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草案)》的說明
下面小編特地給大家推薦的《內蒙古自治區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草案)》的說明,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內蒙古自治區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草案)》的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元上都遺址是中國北方草原著名的元代都城遺址,位于內蒙古正藍旗和多倫縣境內。遺址包括主要有城址、驛站遺址、祭祀遺址及元上都城址相關墓地等類型,其中重要遺址有上都城遺址(占地672.1公頃)、羊群廟祭祀遺址(占地221.3公頃)、砧子山墓葬區(占地64.08公頃)、臥牛石墓葬區(占地57.04公頃)、一棵樹墓葬區(占地157.90公頃)、東涼亭(白城子)遺址(占地16.04公頃)、四郎城古城(金桓州城)(占地125.36公頃)。
1988年,元上都遺址被國務院公布為第三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12年6月29日,第36屆世界遺產委員會會議將元上都遺址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目前,元上都遺址是我區唯一的世界文化遺產。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有關要求,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所有遺產必須有長期的、充分的規范性立法措施確保其存在和得到保護。為了更好的保護管理元上都遺址,履行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承諾,亟需制定《條例》。
二.條例起草過程
2014年年初,自治區黨委、政府、政協將“元上都遺址申遺后管理體制和法規建設”列為專題協商議題;2014年底,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將《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列入2015年立法計劃,錫盟行署作為起草單位,經過實地調研,形成了《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送審稿)》;自治區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序,會同錫盟行署和自治區文物局等部門,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見稿后,廣泛征求了各相關委辦廳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針對反饋意見,自治區法制辦會同錫盟行署和自治區文物局進行了多次討論、修改,并經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現在提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元上都遺址的保護
元上都遺址保護是本次立法的核心內容,《條例(草案)》對元上都遺址保護對象作了界定,并對遺址保護范圍和控制地帶如何進行保護作了明確規定。同時確立了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二)關于元上都遺址的利用
合理利用元上都遺址,能夠進一步提升元上都遺址本身的文物價值,傳承和弘揚民族文化,擴大遺址在全國乃至世界的影響?!稐l例(草案)》對元上都遺址出土文物的管理、展示以及在保護范圍和控制地帶內開設服務項目,開展旅游活動都作了相關規定。
(三)關于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經費的財政保障問題
《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從元上都遺址的重要程度、財力保障實際等因素考慮,保護元上都遺址不僅僅是錫盟和正藍旗、多倫縣的職責,更是自治區的職責。因此,按照自治區財政廳的意見,《條例(草案)》將元上都遺址保護經費納入自治區、錫盟和遺址所在地旗縣三級預算予以保障。
內蒙古自治區元上都遺址保護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世界文化遺產元上都遺址的保護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元上都遺址及其周邊生態、人文環境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元上都遺址的保護、管理、利用工作應當納入自治區及錫林郭勒盟、遺址所在地旗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及遺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將元上都遺址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積極爭取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鼓勵通過社會捐贈和國際援助等形式多渠道籌集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經費。
第六條 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應當加強對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領導;自治區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對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元上都文化遺產管理機構負責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等具體工作;元上都遺址所在地旗縣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公安、環保、旅游、交通運輸、農牧業、林業和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元上都遺址的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元上都文化遺產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元上都遺址保護總體規劃》和《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規劃》;
(二)編制各類專項規劃;
(三)對涉及元上都遺址的規劃建設項目提出意見;
(四)負責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完善安全防范措施;
(五)配合文物考古單位對元上都遺址進行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工作;
(六)負責元上都遺址出土文物的收藏、整理、保護和宣傳展示工作,開展有關學術研究和交流工作;
(七)負責對元上都遺址各類遺產要素的日常監測;
(八)建立元上都遺址安全保護的應急預案;
(九)其他與元上都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有關的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元上都遺址的義務。對于文物保護事業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8426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