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新投資公司章程范本
那么,今天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是2017最新投資公司章程范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7最新投資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力推進“園區突破”戰略,加快建設xx工業化步伐,深化改革開放,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行園區多元化發展、實體化運營,實現園區持續健康發展,特組建xxxx工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為確保公司的行為規范和有效運行,保障出資人和公司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公司名稱:xxxx工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xxxx族xx自治縣xxxx產業園3#路。
第五條 公司營業期限:50年。
第六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全部的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出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九條 經營宗旨:市場主導、融建一體、服務園區、互利共贏。即:公司通過整合,盤活所屬全部國有資產,吸引社會資本,加快建立完善符合現代化企業制度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投融資及資本運作水平,加大對園區開發項目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力度,形成以企養企,滾動發展,努力實現國有資本的快速擴張和資本保值增值,促進園區跨越發展。
公司的經營范圍:
1.國有資產投資經營管理。
2.項目投資、建設及管理。
3.房地產開發,土地開發與整治。
4. 經營清潔能源、物流、物業管理、廣告經營等經營性業務。
5. 圍繞煤電鋁產業配套服務經營。
6. 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的,經審批機構批準后憑許可文件經營;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的,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
第十條 公司企業文化:以誠致遠,守信篤行。
第十一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范圍的,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為xx自治縣人民政府單獨出資組建的國有獨資公司。公司注冊資本為5億元人民幣,出資方式為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 。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三 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出資人繳納出資計劃如下:
第十四條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 出資人
第十五條 公司出資人為xx自治縣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 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融資計劃。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并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或罷免董事長、副董事長;決定董事的薪酬事項;
(三)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并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或罷免監事會主席;決定監事的薪酬事項;
(四)審議和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
(五)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六)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七)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
(八)公司終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九)審定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出資人對上述事項作出決定,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經審批。
第十七條 出資人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出資人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但須依法進行審批并辦理財產轉移手續。轉讓后,應變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十九條 公司設董事會,向出資人負責。公司董事會由5人以上組成,由出資人選派或更換,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并由出資人任免,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會的每一名董事都應嚴格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有關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職權謀取私利。董事未經出資人同意,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任何經濟組織的任何職務。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融資方案報出資人審批;
(三)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基本定員;
(六)向出資人推薦總經理人選,經出資人同意后,聘任總經理;根據總經理提名,聘任和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及部門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定期召開董事會。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一及以上董事、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如有違反并使公司遭受損失,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面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董事。經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會議應由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開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業職務時,由董事長或出資人指定董事召集和主持。因重大原因,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或總經理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副總經理2—5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實行總經理任期責任制,任期三年。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九條,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融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所屬的全資、控股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層人員,未經出資人批準,不得兼任公司以外其他經濟組織的任何職務和領取報酬;不得參與與本公司及所屬企業有競爭或者損害公司及所屬企業利益的活動;不得挪用公司或企業資金及財產借貸他人,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以上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出資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兼職。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出資人或其授權的監督機構派出的對公司財產保值增值狀況實施監督的組織,監事會向出資人或其授權的監督機構負責,并定期報告工作。監事會由5人以上組成。監事會成員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履行職責所必要的開支,由公司負責。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經監事會主席或者三分之議以上的監事提議,或者應董事長的請求,監事會可以舉行臨時會議。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必須執行監事會的決議。監事會及其監事不得干預公司合法的經營權,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形成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才有效。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議承擔責任。監事會決議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如有違反并使公司遭受損失,參與決議的監事對公司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面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2、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董事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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