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全文」
為了改善村鎮居民飲用水條件,制定了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將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重慶市村鎮供水條例
(2016年11月24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村鎮居民飲用水條件,保障村鎮供水安全,維護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規范村鎮供水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村鎮供水、用水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城市供水工程管網覆蓋村鎮范圍內的供水、用水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村鎮供水,是指利用村鎮供水工程向村鎮居民和單位等用水戶供應生活用水和生產用水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村鎮供水工程,包括規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第四條 村鎮供水堅持城鄉供水一體化方向,實行政府主導與市場化運行相結合、生活用水優先與兼顧生產用水相結合、確保水質與保障水量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村鎮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礎設施。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村鎮供水發展目標,將其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落實所需資金。
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村鎮供水規劃,指導和監督村鎮供水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
市、區縣(自治縣)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村鎮供水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村鎮供水有關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村村鎮供水相關工作。
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應當加強規范化建設,完善供水管理制度。
第七條 鼓勵研究、推廣應用村鎮供水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提高工程建設質量和供水水質。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村鎮供水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村鎮供水規劃應當根據城鄉統籌發展要求,與水源保護建設相結合,以城市供水和規模化供水管網延伸、更新改造和鞏固提升供水工程為重點,完善供水管網體系,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發展,逐步實現城鄉供水同管網、同水質、同服務。村鎮供水規劃應當與村鎮規劃、城市供水規劃等有關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村鎮供水工程建設以政府投入為主,鼓勵社會資本和受益群眾投資、捐資、投勞建設村鎮供水工程。
第十條 村鎮供水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村鎮供水規劃。
村鎮供水工程應當由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水利等有關部門審批或者核準。
第十一條 規模化供水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建項目法人,負責工程建設和建后運行管護。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以在完善管理辦法、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采取村民委員會、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者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組織工程建設,或者以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為單位集中組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村鎮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材料和設備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三條 村鎮供水工程由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組織驗收。
第十四條 對水壓要求超過供水管網正常壓力的建筑物,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供水單位同意的技術方案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經建設單位會同供水單位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村鎮供水工程建設用地,按照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優先列入建設用地計劃,保證項目用地。
村鎮供水工程可以采用征收、劃撥或者集體土地內部調劑等方式提供建設用地。
第十六條 規模化供水覆蓋區域內,能夠滿足用水需求的,禁止新建經營性供水工程,禁止企業事業單位新建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備水廠或者供水設施。
規模化供水覆蓋區域內的原有供水工程(含企業事業單位自備水廠)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限期整合。
第三章 產權與管護
第十七條 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村鎮供水工程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開,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村鎮供水工程應當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或者按照出資人意愿確定產權。
規模化供水工程應當進行產權登記。
第十九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村鎮供水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負責村鎮供水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農村集體所有的村鎮供水工程,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按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條 村鎮供水工程產權所有者應當確定運行管護主體。
國有獨資或者控股的規模化供水工程應當由專業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管護。
鼓勵區域性、專業化供水組織運行管護村鎮供水工程。
入戶水表、水表至用水戶的供水設施由用水戶負責管護。
運行管護主體應當建立管護制度,落實管護措施,明確管護責任,做好運行管護與安全生產,保證正常供水。
第二十一條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等傳染病,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或者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的病人和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水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制水消毒、水質檢測及安全生產等關鍵崗位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三條 下列范圍為村鎮供水工程的保護范圍:
(一)水廠生產區及單獨設立的取水、凈水、調節、電控等設施邊墻外三十米范圍內;
(二)規模化供水工程輸(供)水主管兩側各兩米范圍內,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輸(供)水主管兩側各一米范圍內;
(三)保證村鎮供水工程安全需要的其他范圍。
供水單位應當在村鎮供水工程保護范圍設立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并定期巡查。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村鎮供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禁止在村鎮供水工程保護范圍內修建畜禽飼養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
禁止在村鎮供水工程保護范圍內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堆放垃圾、糞便等污染物。
在村鎮供水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擅自修建與供水設施無關的建(構)筑物;不得擅自從事挖坑(溝、井)、取土、堆渣、爆破、打樁、頂進作業等危害村鎮供水工程及其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確需建設的其他工程影響村鎮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保護措施,不得影響村鎮供水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改裝、遷建村鎮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保證原用水戶正常用水,改裝、遷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因其他工程建設造成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護費用增加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補償。
第二十六條 在供水單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連接取水設施,應當經供水單位同意。
禁止生產、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將生產設施與村鎮供水管道連接。
第二十七條 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規模化供水工程運行管護的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小型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護的監督管理。
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供水技術服務體系和供水監控信息系統。
第二十八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補貼等方式落實村鎮供水工程維修養護資金,專項用于村鎮供水設施的維修養護。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區縣(自治縣)村鎮供水工程維修養護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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