外旅游,噸位數在5萬總噸至7萬總噸的,每航次補助10萬元;7萬總噸以上的,每航次補助15萬元。
旅行社包租100座及以上客機,組織境外游客從境外入閩旅游,且上座率在80%及以上,1架次獎勵1萬元;從省外入閩旅游的,獎勵減半。
旅行社包租客運專列,組織游客從省外入閩旅游,且上座率在80%及以上,1趟次獎勵1萬元。
同一單位三年內獲得不同稱號或獲得相同稱號不同等級應予獎勵的,按最高標準獎勵,已經獎勵的補足差額。
第七章 資金申報、審批和撥付
第十五條 申報條件和提交材料
(一)項目業主的基本條件
1、在我省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近三年無違法、違規行為;
3、產權明晰,規劃、用地及施工等手續完備;
4、符合有關報送財務、統計等資料要求的;
(二)相關專項資金申報需提交的材料在省級旅游專項資金申報通知中另行明確。
第十六條 審批和撥付
(一)項目審批
1、省旅游局會同省財政廳,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工作。各設區市旅游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通過初審的申報材料一式兩份,分別報省旅游局、省財政廳,由省旅游局、省財政廳共同核準。
2、實行競爭性扶持的旅游項目,由省旅游局提出專項資金安排方案,會同省財政廳共同組織評審會。評審會應充分聽取項目所在縣(區、市)人民政府的情況說明,內容包括申報理由、項目規劃、資金來源、補助資金用途、項目對區域旅游經濟發展的帶動作用等,通過投影顯示、公開演講、現場答辯、總結性陳述進行綜合評審,中標備選項目報省政府審批。
3、其他旅游專項補助的項目,由省旅游局提出工作方案,會商省財政廳安排使用資金。
4、本辦法所指項目為省內除廈門以外地區的項目。同年同一項目不重復、交叉補助。
(二)資金撥付
1、旅游品牌宣傳、省級智慧旅游系統、旅游規劃資金于相關計劃、方案批準后下達。
2、旅游財政貼息、富民建設及企業獎勵項目資金,于批準公示后下達。
3、四大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經濟發展項目及新業態、產業融合等相關公共服務建設項目,施工進度分兩期下達。首期于主體項目建設啟動(不含土地平整等前期工程)后下達50%,第二期50%資金于項目完工并驗收合格后下達。
4、競爭性扶持項目資金在省政府批準后按5:3:2的比例分三期下達,首期于中標項目名單公示后下達,第二期于中期評價符合要求后下達,第三期于項目完成并考核合格后下達,配套資金應同期按比例下達。
第八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和省旅游局對省級旅游專項資金實施績效管理、監督檢查,共同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追蹤問效。
(一)績效管理。各級財政、旅游部門應根據預算績效管理的規定,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1、對項目實行定期考核,重點對分期撥付資金的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組織中期評價,考核不合格的給予1個月整改期,整改合格后撥付當期資金;期滿后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專項資金不再撥付。
2、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按照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要求,對項目開展實時監控和績效自評工作,并根據績效評價綜合評審反饋的結果,落實整改措施。
3、對未按規定組織、實施績效評價工作的項目單位,省旅游局、省財政廳有權終止項目、追回資金,并取消該單位三年內申請省級旅游專項資金資格。
(二)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虛報、冒領、截留和挪用省級旅游專項資金,并應積極配合旅游、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拖延。對違反規定的,取消其三年內申請省級旅游專項資金資格,并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旅游局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試行,期限1年。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9496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