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及機構性質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非銀行類金融機構,所謂銀行類金融機構又叫做存款機構和存款貨幣銀行,那么它的章程及其機構性質是什么呢?下面是小編精心為您整理收集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及機構性質,歡迎閱讀。
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及機構性質
機構性質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非銀行類金融機構,所謂銀行類金融機構又叫做存款機構和存款貨幣銀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中間業務,直接參與存款貨幣的創造過程。
農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機構,所謂信用合作機構是由個人集資聯合組成的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機構,簡稱“信用社”,以互助、自助為目的,在社員中開展存款、放款業務。信用社的建立與自然經濟、小商品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由于農業生產者和小商品生產者對資金需要存在季節性、零散、小數額、小規模的特點,使得小生產者和農民很難得到銀行貸款的支持,但客觀上生產和流通的發展又必須解決資本不足的困難,于是就出現了這種以繳納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組織。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由農民入股組成,實行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合作金融組織,是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設立的合法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同時,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機構特點
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銀行類金融機構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1、農民和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并對社員負責。其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2、主要資金來源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于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起初主要發放短期生產生活貸款和消費貸款,后隨著經濟發展,漸漸擴寬放款渠道,和商業銀行貸款沒有區別。
3、由于業務對象是合作社成員,因此業務手續簡便靈活。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農村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名稱:
本社地址:
本社注冊資本:
第二條 本社是在本社區范圍內依法設立的,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以本社全部資產對外承擔有限責任。
第四條 本社以全部法人資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五條 本社的宗旨是:為本社社員服務、為本社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
第六條 本社的經營活動,除中國人民銀行有特別規定外,均在本社區內開展。本社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在充分滿足社員正當資金需求的前提下,剩余資金可運用于非社員。
第七條 本社堅持入社自愿、社員所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民主管理、勤儉辦社的原則。
第八條 本社積極向縣(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縣聯社)入股,接受縣聯社的管理。
第九條 本社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貫徹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執行全國統一的農村信用合作社業務、財務、會計、勞動工資等規章制度,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十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本社經營下列人民幣業務:
(一)辦理存款、貸款、票據貼現、國內結算業務;
(二)辦理個人儲蓄業務;
(三)代理其他銀行的金融業務;
(四)代理收付款項及受托代辦保險業務;
(五)買賣政府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提供保管箱業務;
(八)在縣聯社統一辦理資金融通調劑業務;
(九)辦理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社員
第十一條 本社社員分為個體社員、團體社員和職工社員。
凡在本社區的農戶,承認本社章程,承擔社員義務,均可申請入社,按規定繳納股金,成為本社個體社員。
凡地處本社區域內的各類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承認本社章程,承擔社員義務,均可申請入社,經本社理事會批準,按規定繳納股金,成為本社團體社員。
本社職工要按規定繳納股金,成為本社職工社員。
第十二條 社員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獲得本社金融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三)對本社工作及工作人員提出建議、批評,進行監督或質詢;
(四)享有股金紅利和利潤返還權;
(五)本社終止后依法取得本社剩余財產;
(六)享有本社為社員舉辦的文化等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十三條 社員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二)繳納股金;
(三)以其所繳納股金為限對本社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維護本社的利益和信譽,支持本社的合法經營;
(五)在本社開戶,積極在本社存款;
(六)宣傳辦社的意義,協助發展社員。
第十四條 對本社有突出貢獻的社員,可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對違反本社章程的,本社有權給予批評教育。
第十五條 社員退股,應向本社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同意后,辦理退股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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