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水北調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設施保護管理辦法》2016
《河南省南水北調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9月22日省級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河南省級政府令
第176號
《河南省南水北調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9月22日省級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潤兒
2016年10月11日
河南省南水北調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南水北調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設施保護管理,充分發揮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根據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的水量調度、用水管理和工程設施保護,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南水北調配套工程指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河南省段分水口門以下,輸送、配置、調度南水北調分配水量的供水工程。
第三條 南水北調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設施保護管理應當堅持統籌兼顧、科學調度、權責明晰、嚴格保護的原則,確保調度合理、水質合格、用水節約、設施安全。
第四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的水量調度、運行管理工作,并對南水北調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設施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省級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南水北調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設施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南水北調配套工程沿線區域、受水區縣級以上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南水北調配套工程供用水及設施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的運行、設施保護以及與中線工程管理單位的對接工作。
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管理單位可以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開展配套工程管理的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章 水量調度
第七條 南水北調配套工程水量調度遵循節水為先、適度從緊的原則,統籌當地水與外調水,統籌可調水量、輸水能力與用水需求,保障城鎮用水,兼顧生態用水。
第八條 省南水北調工程水量分配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配套工程管理單位根據國家批復的南水北調工程總體規劃制定,報省級政府批準。
南水北調配套工程水量調度以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和受水區省轄市的水量分配指標為基本依據。
第九條 南水北調配套工程水量調度年度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每年10月15日前,受水區省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南水北調工程水量分配方案,以及本地用水需求提出年度用水計劃建議,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中線工程年度可調水量以及受水區省轄市上報的年度用水計劃建議,提出省年度用水計劃建議,于每年10月20日前報送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并抄送有關流域管理機構、中線工程管理單位和配套工程管理單位。
年度用水計劃建議應當包括年度引水總量建議和月引水量建議。
第十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水量調度計劃,綜合平衡受水區省轄市上報的年度用水計劃建議,制定河南省南水北調配套工程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在水量調度年度開始前下達有關省轄市政府和配套工程管理單位。
第十一條 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管理單位根據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制定月水量調度方案,水量細化到分水口、水廠;雨情、水情出現重大變化,月水量調度方案無法實施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整并報告省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南水北調配套工程供水實行由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構成的兩部制水價,具體供水價格由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政府有關部門確定。
水費應當及時、足額繳納,專項用于上繳干線水費、南水北調配套工程運行維護和償還貸款。
第十三條 受水區省轄市政府授權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與配套工程管理單位簽訂供水合同。供水合同應當包括年度供水量、供水水質、交水斷面、交水方式、水價、水費繳納主體、時間和方式、違約責任等。
第十四條 水量調度年度內受水區省轄市用水需求出現重大變化,需要轉讓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分配水量的,在工程許可的條件下,由有關省轄市政府授權的部門或者單位協商簽訂轉讓協議,確定轉讓價格,并將轉讓協議報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抄送配套工程管理單位;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配套工程管理單位應當相應調整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和月水量調度方案。
第十五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和受水區省轄市政府以及配套工程管理單位編制省南水北調配套工程水量調度應急預案,報省級政府批準。
受水區省轄市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省南水北調配套工程水量調度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 南水北調配套工程水量調度應急預案應當針對重大洪澇災害、干旱災害、生態破壞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規定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復與重建措施等內容。
省級政府或者省級政府授權的部門宣布啟動水量調度應急預案后,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一)臨時限制取水、用水、排水;
(二)統一調度有關河道的水工程;
(三)征用治污、供水等所需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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