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為加強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管理,制定了《青島市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青島市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管理,依法嚴厲打擊破壞燃氣設施的行為,保障燃氣設施安全運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青島市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和規范、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市天然氣接收門站前的天然氣長輸管道設施以及燃氣用戶負責管理、維護的燃氣設施的保護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燃氣設施,包括:
(一)城鎮燃氣輸送管道;
(二)門站、調壓站(柜)、計量站(表)、閥門井(室)、凝水缸(井)、補償器、放散管等燃氣管道附屬設施;
(三)管道防腐保護設施,包括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和雜散電流排流站等;
(四)管堤、管橋、管基等與燃氣管道相關的固定裝置;
(五)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提示標志、地面標志、地上標志、地下標志等城鎮燃氣安全警示標志(以下簡稱警示標志);
(六)瓶裝液化石油氣充裝站、液化石油氣氣化站(含瓶組站)和混氣站、天然氣儲配站、燃氣汽車加氣站、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等;
(七)保障燃氣安全生產和穩定運行的監控、檢測設施。
第四條 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區(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規劃、城鄉建設、城管執法、安全監管、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占壓、毀損、覆蓋、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及警示標志。
燃氣經營單位在對燃氣設施進行搶險搶修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和妨礙。
第六條 燃氣經營單位承擔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和安全運營工作,并履行下列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責任:
(一)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警示標志;
(二)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巡查和檢測,及時維修保養,并建立巡查、檢測和維修保養記錄,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安全評價;
(三)配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落實燃氣設施安全保護方案,現場劃出燃氣管道位置,施工時指派技術人員進行現場監護和指導;
(四)巡檢時發現燃氣設施附近有野蠻施工作業的,應當及時勸阻和制止,同時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城管執法、城鄉建設等部門報告;
(五)制定燃氣設施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并按規定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應當報送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發生燃氣設施事故時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七)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設置并公布搶險搶修電話,配備相應的搶修人員和應急車輛、裝備、器材;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七條 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燃氣管網信息系統,按年度向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燃氣管道設施現狀圖及電子檔案。對管道位置不清的應采取措施查明具體位置,形成完整準確的圖紙、檔案資料。
第八條 燃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城鎮燃氣標志標準》的要求設置警示標志,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置在明顯位置,顏色醒目,字體圖形清晰;
(二)標明“燃氣管道”等字樣以及管道性質、位置和走向;
(三)標明搶險電話。
第九條 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控制范圍按以下要求劃定:
(一)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1.燃氣場站安全保護范圍。
門站、調壓站(柜)、計量站、充裝站、氣化站、混氣站、儲配站、加氣站、供應站等場站的安全保護范圍,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等國家、行業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防火間距確定。
2.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1)埋地低壓管道為管壁外緣兩側1米范圍內的區域;
(2)埋地中壓管道為管壁外緣兩側1.5米范圍內的區域;
(3)埋地高壓、次高壓管道及管道附屬設施為管壁外緣兩側5米范圍內的區域;
(4)庭院架空管道安全保護范圍為管壁外緣0.3米范圍內的區域;
(5)閥門井(室)、凝水缸(井)、調壓裝置、計量裝置等管道附屬設施為外壁(柵欄圍護)1米范圍內的區域。
(二)燃氣設施安全控制范圍。
在燃氣管道設施周邊從事打樁、新建建(構)筑物、深基坑開挖等易造成地面明顯沉降或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爆破、取土等行為的安全控制范圍:
1.埋地低壓管道及管道附屬設施管壁外緣兩側1米至5米范圍內的區域;
2.埋地中壓管道及管道附屬設施管壁外緣兩側1.5米至5米范圍內的區域;
3.埋地次高壓管道及管道附屬設施管壁外緣兩側5米至15米范圍內的區域;
4.埋地高壓管道及管道附屬設施管壁外緣兩側5米至50米范圍內的區域。
(三)河(海)域的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控制范圍。
沿河(海)、跨河(海)、穿河(海)、穿堤的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控制范圍,由燃氣經營單位與河道、航道管理部門和海事、海洋漁業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在通航水域進行燃氣管線跨海、穿海建設的,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論證并對外發布航行通告。
(四)涉及燃氣設施的相關行為有更嚴格安全保護范圍和安全控制范圍規定要求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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