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支付結算辦法實施細則
為了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山東省制定了支付結算辦法實施細則,下面是山東省支付結算辦法實施細則的詳細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山東省支付結算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
本著靈活、方便、安全、迅速的要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支付結算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結合山東省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全省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及單位和個人辦理山東省內人民幣的支付結算適用本實施細則,但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銀行、單位和個人辦理跨系統轉帳結算使用的各種專用憑證,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批準。
第四條單位、個人和銀行簽發票據,填寫結算憑證應當記載單位和銀行的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規范化簡稱應當具有排他性,與單位和銀行的全稱在實質上具有同一性,符合通常的社會觀念,便于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識別和審查。
第五條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應為與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名稱或個人有效身份證件一致的印章。印章刻制的字體應易于識別,便于核對。
第六條單位、個人和銀行填寫的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收款人名稱,背書人作成委托收款和質押背書填寫被背書人及相關文字,可以戳記形式記載。
第七條票據和結算憑證的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原記載人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允許更改的事項進行更改的,應加蓋其預留銀行印章證明。
第八條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金額,必須以文字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用機械方法壓印和打印的文字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小寫與手寫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多聯式的票據和結算憑證必須按規定使用雙面復寫紙套寫,沒按規定要求套寫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但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支付結算實行集中統一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省內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必須認真貫徹本實施細則的各項規定,非經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批準,不得自行修改和變更。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省分行需要對本細則的各項規定制定補充規定,僅涉及系統內結算的報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備案;涉及跨系統結算的,必須報經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批轉執行。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不得在人民銀行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之外規定附加條件。人民銀行市地分行,縣、市、區支行負責組織、管理、協調、監督本轄區的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本轄區銀行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省、市、地分行、縣、市、區支行負責組織、管理、協調本系統內的支付結算工作,調解、處理本行內分支機構之間的支付結算糾紛。
第十一條各級商業銀行必須切實加強支付結算工作的領導和管理,配備適量的結算專管員,建立健全結算信息報告制度,強化支付結算工作,人民銀行各級行必須配備一定級別的結算專管員,加強對本轄區支付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票據
第一節基本規定
第十二條省內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商業銀行匯票的承兌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為經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批準使用的匯票專用章、本票專用章加該銀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三條銀行對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辦理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
第十四條第一次使用粘單進行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簽章應與背書簽章相一致。
第十五條商業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持票人超過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開戶銀行不得受理,應由持票人出具書面說明,直接向承兌人、出票人請求付款。承兌人、出票人應按規定予以付款。
第十六條票據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一律填寫三聯式進帳單(附式一),第一聯受理證明,第二聯貸方憑證,第三聯為收帳通知。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所稱退票理由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所退票據的種類;
(二)被拒絕承兌、付款票據的主要記載事項;
(三)退票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四)退票時間;
(五)退票人簽章。
第二節銀行匯票
第十八條單位和個人異地之間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以使用銀行匯票。
第十九條未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機構受理全國范圍的銀行匯票,應通過同城票據交換將匯票和解訖通知提交給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有關銀行審核支付后抵用。我省各級銀行機構均可辦理銀行匯票的簽發與解付。參加省轄往來的各銀行,由本系統銀行省分行統一配備壓數機和冠以其管轄行聯行行號的匯票專用章,匯票專用章應根據管轄行轄屬代簽機構的多少順序編號。未參加省轄往來的銀行經其管轄行批準,可代管轄行簽發省內銀行匯票。農村信用合作社經批準可簽發省內農村信用社銀行匯票。城市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住房儲蓄銀行及其他商業銀行經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批準可簽發省內特約銀行匯票,具體規定按《山東特約銀行匯票辦法》辦理。
第二十條省內銀行匯票僅限在山東省范圍內使用,向省外簽發或轉讓的,出票人、背書人仍應承擔票據責任。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名稱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第二十一條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但匯票的多余金額可以更改一次,并由原記載人按規定簽章證明。
第二十二條銀行匯票的持票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無須作成委托收款背書。
第二十三條出票銀行簽發轉帳銀行匯票不得填寫代理付款人名稱,對違反規定填寫代理付款人名稱的,該記載事項無效。但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未按規定簽發填明“現金”字樣銀行匯票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只能為持票人辦理轉帳,不得支付現金。
第二十五條交通銀行、中信實業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等由人民銀行代理兌付銀行匯票的商業銀行,向未設立本系統業務機構的地區簽發銀行匯票,其收款單位開戶銀行應通過同城票據交換,將匯票提交當地人民銀行審核支付后抵用。對未加蓋“請劃付人民銀行××行(行號)”戳記的銀行匯票,人民銀行不予受理。上述銀行向設有分支機構地區簽發的銀行匯票,只能在該地區內轉讓。
第二十六條代理付款銀行對持票人提示付款的`銀行匯票應加強審查,對印章及壓印金額模糊不清,漏編、錯編密押等有缺陷的匯票,代理付款銀行不予付款,及時向簽發行查詢。對于跨系統的應將情況及時通知持票人開戶銀行,并以電報等方式查詢,待出票銀行補來清晰印章及正確密押的查復書后,才能辦理付款手續。
第二十七條填明“現金”字樣并填寫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喪失可以掛失止付,但僅填明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第二十八條省內銀行匯票會計核算手續
(一)參加省轄往來的銀行,其匯票的簽發與付款,比照《支付結算辦法》及會計核算手續“銀行匯票”有關規定辦理。
(二)未參加省轄往來的銀行,其匯票的簽發與付款,除按如下規定辦理外,其他均比照《支付結算辦法》及會計核算手續“銀行匯票”有關規定辦理。
1.銀行匯票出票的處理手續
(1)申請人如需使用銀行匯票,應向開戶銀行填寫匯票申請書。出票銀行受理時,應認真審查申請書的內容是否填寫齊全、清晰,其簽章是否為預留銀行印章;申請書填明“現金”字樣的,應審查申請人和收款人是否均為個人并交存現金。經審核無誤,轉帳付款,其分錄是:
(借)××科目申請人戶
(貸)匯出匯款科目
現金交付的,以第三聯申請書作貸方憑證,其分錄是:
(借)現金科目
(貸)匯出匯款科目
(2)在辦理轉帳或收妥現金后,即可簽發省內銀行匯票。填寫的匯票經復核無誤后,應在第二聯加蓋匯票專用章和代簽銀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經辦人名章,并在實際結算小寫金額欄上端用壓數機壓印出票金額,同時在匯票第二聯及第三聯解訖通知的右上方加蓋“請向××市(縣、區)××銀行(行號××××)劃付”字樣戳記,以便代理付款行憑解訖通知向出票銀行清算票款。
(3)每日營業終了,應根據當日簽發銀行匯票的第一聯加計合計金額,經與匯出匯款科目余額核對相符后,編制一式四聯特種轉帳傳票,以兩聯代借、貸方傳票辦理轉帳,另兩聯連同匯票第一、四聯隨報單(或同城票據交換匯總表)劃交管轄銀行。其分錄是:
(借)匯出匯款科目
(貸)轄內往來(或同城行處往來)科目
(4)管轄行社收到簽發行社劃來的兩聯特種轉帳憑證,作借、貸方傳票辦理轉帳,按簽發行、社分別設戶核算,并將第一、四聯匯票憑證分別簽發銀行,按發生時間的先后順序,專夾保管。其分錄為:
(借)轄內往來(或同城行處往來)科目
(貸)匯出匯款科目——××簽發行、社戶
2.省內銀行匯票付款的處理手續。
持票人或收款人開戶銀行受理銀行匯票,比照《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中有關銀行匯票付款手續辦理。對于受理跨系統的銀行匯票,應通過同城票據交換,將匯票和解訖通知提交給有關代理付款行,審核支付,收妥抵用;未參加同城票據交換的行,應通過其參加票據交換的管轄銀行,劃轉給有關的代理付款銀行,審核支付,收妥抵用。劃轉時應逐筆填制一式二聯“匯票兌付清單”注明匯票號碼,簽發行行名、行號、金額及收款人帳號、戶名,一聯附借方傳票與有關貸方傳票辦理轉帳;另一聯附轄內借方報單或劃款憑證,連同匯票及解訖通知劃管轄銀行,由管轄銀行劃轉給指定的代理付款銀行審核支付,收妥抵用。其會計分錄是:
(借)轄內往來科目
(貸)其他應付款科目——應付匯票款待轉戶
俟抵用期后確無退票時,再轉入持票收款人的存款帳戶。
3.管轄銀行結清匯票的處理手續
(1)收到代理付款行寄來的借方報單或劃款憑證及所附解訖通知時,比照《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中有關簽發行結清匯票的規定辦理。
(2)匯款人申請辦理匯票退款、掛失或喪失匯票的付款,由管轄銀行按《支付結算辦法》、《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辦理。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8764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