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
為加強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監督管理,規范其組織和行為,保障農村資金互助社依法、穩健經營,改善農村金融服務,制定了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歡迎大家閱讀。
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監督管理,規范其組織和行為,保障農村資金互助社依法、穩健經營,改善農村金融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愿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三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以服務社員為宗旨,謀求社員共同利益。
第四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對由社員股金、積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法人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以其社員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員積累為限對該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從事經營活動,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誠實守信,審慎經營,依法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
第二章 機構設立
第八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應在農村地區的鄉(鎮)和行政村以發起方式設立。其名稱由所在地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和組織形式依次組成。
第九條 設立農村資金互助社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章程;
(二)有10名以上符合本規定社員條件要求的發起人;
(三)有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注冊資本。在鄉(鎮)設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0萬元人民幣,在行政村設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為實繳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理事、經理和具備從業條件的工作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設立農村資金互助社,應當經過籌建與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一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申請籌建,應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一)籌建申請書;
(二)籌建方案;
(三)發起人協議書;
(四)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申請開業,應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一)開業申請;
(二)驗資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主要管理制度;
(五)擬任理事、經理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及資格證明;
(六)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等相關資料;
(七)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章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業務范圍和經營宗旨;
(三)注冊資本及股權設置;
(四)社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五)社員的權利和義務;
(六)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
(八)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九)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籌建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并初步審查,銀監局審查并決定;開業申請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并決定。銀監局所在城市的鄉(鎮)、行政村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籌建、開業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
第十五條 經批準設立的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金融許可證,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辦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章 社員和股權管理
第十七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是指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入股條件,承認并遵守章程,向農村資金互助社入股的農民及農村小企業。章程也可以限定其社員為某一農村經濟組織的成員。
第十八條 農民向農村資金互助社入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滿3年)在入股農村資金互助社所在鄉(鎮)或行政村內;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達到章程規定的入股金額起點;
(四)誠實守信,聲譽良好;
(五)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農村小企業向農村資金互助社入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地或主要營業場所在入股農村資金互助社所在鄉(鎮)或行政村內;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
(三)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10%以上(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達到章程規定的入股金額起點;
(六)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單個農民或單個農村小企業向農村資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資金互助社股金總額的10%,超過5%的應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社員入股必須以貨幣出資,不得以實物、貸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二十一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應向入股社員頒發記名股金證,作為社員的入股憑證。
第二十二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社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參加該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該社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該社的章程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決議、財務會計報表及報告;
(五)向有關監督管理機構投訴和舉報;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參加社員大會,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較大的社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該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該社社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享有附加表決權的社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社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社員。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決權行使的范圍。
社員代表參加社員代表大會,享有一票表決權。
不能出席會議的社員(社員代表)可授權其他社員(社員代表)代為行使其表決權。授權應采取書面形式,并明確授權內容。
第二十四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向該社入股;
(三)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四)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五)積極向本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為自己或他人擔保。
第二十六條 農村資金互助社社員的股金和積累可以轉讓、繼承和贈與,但理事、監事和經理持有的股金和積累在任職期限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七條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社員可以辦理退股。
(一)社員提出全額退股申請;
(二)農村資金互助社當年盈利;
(三)退股后農村資金互助社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沒有逾期未償還的貸款本息。
要求退股的,農民社員應提前3個月,農村小企業社員應提前6個月向理事會或經理提出,經批準后辦理退股手續。退股社員的社員資格在完成退股手續后終止。
第二十八條 社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農村資金互助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與該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社員資格終止的,農村資金互助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期限和程序,及時退還該社員的股金和積累份額。社員資格終止的當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831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