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公布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公布了,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內蒙古自治區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公布
5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六章三十七條。包括總則、保護、管理、利用、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
《條例》第一條明確了立法目的和法律依據。即:“為加強對世界文化遺產元上都遺址的保護,傳承人類文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元上都遺址保護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首次以地方性法規的方式,明確了元上都遺址的具體位置與保護范圍。元上都遺址是指位于內蒙古錫林郭勒盟正藍旗和多倫縣境內的以元上都都城遺址為核心的文物遺存,包括城址、祭祀遺址、墓葬區以及行宮遺址。
《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于對元上都遺址本體及其周邊生態環境、人文環境的保護、管理與利用。第四條規定元上都遺址的保護管理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第五條規定元上都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納入自治區、錫林郭勒盟以及元上都遺址所在地旗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第六條規定元上都遺址的保護經費納入自治區人民政府、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以及元上都遺址所在地旗縣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第七條規定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負責元上都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錫林郭勒盟設立的元上都文化遺產管理機構承擔具體工作;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進行指導和監督。
元上都遺址是中國北方草原著名的元代都城遺址。1988年,元上都遺址被國務院公布為第三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12年6月29日,在第36屆世界遺產大會上,元上都遺址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實現了內蒙古世界文化遺產“零的突破”。《條例》旨在以立法的形式保護元上都遺址這一世界文化遺產,為元上都這一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與發展提供更強有力的法制保障。目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錫林郭勒盟行署和自治區文化廳、文物局,錫林郭勒盟元上都文化遺產管理局,元上都遺址所在地旗縣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正在積極開展《條例》法規的宣傳、貫徹、落實工作,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也將繼續關注和監督此項《條例》法規的實施。
《內蒙古自治區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全文
(2016年5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世界文化遺產元上都遺址的保護,傳承人類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元上都遺址保護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元上都遺址是指位于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正藍旗和多倫縣境內的以元上都都城遺址為核心的文物遺存,包括城址、祭祀遺址、墓葬區以及行宮遺址。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元上都遺址及其周邊生態、人文環境的保護、管理和利用。
第四條 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五條 元上都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應當納入自治區、錫林郭勒盟及遺址所在地旗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及元上都遺址所在地旗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元上都遺址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鼓勵通過社會捐贈和國際援助等形式,多渠道籌集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經費。
第七條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負責元上都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元上都文化遺產管理機構承擔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的具體工作;元上都遺址所在地旗縣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對元上都遺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元上都遺址所在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農牧業、林業和旅游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元上都遺址保護總體規劃》是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并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九條 元上都文化遺產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具體組織實施《元上都遺址保護總體規劃》和《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規劃》;
(二)組織編制各類專項規劃;
(三)對涉及元上都遺址的規劃建設項目提出意見;
(四)建立健全保護元上都遺址檔案和各項規章制度;
(五)配合文物考古單位對元上都遺址進行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工作;
(六)負責元上都遺址出土文物的收藏、整理、保護和宣傳展示工作,開展有關學術研究和交流工作;
(七)負責對元上都遺址各類遺產要素的日常監測、定期維護,并建立日志;
(八)建立元上都遺址安全保護的應急預案;
(九)依法查處破壞元上都遺址及保護設施的違法行為;
(十)其他與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有關的工作。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元上都遺址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元上都遺址及保護設施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元上都遺址所在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以及科學研究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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