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范本(工商版)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一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般公司都會制定公司章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公司章程范本(工商版),歡迎大家閱讀。
公司章程范本(工商版)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一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工商局核準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貨幣 萬元;實收注冊資本 萬。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由出資人做出決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出資人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公司的出資人名稱 ,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額 萬元,出資時間 年 月 日。
第五章 出資人的權利
第六條 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委派執行董事和監事;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四)審議批準監事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率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出資人聘任。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派選連任。
第八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出資人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應由出資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由出資人決定,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法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屆任期為三年,由出姿人任免。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除行使本章程第八條職權外,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出資人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并向出資人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出資人報告;
(四)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出資人任命。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資人 。
第十五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顧問、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二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 發之日起算
第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十九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公司章程經出資人批準生效。
第二十一條 公司章程由出資人負責解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出資人簽字:
年 月 日
任命書
經研究決定,任命 為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可連選 連任。
股東簽字:
年 月
有限公司
公司的出資方式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方式有以下幾種:
1.貨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貨幣,用以支付創建公司時的開支和生產經營費用。所以股東可以有貨幣進行出資。
2.實物。實物指有形物即能看得見,又可摸得到的東西。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廠房等作為出資。
3.工業產權。在我國,主要是指專利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包括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兩種商標專用權)。這些工業產權,可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所取得。工業產權在法律上屬于無形財產。
4.非專利技術。確切的說應當是非專利成果,它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護的一種無形財產。在廣義上,它可以被看作是一種特殊的工業產權,但在狹義上,由于未經法定程序授予,也無獨占性和明確的時間、地域限制,故被排斥在工業產權之外。有時,人們習慣中又將其稱作技術訣竅或專有技術。但技術訣竅或專有技術往往難以嚴格定義,而就非專利技術而言的,具體包括三種情形:一是專利法明文規定不予保護的技術;二是雖然符合專利法保護的條件,但未申請專利的技術;三是經過申請未被授予專利權,但尚未被公眾知曉的技術。
5.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利,即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取得的使用土地的權利。從財產的分類上講,應當劃作有形財產,但他又不同于土地本身。因為它涉及土地的使用,而不涉及對土地所擁有的其他權利。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只能屬于國家或集體勞動群眾(后者僅限于農村),除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外,土地是不能被買賣的,只能被依法租用。即便是全民所有制的單位,也只能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權利。其所有權仍歸國家。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是有限期的,在該限期內,使用人有權將其依法使用的土地用作出資,但在使用期限屆滿時,土地便應重新回到其所有人國家或集體的手中。
股份有限公司的非發起人股東只能用貨幣出資。
股東出資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一次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
2.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必須進行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轉移財產或者使用權的手續,這里的手續是指過戶手續,比如以房產出資的必須到房管部門辦理轉讓所有權的手續。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的金額最高不能超過百分之七十。
3.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有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全部交納出資后,必須經過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公司章程范本(工商版)】相關文章:
1.公司章程范本工商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6699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