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
如何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下面就由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詳細講講吧,希望大家喜歡。
一、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撰寫制作規范
(一)行政復議決定書的結構
行政復議決定書在總體結構上,分為三大部分:
1、第一部分,即決定書的開始部分,包括決定書的名稱、決定書的發文字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第二部分,即決定書的正文部分,包括案件的程序陳述、申請人的申請內容、被申請人答復的內容、復議機關查明的案件事實、復議機關作出決定的理由、決定的內容等。
3、第三部分,即決定書的尾部,包括決定書的效力及當事人訴權的告知、決定書的成文日期、發文機關的名稱及復議機關的蓋章等。
以下分別對各部分的撰寫制作規范加以說明。
(二)行政復議決定書第一部分撰寫規范
1、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標題為: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2、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年份用阿拉伯數字全稱標識;并用六角括號“〔〕”括入;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識,并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01),不加“第”字,如深府復決〔2006〕1號。
3、列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姓名(名稱)、公民身份號碼(第一代和第二代公民身份證的號碼均統一表述為公民身份號碼,下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等情況。
(1)當事人的姓名(名稱)
申請人、第三人為公民的,寫明申請人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姓名以身份證、戶口簿、護照等法定證件上記載的姓名為準,有曾用名的應寫明曾用名的情況。申請人、第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全稱,其名稱應以營業執照等注冊登記文件上登記的名稱為準。承受其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而申請復議的或在復議過程中變更名稱的,應注明原稱并在復議機關查明部分陳述變更情況。
被申請人應寫明其名稱的全稱,在復議過程中變更名稱的,應注明原稱并在復議機關查明部分陳述變更情況。
申請人、第三人有外文姓名(名稱)且是法定的姓名(名稱)的,應引用原文(如有法定中文譯名,可注明該譯名)。
(2)當事人的法定地址
申請人、第三人為公民的,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項統一表述為住址,寫明身份證、戶口簿、暫住證明等法定證件上記載的地址。本項應另起一行列明。
申請人、第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項統一表述為住址,寫明營業執照等法定證件上記載的地址。本項應另起一行列明。
被申請人的法定地址為政府有關文件公布確認的被申請人所在地地址。
(3)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申請人、第三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列明其法定代理人,寫明法定代理人與申請人、第三人間的身份關系,法定代理人應為申請人、第三人的監護人。
申請人、第三人為法人的,應列明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能夠查明的應寫明其職務。申請人、第三人為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其負責人姓名,能夠查明的應寫明其職務。
被申請人以政府有關文件公布確認的負責人為其法定代表人。
(4)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進行復議的,應列明其委托代理人,寫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委托代理人為律師的,寫明其姓名,所在律師事務所全稱。委托代理人為二人以上的,應分行列明,但如是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可以不分行列明。
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為兩人以上的,應按照上述要求分別列明。
(三)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案件程序陳述
案件程序陳述應寫明案由、立案審查、審理、結案等程序環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于×年×月×日以××號(注明發文字號)×××(注明文件名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被申請人已向本機關提交了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和依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書面答復的,在被申請人答復部分陳述,在程序環節上不予表述。
申請人如不服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而申請復議的在案由部分寫明:申請人因××××××一事于×年×月×日向被申請人提出×××申請(請求),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逾期不履行×××法定職責而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過程中如進行了聽證程序的還應寫明本機關于×年×月×日組織雙方進行了聽證,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議過程中如有第三人參與行政復議情況的,還應給予相應的陳述。
(四)申請人復議申請內容的敘述
申請人復議申請內容統一表述為申請人稱:
如申請人復議申請內容簡短明確的應原文引用。
如申請人復議申請內容冗長繁瑣,應全面、準確歸納概括申請人申請復議的事實、理由及其請求,應力求準確真實地反映申請人的原意。
如申請人是口頭申請復議的,應根據復議機關制作的口頭申請復議筆錄的內容書寫申請人申請復議的事實、理由及其請求。
(五)被申請人答復內容的敘述
被申請人答復的內容統一表述為被申請人答復稱:
如被申請人答復內容簡短明確的應原文引用。
如被申請人答復內容冗長繁瑣,應全面、準確歸納概括被申請人答復的事實、理由及其依據,應力求準確真實的反映被申請人答復的原意。
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書面答復的,本部分統一表述為: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書面答復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兩個以上被申請人分別進行答辯的,應加上被申請人名稱,如被申請人×××答復稱,分別予以敘述。
如第三人參與行政復議并提交書面意見的,統一表述為第三人稱,原文引用或準確歸納概括第三人述稱的內容。
如申請人、第三人查閱被申請人答復內容后有新的事實和理由等反饋意見的`,寫明申請人(第三人)經查閱被申請人答復內容后認為。
對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陳述中的稱謂應統一,將“我”、“他”、“我機關”等改成“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等,如當事人的書面陳述中有文字、語法錯誤的,在引述中應加以更正。
(六)復議機關認定事實部分的撰寫規范
更多熱門推薦:
1.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性質
2.行政復議決定書 公安局
3.行政復議決定書什么時候生效
7.行政復議決定書如何制作
9.行政復議決定書范本
10.行政復議決定書格式范文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066927.htm