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森林防火管理辦法
為了有效地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了湖北省森林防火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湖北省森林防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境內(除城市市區)所有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抓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負責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預防和組織撲救森林火災負有重要責任,要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認真做好森林防火的各項日常工作。
林區各基層單位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建立森林防火領導責任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管理范圍,認真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本省所有公民都應服從當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機構的指揮,認真履行預防、撲救森林火為和保護森林資源的義務。
第二章 森林防火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有關部門成立森林防火指揮部。指揮部下設辦公室,配備專職干部,負責日常工作。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本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做好本地區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工作。
林區和有林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指定專人負責本地區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
國營林場、森林自然保護區、風景旅游區、林業基地、集體成片林區,應當成立森林防火組織,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做好轄區內的森林防火工作。林區的所有單位和村、組都要成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組織。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防火組織(以下簡稱防火指揮機構)都要認真履行《森林防火條例》規定的職責。
第五條 有林的和林區各單位應當建立專業撲火隊或群眾撲火隊,并做到人員、機具、訓練三落實。
第六條 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在林區內設立森林防火檢查站,并配備專職人員。
森林防火檢查站可與木材檢查站結合起來,由木材檢查站承擔經常性的森林防火檢查任務。
森林防火檢查站的主要任務是:
(一)宣傳森林防火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辦理入山人員、機動車輛的登記手續;
(三)檢查入山機動車輛的防火安全設施,收存入山人員攜帶的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執行縣(市)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機構下達的森林防火安全檢查任務;
(五)制止違反森林防火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護林員。護林員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體職責是:
(一)巡護山林;
(二)監督管理林區野外安全用火;
(三)及時發現和報告火情,就地迅速組織撲救;
(四)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第八條 在行政區交界的林區,應成立森林防火聯防組織,商定牽頭單位,確定聯防區域,制定聯防制度和措施。聯防區由值班或牽頭單位定期組織聯防檢查,發現火情及時通報,積極協助撲救。
第九條 林區內的城鎮和職工聚居點、城市市區內園林、城市市區以外的寺廟、賓館、飯店、倉庫等建筑物,以及周圍三十米內的林木消防工作,均由當地公安機關實施監督。
上款所列范圍以外的林木防火工作,都由當地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
第三章 森林火災的預防
第十條 森林防火貫徹“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充分運用各種有效措施和技術手段,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單位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明確森林防火責任單位,建立健全責任制,定期檢查護林防火情況,及時處理火災隱患。
第十二條 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為全省森林防火期。縣(市)以上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提前或者延遲本地的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內出現干燥、高溫、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森林防火戒嚴區,范圍和戒嚴時間應報地區行署或省轄市、州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戒嚴的具體事項,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森林防火期前,森林防火責任單位應對森林防火設施與森林防火隔離帶,進行檢查、清理、整修。
第十四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實行封山,禁止野外用火。不準燒荒開墾,不準燒灰積肥,不準燒田埂地邊的雜草,不準燒牧場,不準亂丟煙頭、火柴梗及其它引火物品,不準燒火取暖及野炊,不準打火把,不準放鞭炮、燒紙、點蠟,不準燒山驅獸和使用槍械狩獵,不準實施爆破和實彈射擊。
林區居民室內用火應做好防火措施,防止蔓延釀成森林火災。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林區野外用火的,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授權單位批準,并領取林區生產用火許可證。林區生產用火許可證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
第十五條 森林防火期內,確需要進入林區從事生產、勘測、科研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市)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發給批準進入林區的證明;在林區作業或進入林區的機動車輛應采取嚴密防火措施,經防火檢查站檢查后(在林區范圍內的國道、省道上過往通行的車輛除外),方許進入林區。
第十六條 森林防火期內,確需進入林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作業活動的,實施單位必須提交包括活動目的、地點、范圍、參加人數、負責人、防火安全措施等內容的申請,經縣(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地區行署或省轄市、州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批準。
第十七條 森林防火期內,經批準在林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施工、生產、勘測、科研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活動開始前三天通知當地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和與活動所在林區相鄰的各有關單位,并自覺接受當地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和護林員的防火安全管理與監督。要確定安全防火責任人,采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防范工作。
對違反《森林防火條例》和本辦法,導致火險隱患和可能造成火災的行為,當地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護林員有權制止和糾正,責令其停止活動或撤出林區。
第十八條 在森林防火期以外的時間里,確需進入林區進行生產性用火的,用火單位必須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點、面積、用火負責人、參加人數,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內容的用火申請,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批準,領取林區生產用火許可證,落實安全防火措施。林區農民燒火土積肥,應當嚴格控制燒火土的范圍,并留人監護,防止發生火災。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有計劃地進行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有關單位在林區設置火情了望臺和火險監測、預報站(點),開辟防火隔離帶,營造防火林帶,修筑防火道路,準備滅火器材物資,配置監測預報設施,建立無線電防火通訊網絡,配備交通運輸工具。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和有關部門、企業自籌解決,專款專用。新開發林區和成片造林,其森林防火設施建設應當同步進行。
地、縣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揮部制定的有關制度,加強對森林防火專用車輛、器材、設備和設施的管理,定期進行檢查,保證防火滅火的需要。
第二十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氣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森林火險監測和預報站(點)的作用,做好火險天氣監測預報工作,特別要做好高火險天氣預報工作。報紙、廣播、電視等宣傳單位,應當及時發布森林火險天氣預報和高火險天氣警報。電訊、無線電管理部門要確保林區通訊須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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