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學章程怎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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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學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規范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推進學校依法治校,建設現代學校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校名與地址】 本校全稱為“xx縣xx街小學校”,簡稱為“xx街小學”,英文表述為“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址:xx縣xx街道順平街xx號。
第三條 【學校性質及隸屬關系】本校由xx縣教育局舉辦,經xx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機關批準,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本校是一所實施小學六年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機構。規模最大為36個教學班,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條【學校標識】 校徽:是古蜀國蠶叢王時代的“龍”字的象形文字演變而成的圖案,體現了學校厚重、優秀的文化底蘊和“文化育人”的辦學思路以及鮮明的地域色彩,蘊含了學校傳承、弘揚xx精神的理念。
校歌:《愛滿天下》
紀念日:xxxx年4月19日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管理體制
第五條 【校長負責制】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學校,對內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協助校長開展工作。
學校副校長的聘用(任命)原則或程序為:民主推薦(自薦)組織考察、報xx縣教育局按程序聘任。
第六條【校長職權】校長行使下列主要職權:
(一)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教育政策法規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決定、指示;
(二)組織制定學校章程、發展規劃和學年學期工作計劃,建立健全學校規章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檢查和評價;
(三)領導學校各職能部門及常設機構,完善崗位設置,提議副校長人選,聘任中層干部和教職工,維護學校秩序;
(四)負責學校日常事務管理,主持校務會議審議重大事項并作出決策;
(五)負責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大力推進素質教育;
(六)負責師資隊伍建設,促進教職工專業發展,維護教師合法權益;
(七)負責規定范圍內學校財務、基建及重要設施設備購置的審批,不斷改善辦學條件;
(八)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九)自覺接受黨組織監督,充分發揮民主,發揮教職工積極性;
(十)組織協調學校與政府、社區、家庭等方面關系,創造良好育人環境。
第七條 【學校重要事項決策】學校發展規劃、招生(入學)方案等重大問題由校務會決策,決策程序為:提出意見、可行性研究、充分討論、教代會表決通過。
第八條【工會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學校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進行民主監督。凡屬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的事項,均須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學校工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依法保障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落實,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要職責如下: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廣大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列出。
第九條【黨團組織】學校基層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條【內設機構】學校根據教育局人事編制核定,設置教導處、德育處、總務處等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分別為:
德育處:負責德育工作,對學生進行思想道德教育,開展相應的德育實踐活動,制定并落實學校相應工作制度。
教導處:負責教學工作,組織全體教師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義務教育階段各學科的課程標準,按照教學計劃,對教和學兩方面進行管理,切實保證教學質量穩步提高。
總務處:負責學校食堂、宿舍、衛生室的管理,負責校舍、經費、財產、設備的供應、保管和維修等工作,為教育教學提供后勤保障服務。堅持后勤為教育教學服務、為師生服務的工作原則,不斷改善和提高后勤管理與服務質量。
學校內設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機制為:民主推薦(自薦)、個人述職、學校教代會工會決議、民主測評、公示、報xx縣教育局按程序聘任。
第十一條【管理制度】學校建立健全章程統領下的學校規章制度體系。學校內部管理制度立、改、廢的程序為:1.由各部門定期對管理制度進行整理;2.清理出過時及不符合新形勢的制度;3.各部門拿出新立或修改制度的初稿;4.校務會討論通過;5.重大制度或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經教職工大會討論通過;6.頒布實施。
第十二條【教育教學】 學校加強教育教學管理,主要內容與方法是:
(一)學校建立教研組、備課組等教育教學基層管理組織。
(二)實行班級授課制。
(三)學校按規定開設國家課程與地方課程,積極開發校本課程,形成學校“心心相印”課程體系,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校本課程開發原則為:圍繞學校“仁愛心,責任心”的培養目標,以學校所處的地域文化和人文文化為開發原則。
(四)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原則為:堅持“仁愛心,責任心”的辦學理念,面向全體學生,促進每一個孩子的全面發展。
第十三條【校務公開】學校依法依規實行校務公開,向社會公開學校相關信息,以適當方式為學生及其家長了解學生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切實保障教職工、學生、社會公眾對學校重大事項、重要制度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十四條【糾紛解決機制】 學校依法健全校內糾紛解決機制,綜合運用信訪、調解、申訴等爭議解決機制處理學校內部各種利益糾紛。
學校建立校內申訴制度。分別成立校內學生申訴處理機構和校內教師申訴處理機構,明確申訴處理機構的人員組成、受理及處理規則。
第十五條【辦學監督】 學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接受社會、家長的監督,聽取社會各界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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