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喪葬費撫恤金最新規定
2016年事業單位喪葬費撫恤金發放規定有什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事業單位喪葬費撫恤金最新規定,歡迎大家閱讀。
一、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發放標準: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于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后,《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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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已經實現了線上社會化發放。但在死亡離退休人員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申領上還處于由企業發放的管理模式。根據黑人保發[2010]53號文件《關于提高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通知》規定,從7月1日起提高了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確保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按時足額發放和社保資金安全,省社保局決定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發放工作,從2010年11月起按著以下辦法執行:
一、凡是7月1日以后死亡的離退休人員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統一由省局實行社會化發放,不在撥付到企業。企業負責申報,省局審核通過后將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打入原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存折中。
二、對目前離退休人員死亡后領取基本養老金存折已銷戶的,為確保能及時讓遺屬領到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省局審核通過后將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按原渠道劃入企業,暫由企業負責發放。
三、將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打入原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存折需要有一個宣傳的過程,才能確保發放。從2010年10月起由各參保單位要對離退休人員做宣傳工作,即死亡后的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存折暫不能銷戶,領取完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后再作處里。請各企業用3個月的時間通過宣傳將此要求讓全體離退休人員知道,從2011年1月起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不在撥入企業,由我局實行社會化發放。(注:各省市可能略有差異,具體可咨詢當地社保局)
喪葬費、撫恤金發放程序
1.職工去世后,生前所在單位通知勞資科;
2.勞資科憑火葬有效證明進行登記,根據規定核算喪葬費、撫恤金,出具領取喪葬費、撫恤金通知單(其工資、津貼自去世后下個月停發);
3.去世職工家屬持通知單到財務處領取喪葬費、撫恤金 ;
4.有關材料分類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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